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重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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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4481
颗粒名称: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重要精神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1年1月7日,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已由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正式公佈了。
关键词: 企業 股息 利潤

内容

中央私營企業局副局長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已由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正式公佈了。這是一九五〇年送歲聲中的一件大事。關於這一條例的起草經過及其說明,中央私營企業局另有專文發表,茲將其中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再加補充的說明:
   第一這一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與過去的舊公司法性質是
   不完全相同的,舊的所謂公司法主要的是規定公司組織必須具備的條件及其對內對外的關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雖亦規定私營企業的核准登記程序及其對內對外關係,但主要的精神却是要奬勵私人資本投資於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企業,「鼓勵」的意義大過於「限制」或「範圍」的意義,因此暫行條例上有許多關於保護及鼓勵私人投資的條文在舊公司法中是找不到的。有人問什麽叫做「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企業呢?開一個咖啡館開一個跳舞廳算不算有利於國計民生呢?我們的回答是,人民政府自然是希望私人多投資於生產性建設性的事業,但一切消費性的事業,也不能說對國計民生是不利的,開咖啡館或跳舞廳至少對於減少社會失業上總有點好處。所以這裏所說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企業主要是指一切合法經營的私營企業而言。除了有害於國計民生的企業不許經營應加取締而外,其餘一切合法經營的私營企業,都在保護之列。暫行條例上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爲私人投資經營從事營利的各種經濟事業」也就是這個意思。它包括工業、礦業、農業、建築、造林、水利、畜牧、漁業、等生產事業及文化、貿易、運輸、金融等一切私營企業在内。不過因爲列舉起來總不完全,所以暫行條例上改爲槪括式的「各種經濟事業」了。其次這一條例表徵着新民主主義國家的私營企業應與資本主義國家盲目生產祇顧資本家利益的私營企業有所區別。條例中第六條規定:「爲克服盲目生產,調整產銷關係,逐漸走向計劃救濟,政府得於必要時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產銷計劃公私企業均應遵照執行。」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切實執行政府一切有關勞動法令」。第八條規定保護投資人的經營管理權,『但與勞資雙方利益有關者應由勞資協商會議或勞資雙方協商解决之』。此外第五條對於聯營合營組織,加以保護與提倡,第十一條對於開業採取核准制度,以配合計劃生產,避免盲目發展。這些都說明我們的私營企業基本上雖然是資本主義性質的,但它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盲目生產資方一利的私營企業應該有所區別。新民主主義國家的私營企業是必須貫澈「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的。第三本條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關於企業盈餘的分配問題。所以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最重要的一條,也是私營企業家所最關切的一條。關於利潤分配問題,關係到公私關係,私私關係和勞資關係,這裏我們分為幾個方面來說明:說到私營企業的利潤,首先是什麽叫做「合法利潤」的問題?久民政府是保障合法利潤的,這一點已用不到爭論。但究竟什麽叫做合法利潤呢?有人主張投資要能保本保息,具體辦法就是規定股息若干,計入成本,不問企業有無盈餘,均應支付。他們的理論是勞動者做工,應得工資,資本家投資,應得股息,工資是列入成本計算的,股息亦應列入成本,否則似不公平。但是誰也知道,工資與股息是性質根本不同的經濟範疇,工資是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代價,它相當於勞動者生活資料的價值(雖然實際上資本家往往以低於勞動力的價値支付工資,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至於資本家的股息,是勞動者所生產剩餘價値的一部份,用以支付貨幣資本的利息的,把股息比為工資無疑地隱蔽了利潤之爲剩餘價值的本質,故意□糊了階級立場,况且企業家投資企業主要地是爲利潤,而非單純爲了股息,如果要保息的話,他不如把款存入銀行生息,更爲穩妥可靠。一個企業如果不問有無盈餘,都發給股息,則無異以本付息,久而久之,可能發生保息而不保本。所以把股息計入成本,無論就理論上或事實上說,都是講不通的。因此我們不同意把股息計入成本。但股息是貨幣資本的利息部份,這在資本主義經濟下本在『合法利潤』之內。企業如有盈餘,可以分派股息,這一點是應該肯定的。但究竟應該先提股息還是先提公積,這也有過爭論。在中央私營企業局原起草的『私營企業投資暫行條例』上是規定先派股息後提公積的,現在暫行條例上的規定是『先提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積,再就提存公積後的餘額,分派股息。爲什麽要有這樣規定呢?因爲有些企業,如先派股息,公積就會分文無着,而先提公積,股息不過少派一點吧了。况且公積的意義本為擴大再生產及彌補虧損之用,中國企業在過去習慣上都是先提公積,後派股息,目的就是要使公司基礎鞏固,用意很好,這一習慣值得保存。其次,如果提公積的話。公積先提多少,大家的意見也很紛歧。最少的主張提百分之十,最高有主張定爲百分之六十者。主張定得高的理由是認為公積是擴充生產擴大事業用的,新民主主義的中國旣要蓄積工業基金、公積金,比例非定得特別高不可。但我們却考慮到公積如定得太高,則投資者所得的利潤有名無實,資本家無利可圖,還有誰願來投資生產事業呢?所以把公積比例定得高,表面上似乎是可以擴大再生產,實際上對生產事業反而有害而無利,不如定一個較低的標準,由企業家自行伸縮,更容易逹到鼓勵私營企業的目的。暫行條例上因此規定「公司組織的企業在年度决算後,如有盈餘除繳納所得稅彌補虧損外,先提百分之十以上作爲公積」,這樣,他們如果願意多提的話,也决無妨礙。其三,是關於股息應該派多少的問題,這是有關勞資關係和私營企業本身的内部關係的,股息如果定得太高,可能影響到企業本身的安全。定得太低,資本家又不願意投資,在這一問題上投資人與經理人的立場是不相同的,投資人希望多派股息,經理人為穩健計,希望少派股息。過去一般公司的股息大多定為六厘或八厘,但由於國民黨反動統治時代的通貨膨脹,資本貶値,所謂股息也者,形同虛設。事實上許多公司都是多年不發分文股息的。現在物價已經基本穩定,銀行利率亦已大大降低,本條例規定股息最高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八,比之戰前,本不算低,有些老的公司已不一定能够負担,但這本來是最高標準,各公司可以斟酌它的財務狀况,定一個低於百分之八的股息。條例中又規定公司無盈餘或有虧損時,其應發的股息,得於有盈餘的年度彌補虧損後酌情補發,這樣對投資人及企業經營者的利益可說是雙方照顧到了。其四,經過提存公積分派股息後的利潤餘額,是怎樣分派呢?條例中列有四項:1,「股東紅利及董事(或執行業務的股東)、監察人、經理人、廠長等酬勞金(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六十);2,改善安全衛生設備基金(工鑛企業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十五);3,職工福利基金及職工獎勵金等(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十五);4,其也」。這四項中第一,關於股東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這是與投資人關係最爲密切的,要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必須對它的比例加以確定,條例中規定爲「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六十」,不說「應不超過」,而說「應不少于」,就是要切實保障資方的利益。這百分之六十中,一部份是股東的紅利,一部份是董監經理人廠長的酬勞金。爲什麽把這兩項擱在一起呢?因爲董、監、經理人廠長的利益一般的說是和投資人相一致的。同時由於企業的經營有難易,經理人廠長的責任有重輕,如果勉强把經理廠長的酬勞金和股東紅利,分別定出分配比例來,或失之偏高,或失之偏低,反不容易得其公平,所以不如把他們合併在一起,而由股東會目行决定。第二項是改善安全衛生設備基金,關於安全衛生設備,各種企業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一般地說,我國工礦企業均重機器不重人,人死了便宜得很,機器壞了,可不得了。所以對於機器加意保護,對於可以招致工人傷亡的安全衛生設備,却毫不注意。暫行條例中特別規定改善安全衛生設備基金,工礦企業一般應不少於百分之十五,一般企業則視其具體情况而定(例如金融業及商業就不需要那麽多)。這裏,我們必須强調說明的是工礦企業之經常的安全衛生設備支出,都是應該列入經常開支打在成本之內,與這裏的「基金」是兩件事。不要誤會:以爲企業必須有了盈餘才來改善安全衛生設備,企業家更不得以此爲藉口,認爲企業如果沒有盈餘就可以不要改善安全衛生設備了。這裏要注意「基金」兩個字,就是有了盈餘之後,必須在盈餘中提出一部份來做改善安全衛生設備的基金,它並不妨礙企業在經常開支中本來就應該有安全衛生設備的支出的。第三項是「載工福利基金及載工獎勵金」等,一般亦不應少於百分之十五。福利基金的意義與上述改善安全衛生基金的意義相同,企業家亦不能以此爲藉口必須有了盈餘才來舉辦職工福利事業。例如,工會經費百分之二,勞動保險金百分之二,以及其他必要的福利費用,是應當作為經常開支的。至於職工獎勵金是對於有特殊貢獻起模範作用的及能超額完成任務的勞動模範或勞動英雄的一種奬勵金。它與一般的職工分紅意義不同。至有關生產的改進發明等等的奬勵辦法,政府另訂有規定,亦不是用此項獎勵金支付的,職工的分紅制度,我們認爲是一種變相的封建剝削。例如有一些澡堂旅舘的工友,他們甚至完全沒有工資,而祇靠顧客的小賬分紅,這事實上就是他們的工資。越是工資低或落後的工商業,分紅制度越是普遍,在新中國,工人階級做了主人之後,工人的工資應該儘量定得合理,職工的福利事業及安全衛生必需加以保障,而不一定要分紅。第四款的「其他」,是指技術改進,調查研究等等費用。至於盈餘是不是一定要全部分光呢,條例上規定:「盈餘分配以不影響經常生產及財務經營為原則」,這應該是分配盈餘時所應該遵守的一個原則。
   本條例二十五條重要的內容便如上述。是不是這樣的一種分配比例過於優待資本家了呢?有人曾經計算過一個企業,資金一千萬元,平均利潤假定為百分之十五,再按照二十五條的比例來分配,則公積,股息,股東紅利三者約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而改善安全衛生設備:職工福利基金及其他三項還占不到百分之十五。如果前三項認爲是資方所得的,後三項是勞方所得的(「其他」一項不一定是勞方),那就是說一個企業賺了錢之後,資本家要分去了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至八十八,而與勞方利益有關的僅佔百分之十二至十五。是不是過於照顧資本家了呢?不錯,確是照顧資本家多了一些。但我們考意到今天主要的問題是如何鼓勵資本家投資生産,減少社會的失業。假如資本家因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太少,他根本不願來投資,而寧願把錢存在銀行生息,那工人同志們不但百分之十二得不到,連做工的機會也沒有了。所以爲了無產階級長遠的利益,還是目前多照顧一點資本家的利益吧。因此我們認爲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十分妥當的,勞動部與中央負責同志也都同意這一條的規定的。第四本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公司組織的企業如於設立登記後需要二年以上的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在不影響該企業的財務計劃下,經中央私營企業局的核准,得以章程訂明在開始營業前酌派股息於股東。」關於這一條,有一部份朋友是持反對意見的,他們認為公司還沒有開張就先派股息,就等於吃老本?太不合埋。如果對尚未開始營業的企業先要保息,而對於已經在營業中的反無保息的規定,也不公平。但我們經慎重考慮的結果,這一條還是保留下來了。理由很簡單,就是今天還不是承平時代;企業發展還是有某些困難的。不少資本家心存顧慮,他們怕「共產」,怕「實行社會主義。」一個資本家,它不把資金投放在立刻可以獲利,或資金週轉很快的商業上,而寧肯把資金投在需要二年以後才能開始營業的企業上面;那麽這種資本家是値得我們獎勵的,對於它的投資加以保息也不為過。何况這種股息是「酌派」,「酌派」還有兩個條件的限制:第一要在不影響該企業的財務計劃之下;第二需經中央私營企業局的核准。可知老本吃光的顧慮,是並不存在的。第五關於核准與登記問題,必須說明:核准與登記是兩件事,核准之權在地方業務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業務部門,而登記則必須統一於工商行政機關或中央私營企業局辦理。爲什麼這兩件事要分別開來辦呢?合併於一個主管部門辦理,不更簡化一些手續嗎?不可以的,因爲核准是審核這一企業是否合於社會需要,即看它是否有利於國計民生,是否爲盲目生產,也就是審核這一企業有無創設的必要?而登記是審查它的組織是否合於法令所規定的條件。舉例來說,有人集資組織一個公司,創辦一個造紙廠,它首先要呈請輕工業部的核准,輕工業部就要看這一紙廠在當地當時是否需要,原料、產品銷路有沒有問題,會不會妨礙全國造紙的產銷計劃。如果這一切都沒有問題,那就可以核准它的創設。同時這是一個公司組織,而公司組織必須合乎公司組織的條件,公司有五種形態之不同,即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每種公司都有法令所規定必需具備的要件,如不具備者,則不許其登記。辦理登記是需要一套專門熟識登記法規的人才的,並且還需有一個統一的辦事機關,目前這一辦理登記的機關在地方爲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在中央為中央私營企業局。這一套登記的程序與手續是很複雜的,如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來辦,那一定會公私交困,事倍而功半。其次,私營企業登記必須由工商行政機關統一掌握,才能了解一地或全國的全面情况,如果由業務主管部門來分散掌握,那我們就祇能了解一些局部的片面的材料,不可能對私營工商業有全面的整個的了解。其三,企業組織經登記後是保護其名稱專用權的,在獨資合夥以市縣爲範圍,在公司以全國爲範圍(第十四條),如果不由工商行政機關統一辦理登記,那就無法保護其名稱專用權,會引起私私之間無數的糾紛來。
   基於以上的種種理由,核准與登記是兩回事,而且是由不同的主管機關辦理的,即核准由業務主管機關,而登記由工商行政機關。那麽這樣分別開來辦理,會不會引起了這樣的矛盾:即業務機關核准之後,而工商行政機關不予登記呢?或者工商行政機關准予登記而業務機關不予核准呢?現在我們採取的辦法是先批准而後登記,所以後面一情况是不會有的,而前面一種情况却可能發生,而事實上也一定會發生。但這是容易解决的,即業務經核准之後,如果登記不准,那一定是組織不健全,或不合法,我們應令其補正手續或□更組織,倘該企業始終不能完備其合法手續,我們就應取消其設立了。
   在本條例第十一條中規定:『業經核准營業的企業,於設立完成後應申請登記。獨資或合夥的企業,應向所在地市、縣工商行政機關申請登記,但依照法□□其業務及產銷計劃有全國性者,應由地方工商行政機關轉報中央私營企業局備案。公司組織的企業,應經由所在地市縣工商行政機關轉報中央私營企築局登記。業經核准營業的企業,在辦理登記中,地方工商行政機關得酌准先行開業」。這一條又有三個意義:(一)企業核准之後,應聲請登記。已核准登業的,可一面辦理登記,一面酌准其先行開業。(二)獨資合夥企業,祇要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登記便行,但如果這種獨資合夥企業是經中央主管業務部門核准的,(即依法令或因其業務有全國性的)便應轉報中央私營企業局備案。(三)凡公司組織企業不論其大小都應向中央私營企業局登記。爲什麽獨資合夥企業衹要向當地登記,而公司組織却非向中央登記不可呢?這是因爲獨資合夥大抵規模較小,而數量極多,要集中到中央來登記,既不可能,也無必要。但獨資合夥企業如經中央主管業務部門核准的,就要向中央私營企業局備案。爲什麽祇要備案而不需要登記呢?因爲中央登記之後,是保障其全國的名稱專用權的,而在市縣登記的則僅保障其市縣範圍以內的名稱專用權。公司數量有限,且一般而說,規模較大,故可以全部向中央登記,旣全部由一個機關登記,自可在全國範圍之內保護其名稱專用權。而獨資合夥,如果一部份向市縣登記,一部份向中央登記,登記的機關既不統一,我們就無法保障其全國的名稱所有權。所以獨資與合夥,地方性的祇要地方登記,全國性的,核准其營業須經中央;而登記其組織仍歸地方,祇要向私營企業局備案便行了。
   最後,暫行條例比之於國民黨僞政府的舊公司法來是簡略得多的。舊公司法共十章計三百六十一條,暫行條例僅四章,三十二條。因爲我們這裏所規定的都是一些比較原則性的東西,至於各種企業的設立及登記程序,公司解散,□理,發行公司債等等,暫行條例中都沒有放進去,事實上也不需要都放進去。如果都放進去的話,就變成技術性的條文太多,要不是掛一漏萬,就會喧賓奪主了。所以暫行條例附則中有一條『本條例施行辦法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另定之」。我們希望施行辦法能够早日公佈出來。最後,這是一個暫行條例,這一暫行條例將來如發現不適合於客觀發展情况,是隨時可以由政務院修改的。(轉自北京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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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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