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卹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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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2266
颗粒名称: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卹暫行條例
并列题名: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
分类号: D676.5
摘要: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卹暫行條例。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公佈條例

内容

第一條凡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之一切取得軍籍的人員犧牲、病故,依本條例之規定褒卹之。
   第二條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後,由所在部隊妥爲安葬,並用磚石鐫刻或用木牌書明其姓名、籍貫、年齡、職務等,豎在墓前以誌紀念;其名單交葬地村人民政府登記保存,並按期掃墓。棺葬費在缺乏木材地區得在不超過食糧八百市斤,在不缺乏木材地區得在不超過食粮六百市斤內實報實銷。
   第三條革命軍人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均得稱烈士,其家屬稱烈屬。由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填具「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發至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革命犧牲軍人家屬光榮紀念證」,並按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糧:
   ㈠戰士級、食粮六百市斤;
   ㈡班排連長級、食粮八百市斤;
   ㈢營團長級、食粮一千市斤
   ㈣旅長級以上人員、食粮一千二百市斤。
   第四條病故革命軍人不得稱烈士,其家屬亦不得稱烈屬,只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塡發「病故革命軍人證明書」,並由其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憑證按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粮:
   ㈠戰士級、食粮四百五十市斤;
   ㈡班排連長級、食糧六百市斤;
   ㈢營團長級、食粮七百五十市斤;
   ㈣旅長級以上人員、食糧九百市斤。
   第五條本條例所定之撫卹糧,由縣(市)人民政府以各地區之主要食糧發給之。
   第六條凡犧牲已久之革命軍人,其家屬無法取得原部隊證明書者,經其他有關方面證明,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屬優待之。
   第七條犧牲、病故革命軍人,曾立大功一次以上者,其家屬除分別享受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優待外,另增發應領撫卹糧之四分之一。
   第八條病故革命軍人對革命有特殊功績或工作歷史在八年以上因積勞病故者,經其所在機關、部隊申請,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其家屬得享受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褒卹。
   第九條海、空軍人員比照相當於陸軍人員職級給予褒卹,由其所在機關部隊評定,於犧牲或病故軍人證明書上註明。
   第十條烈士或病故軍人家屬撫卹糧,由其家屬依下列順序一次領訖:
   ㈠父、母;
   ㈡妻、夫;
   ㈢子、女;
   ㈣十六歲以下之弟、妹;
   ㈤撫養已故革命軍人長大而現在又需依靠已故革命軍人生活之其他軍屬。
   無上述親屬者不發。
   第十一條烈士遺物應隨同犧牲證明書一併發至其原籍縣(市)人民政府轉交其家屬或烈士舘陳烈,以誌紀念。
   第十二條烈屬得繼續享受軍屬優待,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第十三條為對烈士瞻悼景仰,各地得建立烈士紀念碑塔、亭、林墓等。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烈士事蹟編纂委員會,負責搜集、編纂烈士英勇事蹟。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新華社北京十二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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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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