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加工收入交納工商業稅稅務總局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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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30180
颗粒名称: 工廠加工收入交納工商業稅稅務總局作出規定
并列题名: 凡假借加工名義以原料交換成品者,須課徵雙方之工商業稅。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1年6月,中央稅務總局為統一工廠加工收益部份交納工商業稅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起見,特頒發「關於工廠加工收益部份交納工商業稅的規定」。
关键词: 工商业税 原料 加工活动

内容

(本報訊)中央稅務總局為統一工廠加工收益部份交納工商業稅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起見,特頒發「關於工廠加工收益部份交納工商業稅的規定」,茲將上項規定要點摘錄如下:㈠委託加工行爲,須由委託人與工廠雙方訂立契約,載明加工原料之名稱、數量、加工所需時間,製成品名稱、數量及加工費金額,如以實物抵作加工費者,並須註明其名稱及數量。㈡加工收益,得參酌按營業總收入額課稅之加工工廠本業的稅率,計征營業稅,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點五,並應與本廠收入,合併計算所得稅。㈢以實物抵作加工費者,加工工廠應依該項實物之當地市價折成人民幣計稅,委託人所付之實物,應視為銷貨並課征工商業稅;前項實物如係加工貨物之副產品、廢料或下脚,除加工工廠應折計爲收益課稅外,對於委託人不予課稅。㈣加工工廠將所得實物(包括副產品、廢料及下脚)出售時,應視爲銷貨行爲,並須交納工商業稅(省局註:廢料、下脚應按加工廠產品之業別,以本業稅率計征營業稅,副產品應按產品本身所屬業別之稅率計算)。㈤加工費僅以實物爲計算標準,而以貨幣交付者,不視為委託人的銷貨,不予課稅。㈥委託人祗供給部份原料,其餘原料,由加工工廠自備,而以委託加工方式訂約者,加工工廠自備原料部份,應視爲銷貨、就其價額與加工費,分別計征營業稅。㈦工廠受託加工後,分出一部分轉託其他工廠加工,須另立契約,轉託工廠應就所得全部加工費,減除轉託部份加工費後之餘額,計算應納稅額,接受轉託加工之工廠,按其所得之加工費計算應納稅額。㈧凡未訂立契約或假借加工名義而以原料或半成品交換成品者,應視為物物交易,課征其雙方之工商業稅,其情節重大者,並按隱匿逃稅處罰。
   (張信銳)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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