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條例政務院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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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4870
颗粒名称: 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條例政務院公佈施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4月28日当代报登载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施行「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公佈施行 條例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政財字第六九號
   茲制定「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公佈施行。
   此令。
   總理周恩來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九日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
   第一條爲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家貨幣,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之貨幣。
   第三條以反革命爲目的偽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份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情節較輕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七年以上徒刑,並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以反革命爲目的的變造國家貨幣,或販運、行使僞造、變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份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第四條意圖營利而偽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份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徒刑,均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意圖營利而變造國家貨幣,或販運、行使偽造、變造國家貨幣者,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七年以上徒刑,幷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較輕者,處十年以下一年以上徒刑幷酌處罰金,情節較微者處一年以下勞役或酌處罰金。
   第五條散佈流言或用其他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或罰金。
   以反革命爲目的犯前項之罪者,處十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徒刑,其首要分子或情節嚴重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幷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第六條凡誤收僞造、變造貨幣,在收受後查覺爲僞造、變造者,應即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其明知不報而仍繼續行使者,視其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下勞役,或酌處罰金,或予以敎育。
   第七條非犯本條例所規定各罪之預備犯,未遂犯,得視其情節從輕處罰,但以反革命爲目的者,按照上列有關各條之規定酌情處罰。
   第八條凡犯本條例所規定各罪自首悔過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悔過後幷協助破案者,免除處罰。
   第九條凡僞造、變造之貨幣,均沒收之。供本條例犯罪所用之機器、原料及其他物件均應沒收,但屬於第三人所有而不知其供犯罪之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凡犯本條例所規定各罪者,得視其情節輕重,附帶宣告剝奪政治權。但犯第六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新華社北京二十六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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