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要求離婚視具體情形判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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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7281
颗粒名称: 單方面要求離婚視具體情形判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5月23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單方面要求離婚視具體情形判定的文章。
关键词: 離婚 婚姻 法院

内容

李玉姣君:
   已成年的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結婚,當然不是封建婚姻。男女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的,須先經區人民政府的調解,經區調解無效轉送法院處理,是否判准離婚亦不一定;這要看具體情况决定。法院處理時當然要根據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則,不能遷就男方單方面的意見。離婚時子女如由女方撫養,男方應負担必需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担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至於應否給女方的生活費,應由法院就雙方具體情况酌定。
   女方照料家務撫育子女的勞動,與男方獲取生活資料的勞動,有同等的價値。
   婚姻法祗規定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此外對於年齡方面,未有其他的限制。
   女方離婚後可以自由另找對象,不必由男方介紹。
   重婚或通姦須有事實證明,不能任意誣指。重婚應負刑事責任,在解放前發生的,一般的可以不吿不理,在解放後發生的,應受法律制裁,至判罪的輕重,要由法院看具體情况决定。
   女方不願離婚,男方除聲請區人民政府調解外,不應强迫,更不應不顧女方和子女的生活,如男方繼續施行強迫,女方可請求政府加以制止。
   第三者爲自己的利益,破壞別人的夫妻關係,如有確實證據,應負刑事責任。
   女方如願參加革命,在任何時期均可。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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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
责任者
李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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