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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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2265
颗粒名称: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
并列题名: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
分类号: D676.5
摘要: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條例。
关键词: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公佈條例

内容

第一條本條例係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五條之原則制定之。
   第二條凡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中一切取得軍籍的人員,其家屬得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眾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第六條凡烈屬、軍屬得享受下列各項優待:
   (一)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農具、耕畜及多餘的糧食、房屋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另有規定者外,對貧苦烈、軍屬應予以適當照顧。
   (二)公有土地房屋、場所、器物在分配、出租、出借、出賣時,在與羣衆同等條件下,烈軍屬有分得、承租、借用、購買之優先權,
   (三)貧苦烈士、貧苦革命軍人的子弟人學有享受公費及助學金待遇之優先權;
   (四)公營企業、商店及合作社、機關、學校僱用員工時,在與羣眾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僱用烈、軍屬;
   (五)合作社廉價出賣貨物時,在與羣眾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售與烈、軍屬;
   (六)貧苦烈、軍屬到公共衛生機關治療疾病時,經區以上人民政府介紹,應酌情減免醫藥費;
   (七)政府舉辦社會救濟或貸糧、貸款時,在同等條件下,貧苦烈、軍屬有領取與借貸之優先權;
   (八)尊重並提高烈、軍屬社會地位,予以精神的安慰,如:賀功賀喜、掛光榮匾、重要節日慰問、開會設烈、軍屬席等。
   第七條對烈、軍屬生活的照顧,以組織其參加生產建立家務爲主。在農村,可儘量組織其參加各種農、副業生產,對土地較少而又缺乏勞動力者,得採用代耕或其他辦法幫助其解决生產中採困難,使其土地產量不低於當地一般農民的收穫量。在城市,應盡可能地幫助其謀得職業,組織其進行各種手工業或其他副業生產。
   第八條對個別生活極端困難之烈、軍屬,除依前兩條優待外,其不能自養之人口得分別以下列規定給予實物補助:
   (一)家居農村者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過食糧十五市斤;
   (二)家居城市者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市斤;
   (三)軍齡在五年以上其家屬生活特別困難者,得酌情增發補助糧,但最多不得超過本條一、二兩項規定的四分之一;
   (四)對無依無靠而又無生產能力第十條烈、軍屬遷移住址時,必第十三條烈、軍屬因犯罪被褫奪之鰥、寡、孤、獨的烈、軍屬,經村人須持有原籍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公民權利者,停止其本人應享受之優待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報請縣(文件,新址之縣(市)人民政府始得予。軍屬將優待權利轉讓他人者,應作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加發補助以當地烈、軍屬之同等待遇。效。糧,以能維持相當於一般羣眾生活為限第十一條烈、軍屬除依本條例享第十四條享受供給制或包乾制之。受優待外,其權利及義務與一般人民同革命工作人員,其家屬得按稍低於軍屬
   第九條凡享受前條規定優待之烈。之原則,享受本條例所規定之各項優待、軍屬名單及糧數,須經區人民政府審等十二條凡革命軍人逃亡或被開。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地方除軍籍者,應自接到部隊通知之日起,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糧開支報銷。所稱食糧,係以各地之主取消其家屬之軍屬資格,並索回軍屬證。要食糧發給之。明書停止優待。(新華社北京十二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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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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