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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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5678
颗粒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关键词: 失业工人 救济基金 人民政府

内容

府民(51)字第〇〇二號一九五一年一月日
   茲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頒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六條救濟基金之來源第一項之規定,並結合本市具體情况制定「杭州市收繳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施行細則」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份起施行,一九五〇年八月五日公佈之「杭州市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收繳辦法」同時廢止,幷切實遵照實行爲要。
   此令市長江華
   附杭州市收繳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施行細則
   杭州市收繳失業工人救濟基金施行細則
   爲了救濟失業工人,保護勞動,以利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六條救濟基金之來源第一項之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况特製定本細則。
   第一章繳款範圍的規定
   第一條凡本市國營、私營、機關經營的工廠、鉄路、礦場、郵電、銀行、商店、作坊、報社、書店、電影院、戲院、貿易公司、醫院及其他企業的行政或資方均須按月繳納所付實際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救濟基金,上述各種企業及碼頭運輸等事業的在業工人和職員(包括非工會會員)亦應按月繳納所得實際工資百分之一作爲救濟基金。
   第二條凡屬上述企業之資方代理人、經理等支薪者亦按其所得實際薪金百分之一繳納救濟基金。
   第三條非企業性的文敎單位(如公私立學校、人民文化館、圖書館、公園)及從事市政建設的單位(如建設工程隊、清潔隊等)僅限於職工方面繳納救濟基金。
   第四條凡屬本市失業工人進行生產自救而設立之生產單位、經所屬產業工會證明呈報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救濟處核准,得限於職工方面繳納救濟基金。
   第五條凡屬社會救濟性質之機關所經營之企業,經呈請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救濟處核准,得限於職工方面繳納救濟基金
   第六條凡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行政方面繳納救濟基金應包括本企業單位供給制人員之待遇(伙食費、津貼、被服費、年節費等)每人每月按食米一百二十市斤計算繳納之。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及工商等羣衆團體的行政方面,和職工均不繳納救濟基金。
   第八條凡屬下列情况之收入者不繳納救濟基金。
   (一)凡無僱用關係的獨立生產者及靠佣金收入者。
   (二)凡職工學徒月得實際工資不到食米一百二十市斤者(以浙江日報、當代日報刋載折實儲蓄單位牌價米爲準)
   (三)供給制與包乾制者。
   (四)年終獎金或工作獎金。
   (五)女工產假期間之工資及生育補助費。
   (六)工廠商店等解僱費及疏散費。
   (七)職工之福利金及其舉辦之合作社等。
   (八)連續不足三個月之臨時工。
   第二章實際工資之計算
   第九條實際工資之計算應包括伙食、加班費、升工、津貼、工資(實物或貨幣)等全部收入計算。
   第十條凡提成拆帳計件等非固定工資之營業,其繳納之救濟基金按上月實際支付及其所得繳納之。
   第三章繳款手續
   第十一條爲簡化手續起見幷徵得市總工會之同意職工應繳部份由行政或資方,在發薪時代扣繳納。
   第十二條搬運工人應繳之救濟基金由本市搬運公司代收代繳。
   第十三條各繳款單位按月赴就近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辦事處繳款。
   第十四條各企業單位應繳之救濟基金於每月最後一次發薪時繳清,最遲不得延至下月十日。
   第四章保管與檢查
   第十五條由本市人民銀行負責保管救濟基金,收款後塡發三聯收據(一聯交繳款人,一聯由銀行交救委會,一聯由銀行存查)。
   第十六條本市各產業工會,同業公會有檢查、督促、催繳救濟基金之責。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份起實施。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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