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絕倫的美國『對日和約草案』全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4589
颗粒名称: 荒謬絕倫的美國『對日和約草案』全文
并列题名: (請讀者參看本報二十三日轉載的北京人民日報社論「荒謬絕倫的美國對日和約草案」——本報編者)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4月25日,当代日报登载了美國通訊社合衆社於四月五日發表了美國片面製訂的『對日和約草案』的全文内容。
关键词: 荒謬絕倫 美國 對日和約草案

内容

(新華社訊)美國通訊社合衆社於四月五日發表了美國片面製訂的『對日和約草案』,全文如下:
   對日和約草案(僅為建議性的)
   盟國及日本决定,他們此後關係將是有主權的與平等的國家間之關係,在友好的交往中進行合作,以便促進他們共同的幸福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日本宣佈:願申請加入聯合國爲會員國,並在一切情况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願致力於聯合國關於人權共同宣言的目的之實現;願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其國內建立安定與幸福的條件,此點由日本戰後立法已開始實現;願在國家及私人的貿易與商業方面,遵守在國際範圍內通行的公正慣例。盟國歡迎日本在這些方面的意願並將努力助其實現。爲了奠定其未來關係的持久與和平的基礎,盟國特與日本簽訂本條約。
   第一章和平
   一、盟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已告終止。
   第二章主權
   二、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日本及其領海有充分的主權
   第三章領土
   三、日本放棄對朝鮮、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上的根據與要求;並且放棄與委任統治制度相關聯的或由於日本國民在南極地區的活動而取得的一切權利、權利上的根據與要求。日本承認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將託管制度推行到以前在日本委任統治下的太平洋各島嶼的决議。
   四、美國得向聯合國建議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琉球羣島、小笠原羣島、包括羅薩里奧島(即西之島)、火山羣島(即琉璜羣島——譯者註)、巴列斯維拉島(即冲之鳥島——譯者註)及馬爾庫斯島(即南鳥島——譯者註)均列入以美國為管理當局的託管制度。日本同意此類建議之任何一項。在此種建議提出並得到肯定决議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於上述諸島的領土,包括其領海在內,和對其居民實施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五、日本將庫頁島的南部及其附近的一切島嶼歸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並將千島羣島移交蘇聯。
   第四章安全
   六、日本承担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述的義務,尤其是下列各項義務:
   甲、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乙、在其國際關係上不採用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丙、對於聯合國依照憲章而採取之任何行動,盡力予以協助,而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可能採取預防或執行行動時,則對該國不給予協助。
   盟國在對日本的關係上應相互地遵守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諸原則。
   七、盟國承認爲主權國家的日本具有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單獨或集體的,自然應有的自衛權,並承認日本可以自願地參加集體安全的一個或幾個協定,其中有一個或數個盟國參加者。此等協定將專爲反對武裝進攻而保障安全者。
   註:上述建議本身在安全方面並不能視爲是詳盡的,須視目前交換意見之結果,再加以補充。目前交換意見的用意在於維持太平洋的安全,並使日本此後能爲保障其本身安全有所貢獻而使日本爲此目的不採取可以成爲進攻的威脅,或可以作爲非按照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促進和平與安全之用的武裝。
   第五章政治及經濟方面的條款
   八、對於現有促進正常商務,禁止濫用麻醉劑,保護魚類與海獸類的各項多邊條約與協定,日本將繼續爲締約國之一方,對於尚未加入者,日本將設法加入之。
   九、日本同意和願意的各國迅速開始談判以便締訂關於管理、保護與發展公海漁業之新的雙邊及多邊協定。
   十、盟國之每一國家於本條約在該國與日本之間生效後一年期內,將通知日本其在戰前對日所訂的雙邊條約之中對何者願意保存有效或加以修訂,則此種條約將繼續有效或將加以修訂。但此等條約中不適合於本條約的條款不在此例。此種條款均應認爲廢止。凡未經依照上述方法通知之一切條約,均將認爲廢止。
   十一、日本放棄在中國的一切特別權利和利益。
   十二、對於經盟國軍事法庭判决,而在日本監禁的戰犯們赦免、減刑、先期釋放與特赦之權,除由日本按各個案件與判刑的一國或幾國政府共同行使外不得行使之。對於被盟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刑的戰犯,此等權力除由日本與參加該軍事法庭的多數國家的政府共同行使外,不得行使之。
   十三、日本聲明它準備與各盟國迅速締結條約或協定,以便將相互間之商業與貿易關係建立在穩固與友好的基礎上。在這個期間,日本政府在本條約一經生效後三年內,在關稅、捐稅及其他適用於進出口貨及和進出口貨有關的一切其池規章方面,均給予各盟國以最惠國的待遇。日本政府同時對盟國船隻、國民、公司以及他們在日本的財產、利益及商業活動方面給予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視何者較爲有利而决定之。國民待遇不包括日本的沿岸及國內航行。關於上述任何事項如任何一國要求日本給予優待,比較該國除其商約照例保留者外,所給予日本之優待爲較高者,則日本得以拒絕之。
   雖然有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日本政府有權採取措施保護其對外的財政地位,支付的平衡或重要的利益,以及保留通常在商務協定中所包括的例外。
   日本在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之前,在三年內給予盟國以不少於在本條約生效之前在民用航空交通方面盟國所享有的優遇及特權。
   連接日本與根據本條約而失去其管制權的領土之間之日本的海底電綫應加以平分。日本方面保留日本站及其附近一半的海底電綫。而其餘部分及其附近的設備則爲脫離日本的對方所有。
   第六章要求及財產
   十四、盟國認爲,日本無力以那些可以使日本維持生存經濟的黃金、錢款、財產或勞役當支付手段,以履行其對於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起爲進行佔領目的所給與的救濟與經濟協助之義務,並對盟國因戰爭而引起之損失給以相當的賠償。但對於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期間處於日本所放棄的領土之內,或處於盟國中任何一盟國依照聯合國託管制度所管理的領土之內一切日本的及日本國民的財產、權利與利益,日本給予每一盟國以支配保留及處理之權,但下列各項除外:
   ㈠原來被允許居於某一盟國境內,並未成爲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所實施的特殊措施的對象之日本國民的財產;
   ㈡扣除保管費用以後的外交及領事機關的物質資產;
   ㈢非政治性的,以及宗敎、慈善、文化或敎育等機關的財產;
   ㈣日本境內的財產,不論其權利、法律根據、或利益關係的證件,或對於此種財產有任何債權上要求的證明文件或其他類似證件之在何處者;
   (五)辨明日本產品之商標。
   若盟國中之任何一國曾自另一盟國領土上取得日本或日本國民之具有工業性質的財產、權利或利益,則該盟國將與該另一盟國淸算之。
   盟國之賠償要求及因佔領的直接軍事開支而提出的要求,將認爲應由日本資產(但須考慮上述各項法權關係)並由佔領期內自日本本土所已取得的資財賠償之。(附註:上述關於賠償的建議須視正在交換的意見如何而確定之。)
   十五、凡每一盟國或其國民在日本所有的物資財產或非物資財產及各種權利或利益,日本於本條約生效後六個月內,一經提出要求,即應歸還各該盟國及其國民,但持有人並非因强迫或受騙,業經自願加以處理者,不在此列。若盟國或盟國國民在日本之財產因戰爭而受虧損,則應根據日本國內法,按照日元與外幣兌換之比率,以日元賠償之。
   十六、日本放棄其國家與國民因各盟國在戰爭期內(此戰爭係由本條約所結束者)所採取行動而發生之一切要求,並放棄在本約生效以前因任何盟國當局或軍隊在日本領土上的駐在、策動或行動而發生的要求。
   第七章爭端之調解
   十七、由於本條約之解釋或履行,任何一盟國與日本之間所發生之爭端,未經外交途徑解决者,應根據爭端任何一方之要求,提交國際法庭解决之。
   日本及未參加國際法處機構之盟國,應於批准本約時並按照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五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决議,向國際法庭交存共同聲明,表示接受該法庭對於具有本條所述性質的一切爭端之管轄,無須專締協定。
   第八章最後條款
   十八、爲本條約之目的,所稱盟國係指曾與日本作戰或曾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並為本條約締約國之國家。
   十九、除十一條所規定者外,對任何未經簽字,批准或加入本條約之國家,本條約將不給予任何權利、法律基礎或利益。同時,本條約任何的規定不得爲利於未經簽訂、批准或加入本條約的國家,而削弱或損害日本的權利、法律基礎與利益。(但仍有上述例外——譯者按:係指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十、日本不與任何國家訂立和平協議或軍事賠償的協議——其所給予該國之優例超過本條約所給予參加國之優例者。
   二十一、本條約由盟國及日本批准之。自日本及爲遠東委員會會員國之大多數國家,包括主要佔領美國在內,將批准書交與美國政府保管時起,本條約在日本及其他已批准之各國間即告生效。若在日本批准後九個月內,本約尚未生效,則任何一盟國得依其自願以照會日本與美國政府之方式,使木約在該國與日本之間發生效力。
   關於所有按照本條約送交美國保管的批准書及照會,美國政府將通知所有已簽字及已加入本條約之各國。
   二十二、與日本作戰或與日本處於作戰狀態,而尚未簽訂本條約的任何國家,得於本條約在日本與批准本條約之任何一國間生効後三年內,隨時加入本條約。
   此等加入,以將加入聲明書交與美國政府保管之方式進行之。美國政府將每一此等聲明,通知所有已簽字及已加入本條約之各國。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美國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