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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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5446
颗粒名称: 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
并列题名: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政務院公佈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1年1月18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的文章。
关键词: 特種消費行為稅暂行条例 政务院

内容

第一條特種消費行為稅,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徵收之。第二條特種消費行為稅從價計徵,由消費者負担,以營業者爲代繳義務人。第三條特種消費行為稅之稅目、代徵業別、稅率及起徵點規定如下:稅目電影戲劇及娛樂筵席冷食旅館代徵業別電影院、戲劇院;遊藝場、書場、歌場、球房(彈子房)及其他供娛樂之營業;舞場。中西餐誼、菜誼、旅誼兼營之餐廳、承辦筵席之包廚及其他製備筵席供客食用之營業。冷食店、咖啡館及其他兼售冷食之營業。旅館、飯店及其他供客住宿之營業。稅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起徵點人民幣三萬元人民幣一萬元人民幣二萬元附註按票券價格計徵。按票券價格計徵。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麵、點)計徵。日常包伙者不徵。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徵。按旅館每號房間之每日房金或宿費計徵。第四條各省(市)人民政府應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按照當地實際情况,擬定適用稅率,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實施,並轉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報請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第五條凡富有政治敎育意義之影片或戲劇,經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所指定之文敎機關審查證明者,稅務機關得准代徵義務人按原定稅率減半徵收。第六條代徵義務人之有關賬簿、單據及票券等,須由稅務機關編號蓋印,以憑查核。第七條代徵義務人於代徵稅款時,應塡完稅憑證交給納稅人,其代徵稅款應依當地稅務機關之規定,按期彙交金庫。
   電影、戲劇及娛樂業,由稅務機關在所售票券上,加蓋稅局准予代徵戳記,不另塡發完稅憑證。第八條代徵義務人依照規定完成代徵手續,並按期淸交稅款者,稅務機關得由代徵稅款內提給百分之一的手續費。第九條代徵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淸交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交稅款百分之一的罰金。第十條代徵義務人如有包庇短徵、以多報少或侵吞稅款等情事,除追繳偸漏之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金。第十一條本條例第三條表列各業,應於開業、歇業、改業、遷移或轉讓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違者處以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第十二條代徵義務人如有違犯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情事,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查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人,並爲保守祕密。第十三條特種消費行為稅稽徵辦法,由省(市)稅務機關依本條例擬定,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實施,並層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第十四條本條例公佈後,各地有關特種消費行為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新華社北京十七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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