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線路、管制線路舊料省府頒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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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7405
颗粒名称: 保護線路、管制線路舊料省府頒佈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頒「保護人民輸電綫路、電信綫路及管制綫路舊料暫行辦法」一種。
关键词: 綫路 機關 電信局

内容

(浙江省新聞處訊)省人民政府令頒「保護人民輸電綫路、電信綫路及管制綫路舊料暫行辦法」一種。該辦法全文如下:
   一、為保護及管制人民輸電綫路與電信綫路不被竊毁及管制舊料杜絕竊毁的根源,以免影響人民日常生活、經濟建設生產的用電和人民、軍政的通信,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輸電綫路及電信綫路,包括桿塔,絕緣子、架空導綫、電纜、拉綫、橫担、戶外變電站、標誌及其一切附屬設備,應照下列辦法保護之:㈠凡綫路經過地區的各級政府、公安部隊、駐軍、民兵及居民,均有保護綫路的責任。如發現有竊毁綫路者,應隨時設法予以截獲,送公安或司法機關究辦。㈡在綫路常被竊毁地區,電業局電信局及其綫路員工應聯系當地政府、公安部隊、駐軍、民兵,根據當地具體情况,組織聯合護綫機構,負經常巡護綫路之責。㈢在綫路常被竊毁地區,電業局、電信局及其綫路員工得通過當地政府,號召人民建立會哨制,協助護綫,隨時防範匪特及宵小的潛伏破壞活動。
   三、輸電線路與電信綫路的舊料,包括用過的電纜、電纜心綫、銅、鋁絞綫、二·六公厘徑以上的銅、鋁、鉄綫等,應照下列辦法,由各地公安機關會同電業局、電信局予以管制。㈠各地電業局、電信局及經合法登記許可經營的私營電業、電料廠、公司、行店、裝用電綫的公私廠、礦及製造電機的公私廠、公司,如有上列應管制的舊電綫料出售或改製出售時,必須用企業名義,開製正式發票交與承買人收執,每月終並應列表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查。(二)除上款所列企業外,其他一切廠商、居民,一槪不准自由放存、改製、出售上列應管制的舊電綫料。已存有者,由公安機關會同電業局、電信局,公告限期登記,發給存品證;存品出售或改製出售者,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許可證,出售時,並應出具發票,上塡許可證號數,製交承買人收執。㈢凡收買上列應管制的舊電綫料者,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索取正式發票或照第二款規定,索閱許可證,並索取上塡許可證號數的發票存執。㈣凡欲轉運上列應管制的舊電綫料者,一律應於向起運地點的公安機關申請准核發給許可證後方得起運。㈤在第一次登記期滿後,如有第一款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一切廠、商、居民申請發給存品證或許可證時,應繳驗申請給證綫料的來源證件。㈥在綫路常被竊毁地區,電業局、電信局應會同公安機關建立檢查制度,檢查上列應管制的舊電綫料。
   四、竊毁線路案犯及違犯管制舊電線料的局、厰、公司、商民,應按下列原則懲處之:㈠竊毁線路案犯,應以破壞建設或交通罪,愼密審訊,依據罪犯目的,分別依法懲處。(二)違犯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各款之一者,應分別情節沒收其持有物,或依法處以其他懲罰。
   五、凡破獲竊毁線路的有功人員,應予表揚或由電業局、電信局予以物資獎勵。其因捕緝匪犯受傷或身亡者,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的規定,由電業局、電信局給與醫療、恤金、補助金或葬費、遺族恤金。
   六、各級政府部隊及電業局、電信局的查修線路人員,應佩帶證章或符號及查線臂章(部隊可以軍徽胸章等識別)。如拆除線料或攜有拆下之線料者,遇到公安機關、駐軍、民兵、護線檢查機構及人民盤詰時,應交驗正式機關證明文件,否則有權予以送究。
   七、如因保護不力致線路遭受重大破壞損失時,各護線機構應開會檢討。疏忽職責者,依法議處。
   八、實施細則,依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由電業局、電信局與公安機關商洽,按照當地具體情况擬訂,呈請省級政府批准施行。如各級軍政機關對經過線路的保護已有規定,而與本暫行辦法無抵觸者,應增訂明確,作爲實施細則。
   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郵電部、燃料工業部公佈行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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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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