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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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6215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
并列题名: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政務院第八十三次政務會議批准)
分类号: D676.5
摘要: 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政務院第八十三次政務會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
关键词: 政務院 政務會議 批准海關實施條例

内容

第一條凡經准許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之貨物,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及海關進出口稅則,由海關機關徵收進口稅或出口稅。
   第二條凡稅則內未列有品名的貨物,應由海關按照最適合的稅則號列歸類。
   第三條進出口貨物,應按其申報進口或出口日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者,應按照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施行的稅則稅率徵稅。
   第四條進口貨物的稅率,分爲普通稅率與最低稅率。凡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貿易互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購運的進口貨物,應按普通稅率征稅。其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貿易互利條約或協定的國家購運
  
  的進口貨物,應按最低稅率征稅。郵遞物品,適用本條的規定。
   旅客行李中應稅之進口物品,得按最低稅率征稅。
   第五條進口貨物,應以該貨運抵我國的到岸價格爲完稅價格。本條所稱到岸價格,係指貨物在採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加上出口稅,運抵我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一切費用
  
  ,經海關審查確定者。
   其由陸路輸入我國之貨物,於計算完稅價格時,所有應加之運費等,應計算至該貨運抵我國國境為止。
   第六條如進口貨物在採購地的正常批發價格,海關未能確定時,其完稅價格,應以申報進口時國內輸入地點的平均批發市價減去進口費用及營業費用作為計算根據。除應完貨物稅的貨物,應扣除貨物稅外
  
  ,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批發市價×100
   =完稅價格
   100十進口最低稅率+20
   倘國內批發市價仍未能確定,或交易有特殊情形時,其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之。
   第七條申報人送遞進口報單時,應一併繳驗貨物的眞正發票(如有廠家發票,應附在內)、包裝淸單、和其他有關證件。該項發票等,應載明該貨售與進口商的眞實價格,連同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各費
  
  ,並由進口商證明確實無訛,另抄錄副本送關存查。倘貨物於報關前業已售出,並應繳驗眞實合同。
   第八條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該貨品與國外的離岸價格除去出口稅,經海關審查確定者。本條所稱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應以實際結匯的價格或易貨合同的價格作爲計算根據。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100
   =完稅價格
   100+出口稅率
   其由陸路輸往國外之貨物,應以該貨出離國境的離岸價格除去出口稅,為完稅價格。
   如上述離岸價格未能確定時,其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之。
   第九條申報人送遞出口報單時,應一併繳驗貨物的眞正發票、合同、和其他有關證件,並另抄錄副本送關存查。
   第十條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根據外幣計算者,應由海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買賣外匯牌價酌定平均數折合人民幣。其無牌價的外幣,得由海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决定的匯率折合計算之。
   第十一條海關審核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對於申報人所繳驗的發票、合同等證件,有權決定採用與否。並得於必要時,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文件簿據,從事一切調查。即對於業經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
  
  仍得檢查其有關文件簿據。
   第十二條如申報人於送遞報單時未將發票、合同等證件繳驗,應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
   第十三條稅則的解釋,貨物在稅則上的歸類,和完稅價格的審定,其權限屬於海關。受(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有異議時,得自海關塡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十四天內,依海關規定格式,塡具申許書,向關
  
  提出申訴。凡末依規定程序提出者,槪不受理。
   第十四條海關接到上項申訴書後,應於七天內將該案重新審核,並得變更原决定。如認爲應予維持原决定時,應於接到原申訴書後十四天內加具意見,呈請海關總署審理。
   受(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對變更之决定仍不服時,應於接到變更决定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海關提出再申訴。海關應於接到再申訴書後七天內加具意見,轉報海關總署審理。
   海關總署接到海關呈轉之申訴書或再申訴書後,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廿天內予以審理决定,並製成决定書發由原海關送達申訴人。無法送達時,應公告之。海關總署的决定為最後决定。
   第十五條在申訴案件未决定前,經受(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海關得准其繳納保證金,將貨物先予放行。該項保證金,須足敷應納稅款的全數和海關所核定的其他加徵款項。
   第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施行。
   (新華社北京十二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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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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