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委會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依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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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23576
颗粒名称: 中央財經委會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依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4月9日,中央財經委會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依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
关键词: 企業 行政 工會經費

内容

(新華社北京十四日電)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九日發佈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依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决定。全文如下:
   根據工會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僱全部職工(私營企業中資方代理人不在內)實際工資(包括貨幣部分、實物部分與伙食)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工會組織作爲工會經費」之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業已制訂「關於企業、機關、學校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撥交工會經費收繳暫行辦法」送經本委審查,本委除同意該辦法外,並作决定於下:
   一、企業、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必須遵照該撥交工會經費暫行辦法辦理,各地原有規定如與該辦法抵觸者,應予廢止。
   二、爲保證工會經費的按期如數撥交,各級工會組織得派人持證明文件向有關行政方面或資方進行審查有關職工人數和工資的賬目,行政方面或資方應予協助,不得藉詞拒絕。
   三、如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工會經費時,應按日增繳滯納金,其數額爲未繳或欠繳額的百分之一;逾期十日仍未繳納者,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國營或公私營企業,得由工會組織報請當地勞動行政機關處理之。
   四、在本决定發佈前,各企業、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尚未撥交工會經費者,如該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在一九五〇年八月以前已建立工會基層組織者,應依本委一九五〇年八月四日財經總字第七一六號通令之規定,自一九五〇年八月起補繳;如尙未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的企業,而其所在地已建立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組織者,應自一九五一年四月起開始繳納。但非管理生產企業的機關,前已通知暫緩組織工會,因此可以暫不繳納。
   主任陳雲一九五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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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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