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政務院發佈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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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0267
颗粒名称: 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政務院發佈統一規定
分类号: D651.2
摘要: 1951年6月23日当代报登载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
关键词: 反革命犯 财产 政务院

内容

(新華社北京廿二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的規定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政務院第九十次政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得剝奪其政治權利,幷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現各地法庭在沒收反革命財產的裁判及處理上,尚不一致。茲作統一的原則規定如下:
   ㈠依法判刑的反革命罪犯,得按其罪刑輕重,酌情沒收其財產的全部或一部。由法庭以判决宣告之。
   沒收財產得作爲單獨適用的刑罰。
   沒收全部財產的範圍,包括罪犯本人實際所有(指用本名、化名、堂名及假借他人名義所有)一切土地、房屋、粮食、牲畜、工具、物資、企業、債權、股份、存款、現款及其他動產與不動產的全部。沒收一部財產的範圍,由法庭依據具體案情確定之。
   ㈡沒收反革命罪犯全部財產時,對其共同生活而未積極參預反革命活動的家屬,應酌留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使能維持生活。對於不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之財產或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個人之所有的財產,均不予沒收。
   反革命罪犯之貧窮者,其財產不予沒收。
   反革命罪犯用於犯罪的財物,雖不屬其所有,亦得由法庭宣告沒收。
   ㈢沒收反革命罪犯的一切財產,均歸人民政府處理。
   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經法庭機關批准幷宣判後,由宣判法庭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後應即交由當地人民政府接管幷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處理。
   沒收較大規模的企業,應先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機關代管,並繼續經營,然後報請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指示處理。
   沒收反革命罪犯在企業中的股份和財產,應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處理。
   ㈣沒收反革命罪犯財產中,如有被反革命罪犯侵吞、霸佔或搶刼的人民財物,而原物仍在者,經原主請求返還,查明屬實後,應退還原主。
   反革命罪犯所負的正當債務,應由沒收的財產清償者,經債權人請求幷查明確實後,得在沒收財產限度內適當淸理償還。
   ㈤反革命罪犯的財產在判决宣吿沒收後,如再發現其他應予沒收的財產時,仍得執行沒收。
   ㈥對於在逃反革命罪犯的財產,亦依本規定處理。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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