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赴滬購貨重新規定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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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4902
颗粒名称: 外埠赴滬購貨重新規定辦法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1年1月12日華東財經委會頒布關於各採購單位(指各公營企業、機關、團體、及合作社等)在滬採購應注意事項之新規定,原有舊規定廢止.
关键词: 採購 專業 物資

内容

(本報上海訊)華東財經委會頒布關於各採購單位(指各公營企業、機關、團體、及合作社等)在滬採購應注意事項之新規定,原有舊規定廢止,新規定要點如下:㈠各採購單位在滬採購,不論備款多少,均須存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公庫部或第一營業部,並編造收支計劃,否則經查明屬實,依法懲處。㈡凡採購單位於採購前,均須編製購貨計劃並附專用印鑑送貿易部領導下之有關專業公司核辦。爲便於各採購單位之聯系,由銀行發給貿易部印就之各國營專業公司地址、電話號碼、業務範圍及業務負責人等一覽表,並附有關簡要貿易管理與採購須知等文件。㈢各採購單位所需採購之物資,原則上應全部向國營專業公司購買,如專業公司不能供應必須向市場購買者,國營專業公司則有代為購買之權。各採購單位直接向國營專業公司購買物資之款項,不論其數額大小,由採購單位出具轉賬支票,銀行即逕行轉賬。至代購物資之款項,由採購單位出具支票後,必須經代購之專業公司加蓋背書,銀行方得付款。㈣國營專業公司不能供應,而又不爲代購之物資,在不影響市埸供需與價格原則下,可由貿易部授權國營專業公司批准採購單位向市場自行採購。如未經批准,自行向市場購貨者,除銀行不予付款外,並依法懲處。㈤各採購單位所需採購之物資,國營專業公司、國營企業單位及市場雖有一定存量,而須供應其他重要需要者,國營專業公司得根據總的供需情况,有權減少供應或暫不供應,各採購單位不得强求購買。㈥爲照顧各採購單位購買零星物資及生活費用,特規定每一採購單位在最高不超過一千萬元之限額內,可由銀行酌情付現,但該採購單位仍應儘可能先向國營專業公司採購。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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