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印花五千元以上者購花人應取得證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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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9917
颗粒名称: 購買印花五千元以上者購花人應取得證明
并列题名: 市稅局規定注意事項三點自本月十一日起開始實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3月11日,杭州州稅務局重新規定購買印花稅票取得證明應行注意事項。
关键词: 印花稅票 注意事項 要點

内容

(本報訊)杭州稅務局鑒於以往所規定的「購買印花簿」內容不够具體,致實行以來,有部份工商業戶雖備有購花簿,但對購買用途不加塡寫,將原購用作營業發票或銀錢收據上的印花,挪用於帳簿或其他從屬憑證上,以取巧偸漏印花稅。稅務局為了防止此種逃稅現象,貫澈執行合理負担稅收政策,特重新規定購買印花稅票取得證明應行注意事項,於三月十一日起實行,其要點如下:(一)印花稅票由稅務局各區稅務所出售,及委託郵局、銀行、合作社等機構代售。凡購買印花滿人民幣五千元以上者(不論工商業戶、攤販、羣衆),均須自備購花簿或購花證明書(格式不拘),塡明購花用途、票別、金額、購花日期及購花入名稱、地址等,連同價款併交出售印花機構,核符數目,加蓋證明戳記及出售人私章後,回交購花人收執,作記帳憑證。(二)購花簿或證明書,購花人須妥善保存,以備稅務局查核,如經發現帳面記載支付印花稅金額與購花簿或證明書數字不符或證明書內未塡明購花人姓名、地址及購花用途者,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列爲開支,倘經查明漏稅屬實、即依稅法規定論處。(三)代售印花機構如有任意給予購花人證明,與實際所售印花稅票數字不符,一經查實,稅務局得隨時停止其代售印花稅票。(四)對於貼用印花稅額較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照稅法規定可向本市各區稅務所申請開發印花稅三聯繳款書,到指定金庫將稅款繳訖後,即以繳款書收據聯,代替印花稅票貼用,用這種方法貼花的,只要在帳面上註明繳款號碼,可不必另取證明,個別企業單位須取證作報銷之用者不在此限。(張振華)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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