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省府通令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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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4376
颗粒名称: 社團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省府通令各地執行
并列题名: 本省現有社會團體限六月底登記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頃令各地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公佈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关键词: 浙江省 人民政府 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

内容

(浙江省新聞處訊)省人民政府頃令各地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公佈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令文指出:一、除工會團體須依照民政廳以前通知辦理外,其餘凡屬「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包括之社會團體,均須按照該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登記。二、爲照顧實際情况,全省現有社會團體,登記期限延至本年六月底截止(原規定四月底前登記完畢)。如抗不登記者,得依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處理。三、各社會團體圖記:省級由民政廳製發;專區級由專署製發;市縣級由市縣人民政府製發,均照價收回成本費。
   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
   法施行細則
   (一九五一年三月廿三日中
   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公佈)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在登記辦法公佈前,業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發給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應向該管人民政府登記機關依登記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辦理補行申請成立登記手續。除應依登記辦法第四條辦理者外,該管人民政府登記機關應予換發新登記證。
   第三條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的人民團體,在各地分設團體時,應由其上級組織審核批准後,向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同條第二款所稱之另有法令規定的團體,係指合作社及其他經法令另行規定登記辦法之團體而言。
   第四條登記辦法第三條所稱之社會團體,其包括範圍如下:㈠人民羣眾團體:係指從事廣泛羣衆性社會活動的社會團體,如工會、農民協會、工商業聯合會、民主婦女聯合會、民主靑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等。㈡社會公益團體:係指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如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㈢文藝工作團體:係指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社會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美術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㈣學術研究團體:係指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社會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㈤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敎活動的社會團體,如基督敎、天主敎、佛敎等。㈥其他合於人民政府法律組成的團體:係指其他依照人民政府法律組織而不包括在上述五款之內的社會團體。
   第五條凡屬全國性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而其活動地區在兩個地方人民政府轄區以上者,應依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分別向各該地區的人民政府呈驗登記證及有關資料,申請備案,經當地人民政府查驗無訛時准予備案。
   第六條凡社會團體之業經登記的分設團體自行解散時,應依照登記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登記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附屬機構,除於所隸屬的社會團體申請登記時依法填報外,應另向各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備案。
   第八條社會團體應接受該管人民政府對工作上的指導,並協助人民政府進行經濟、文化、國防等各項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對已經依法登記或備案之各社會團體,應保障其一切合法權益。
   第九條社會團體舉行代表會議,代表大會或全體大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時,應先行呈報該管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社會團體應定期將工作計劃、財政經濟槪况及業務進行狀况等,呈報該管人民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對外募捐,須呈請該管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第九、第十、第十一各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登記辦法第二條所稱的人民團體。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活動,不得違反政府政策法令,亦不得逾越登記批准的業務範圍及活動地區。違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吿或撤銷登記;必要時並得予該社會團體負責人以懲處。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改組,應向該管人民政府重新辦理登記,並註銷原有登記證。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登記證不得塗改、出讓、轉借或爲其他使用;如因損壞或遺失請求補發時,須經登報聲明作廢,並附有關資料申述緣由,呈報該管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槪用長方形木質楷書陽文圖記,鐫刻該團體名稱之全文。啓用時應呈報該管人民政府備案。解散時應截角呈繳該管人民政府註燬。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發會員證時,應將式樣呈報該管人民政府存查。
   第十八條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的政府機關:中央爲內務部,大行政區爲民政部,省(行署)為民政廳(處),市爲民政局,省以下爲專署及縣(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自登記辦法公佈之日起,所有各級人民政府前所頒佈的有關社會團體登記法規,一律廢止。
   第二十條自本細則公佈之日起,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的政府機關,應限令各舊有的社會團體,於一定期間內補行申請成立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以自動解散論;抗不登記繼續活動者,得由該管人民政府解散之,並得予該社會團體負責人以懲處。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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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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