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正確發展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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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5538
颗粒名称: 私營企業正確發展的途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1年1月19日,對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除夕公佈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北京人民日報以「私營企業正確發展的途徑」爲題發表社論。
关键词: 私营企业 人民日報 暂行条例

内容

(新華社北京十八日電)對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去年除夕公佈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北京人民日報今日以「私營企業正確發展的途徑」爲題發表社論,全文如下: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去年除夕正式公佈。這個條例雖然還是暫時的,但已經明確地規定了私營企業正確發展的途徑。
   關於私營企業的發展有兩個基本問題:第一,如何發揚有益於國計民生的私營工商業的積極性,以發展人民經濟;第二,如何使私營企業按照新民主主義的軌道發展,而不按照普通資本主義的軌道發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就正確地解决了這兩個方面的問題。
   關於私人資本主義在現階段的中國的重要性,毛主席早已有了明顯的指示。毛主席在一九四五年四月在「論聯合政府」一書中即已指出,應當「保證國家企業、私人企業與合作社企業在合理經營下的正當贏利。」一九四七年十二月毛主席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中說:「由於中國經濟的落後性,廣大的小資產階級與中等資產階級所代表的資本主義經濟,即使革命在全國勝利以後,在一個長時期內,還是必須允許他們存在;並且按照國民經濟的分工,還需要他們中一切有益於國民經濟的部分有一個發展;他們在整個國民經濟中還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毛主席在一九四九年七月一日所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的報吿中,也說:「民族資產階級在現階段上,有其很大的重要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毛主席這個思想,又寫進了人民政協所通過的共同綱領。共同綱領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各種社會經濟成份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第三十條規定:「凡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經濟事業,人民政府應鼓勵其經營的積極性,並扶助其發展。」因此,私營企業之受人民國家的保護,是絲毫沒有疑問的。
   但是爲了發揚私人企業的積極性,規定私人企業的活動方法,使保護私人企業的政策具體化,還必須制定專門的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就是爲着解决這個問題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着重規定了企業盈餘的分配方法。私人工商業家投資經營各種企業,其主要目的當然是在取得利潤。如果在這方面不能滿足投資人的要求,那就必然會削弱他們投資的積極性。因此,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息可達年息百分之八,公積金佔盈餘百分之十,股東紅利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廠長等的酬勞金,一般在股息分配後的盈餘中應不少於百分之六十。資本主義生產所獲得的這種利潤,無疑是工人階級辛苦勞動所創造的剩餘價値,但是爲了刺激資產階級投資生產的積極性,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制度是容許資產階級對工人階級實行這種有限度的剝削的。在資方執行了合理的工資制度、勞動保險制度、安全衛生制度及其他勞動法令後,應該承認資方有權利獲得盈餘的大部分,作爲他們的合法的利潤。在目前還有大量游資脫離生產的時候,這樣的勞資兩利政策,是有利於把社會游資吸收到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生產事業上來的,也就是說,是符合於工人階級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
   在盈餘分配中,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不僅照顧到投資人眼前的利益,而且照顧了企業本身的安全,也就是照顧了投資人較長遠的利益。因此,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無盈餘或有虧損時,其應發的股息,得於有盈餘的年度彌補虧損後酌情補發。」這就是反對那種不管有無盈餘都要發股息的思想。因爲如果虧本亦發股息,這樣顯然將影爲到企業的安全。條例也反對了那種要求股息以目前銀行存款利息作標準的思想。目前銀行存款利息在年息百分之二十上下。如果實行這樣高的股息,大多數正當的工商業是顯然無力負担的。如果爲着給投資人以更多的股息,而使企業不能健全發展,甚至不能生存,這,對於投資人顯然是不利的。因此,應當把股息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在提存公積、分派股息後的盈餘額中,再以紅利的形式分派給股東,這是對私營企業最安全的作法。條例中規定盈餘應先提百分之十以上作爲公積,以及規定:「盈餘分配以不影響經常生產及業務經營為原則。」這完全是為着企業的安全着想。任何企業的經理人和有遠見的投資人,對於這些規定無疑是會完全贊同的。
   但是,新民主主義國家中的私營企業,一定要接受國家經濟的領導,和遵守國家一切勞動法令。這才符合於「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基本方針。
   私營企業必須服從國家經濟的領導,是共同綱領經濟政策中基本原則之一。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在第一條中即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在新民主主義國家中,私人資本不僅不能從事壟斷和投機的事業,而且應避免資本主義的盲目競爭。因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爲配合計劃生產,保護投資人利益、避免盲目發展,新創設的企業應依法令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營業,方得籌設。」「企業不得經營核准範圍以外的業務。」已登記創設之企業,如須變更營業範圍,亦應申請核准。條例第六條又規定:「爲克服盲目生產,調整產銷關係,逐漸走向計劃經濟,政府得於必要時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產銷計劃,公私企業均應遵照執行。」去年下半年來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工作各部門曾舉行了十餘次有公私企業代表參加的各種專業會議,根據「以銷定產」原則制定了銷產計劃,克服了生產中的若干困難。事實已經充分證明這樣的規定是合於國家與私營工商業家的共同利益的。
   私營企業所應當接受的另一個限制,即必須實現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應切實執行政府一切有關勞動法令。」首先是合理的工資,其次是必要的福利(勞動保險)和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在這方面,政府即將另訂法令予以保護。工礦企業必須有一定的安全衛生設備,職工福利(勞動保險)亦必須有一定的保證;這兩項開支是不管企業有無盈餘,應當列入經常開支的。不僅如此,在經常開支以外,私營企業還須提出一定的盈利來照顧職工們的共同利益。因此,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盈餘在提存公積和分派股息之後的餘額中,除派股東紅利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廠長等酬勞金,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六十外,應有至少百分之三十用於下述兩個方面:一、改善安全衛生設備基金,其中,工礦企業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十五;二、職工福利基金及職工獎勵基金等,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十五。企業的盈餘,既然完全是職工們辛苦勞動所得到的結果,條例規定勞方在盈餘分配上所佔的比例。顯然是不大的。條例第八條又規定投資人在執行其經營管理權時,凡「與勞資雙方利益有關者,應由勞資協商會議或勞資雙方協商解决」。過去經驗亦已充分證明,這些勞動法令和勞資協商制度,極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和勞資關係的調整,是新民主主義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的特點。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正因爲對於國家經濟和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不同利益以及對於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的不同利益作了上述的正確的調節,所以對於目前我國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健全發展,將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這是一個制定中國幾種經濟成份和幾個階級相互關係的文件,這是一個值得全國人民加以認眞研究和堅决支持的文件。
   (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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