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稅等五條例經政務院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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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2945
颗粒名称: 工商業稅等五條例經政務院命令公佈
并列题名: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令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貨物稅暫行條例。
关键词: 工商業 税务 条例

内容

本院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貨物稅暫行條例、(此兩條例前經本院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公佈),並通過印花稅暫行條例、屠宰稅暫行條例、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暨工商業稅民主評議委員會組織通則、稅務覆議委員會組織通則,茲一併公佈之。
   此令
   總理周恩來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華社北京廿日電)
   工商業稅暫行條例
   (一九五〇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務院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一月三十日政務院公佈。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務院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十二月十九日政務院公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在本國境内之工商營利事業,不分公營、私營、公私合營或合作事業,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於營業行爲所在地交納工商業稅。
   第二條工商業以經營方式,分爲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
   第三條固定工商業應納之工商業稅,分爲依營業額計算部分(以下簡稱營業稅)及依所得額計算部分(以下簡稱所得稅)。
   第四條臨時商業稅及攤販業稅之稽徵辦法,另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制定之。
   第五條公營企業應納之工商業稅,其營業額部分,就地交納營業稅;所得額部分,另定辦法,提取利潤,不交納所得稅。
   第六條公私合營之工商業,按一般工商業納稅。
   第七條合作事業應納之工商業稅,其合於合作社法之規定者,得酌予減免。
   合作社之納稅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下列各款免納工商業稅:
   一、國家專賣、專製事業;
   二、貧苦藝匠及家庭副業;
   三、其他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者。
   第二章稅率
   第九條工商業稅依下列稅率計算:
   一、營業稅分業計算:
   甲、依營業總收入額計算者,稅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依營業總收益額計算者,稅率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
   丙、依佣金收益額計算者,稅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
   附營業稅分業稅率表。
   二、所得稅按所得額全額累進計算,稅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附所得稅分級稅率表。
   第十條依前條第二款稅率計算之所得稅額,得根據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分別行業,減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資奬勵。
   附所得稅減稅行業範圍表。
   第十一條工商業同一營業單位,不能適用一種營業稅稅率者,依下列方法計徵:
   一、兼營兩種以上之行業,分別按其不同稅率計徵;不易分別者,按較高稅率計徵。
   二、工商性質不易劃分者,依商業稅率計徵。
   三、連續生產之工業,數種產品稅率不同者,按較低稅率計徵。
   第三章報告與調查
   第十二條工商業於開業、轉業、歇業二十日前,除依規定向工商管理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或繳銷營業許可證外,並應以副本送稅務機關備查。
   等十三條工商業應依規定期限,分別將營業額及所得額,塡具報吿表,並檢附必要表單,送稅務機關查核。
   第十四條工商業須設置日記賬及總賬兩種主要賬溥,並應於營業行為發生時,取得或開給□證。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為了解工商業經營及負担情况,得進行定期普查及臨時調查,工商業戶應據實報告,不得隱瞞或拒絕。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派出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出示機關證件;其無證件者,工商業戶得拒絕提供賬據,並報告稅務機關查究。
   第四章計算與納稅
   第十七條營業額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額,按銷貨總額減除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後之銷貨淨額計算。
   二、營業總收益額,按報酬金、手續費、匯費、利息、保險費及其他收益額計算,不得減除任何成本及費用;但保險業之分出保費,應自保險費總額內減除之。
   三、佣金收益額,按其全額計算,不得減除任何成本及費用。
   第十八條所得額,按每營業年度或實際經營期內之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計算。
   第十九條工商業應於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再行分紅。
   第二十條工商業稅之計征,得由各地稅務機關,斟酌實際情形,採用下列方法:
   一、會計制度健全,經稅務機關審定,認為可資征稅確據者,得採用自報查賬、依率計征方法,按其營業額及所得額分別計征。
   二、不合前款標準者,得採自報公議、民主評定方法,結合調查資料,依率計征。
   三、較小業戶得於民主評議之基礎上,採用定期定額方法計征。
   第二十一條營業稅得按月或按季交納,按季交納者,應於四、七、十、一各月交淸。所得稅於每年第二季度終了估征一次,年終結賬後,彙算淸交;淸交期限,不得遲於下年度三月。
   第二十二條工商業因改組、合併、解散、轉讓、倒閉而歇業或宣告清理時,應於規定限期內報交營業期間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工商業稅之評議,應組織民主評議委員會,負責進行。
   民主評議委員會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二各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五條匿報營業額及所得額者,除追繳其應納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僞造證據或抗不交稅,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六條前兩條違章違法行爲,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查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人。
   第二十七條不按期繳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必要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命令增減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新華社北京二十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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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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