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姻問題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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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5190
颗粒名称: 新婚姻法婚姻問題解答(下)
分类号: A841.3
摘要: 1951年1月15日,新婚姻法婚姻的問題与解答(下)。
关键词: 雙方 機關 關係

内容

杭州市人民院法律問答組
   問:男女雙方自願離婚或男女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的,是否必須經過調解手續?
   答: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杭州市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係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的,得由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並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决。
   問:男女離婚後,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是否尙要辦理結婚手續?
   答:離婚後,如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應向區人民政府(杭州市向民政局)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登記,並發給恢復結婚證。
   問: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的「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决」是什麽意思?
   答:縣或市人民法院對於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時,應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况,予以判决,有正當原因不能繼續夫妻關係的,應作准予離婚的判决,否則也可以作不准離婚的判决。
   問: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否可以提出離婚?
   答: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問:為什麽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内不能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則可不受限制?
   答:女方懷孕期間或剛分娩後,精神上肉體上本已十分痛苦,胎兒或嬰兒正在發育,均須父母合力特加保護,男方如於此時提出離婚,對女方感情上的刺激過大,勢必嚴重地影響母性健康,和胎兒或嬰兒的保育,所以婚姻法禁止男方於此時期提出離婚,若女方於此時期提出離婚,則是處於忍無可忍的境地,自應不受限制,至於一方對他方有殺害的意圖,或有其他確實不能繼續同居關係的嚴重原因時,當然可以作爲例外,申請人民法院作適當的處理
   問:現役革命軍人配偶可以提出離婚麽?
   答: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婚姻法公佈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得准予離婚,在婚姻法公佈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係,而在婚姻法公佈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准予離婚。
   問:男女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向區人民政府登記時,應備何種手續?
   答: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者,向區人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爲一、每人二寸半身照片三張;二、戶籍證明書一份(在機關工作者由機關證明)。
   問:父母離婚後,對所生的子女的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係,是否也因此而消滅?
   答: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敎育的責任。
   問:離婚時,男女雙方對於所生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執時,應如何處理?
   答: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後的子女,如雙方均願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决。
   問:離婚後,男方對女方所撫養的子女,是否應該負担女方所撫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
   答:離婚後,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担必需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担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决。
   問: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敎育費的協議或判决之後,子女是否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額的請求?
   答: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敎育費的協議或判决,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决原定數額的請求。
   問:爲什麽子女可以向離婚的父母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决所定的生活費和敎育費?
   答:離婚時,對於子女生活費和敎育費的協議和判决,往往是當時男女雙方的經濟情况爲依據,離婚後,雙方或一方的經濟情况隨時都有變動的可能,而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有時又確有增加的必要,因之,婚姻法規定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决原定數額的請求。
   問:離婚時對財產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况,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决。
   問: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時,男方是否還要負担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嗎?
   答: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時,則男方可不再負担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
   問:離婚時,原爲夫妻間共同生活所負担的債務,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担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問:爲什麼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生活費和敎育費及債務的償還,男方的負担都要重些,如女方的經濟情况確比男方充裕時,是否女方的負担也可以加重些?
   答:在我國目前一般的情况,女方的經濟能力不如男方,在義務上還不能與男方完全平等,所以男方在經濟上應多負担些。如女方的經濟情况確比男方充裕時,也可負担較男方爲多的子女生活費和敎育費,也可以償還共同生活時所負的債務。
   問:離婚後一方尚未再行結婚而生活困難,他方有無幫助其生活的義務?
   答:離婚後,一方如未再行結婚,而生活困難,他方應幫助維持其生活;幫助的辦法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决。
   問:如違反婚姻法,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答:違反婚姻法者,依法制裁。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的死亡或傷害者,干涉者一律應併負刑事的責任。
   問: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本婚姻法是否完全適用?
   答: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問題的具體情况,對本婚姻法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問:對於少數民族的婚姻問題,爲什麽凖許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
   答:少數民族的婚姻問題,往往是參有宗敎信仰成份,如某些少數民族人民結婚時,除向人民政府進行登記外,還需舉行宗敎儀式等。可按信仰自由原則加以照顧,故中央人民政府責成有關的大行政區或省人民政府對婚姻法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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