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兄有隱匿父母遺產情事可提有力證明請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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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1323
颗粒名称: 長兄有隱匿父母遺產情事可提有力證明請法院處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当代报登载杭州市人民法院法律問答組解答丁萬祥先生,張浴森先生来信提问关于继承与婚姻的问题。
关键词: 人民法院 继承 婚姻

内容

丁萬祥先生:
   出嫁的女子,有繼承其父母遺產權利,但被繼承人已死亡,其遺產已經分配定者,不得再行追溯繼承。據來函所稱情形,你友女甲家中遺產在當時情况下,雖由其長兄悉數掌握,然他亦根據六十萬元的遺產數額,比照二男三女分配,甲女得了八萬元,這樣也沒有很大的出入,不可以說長兄鯨吞遺產。至於分產以後,甲女長兄自己經營,勞力掙得的巨資,不可以作爲父母之遺產論。如果女方現在生活困難,可以善意向其長兄前要求幫助一點生活費用。如果甲女認為當時長兄有隱匿父母遺產之情事,也可以提出有力證明,聲請當地人民法院予以進行調查研究處理。姜招弟先生:
   你所詢係屬繼承遺產問題,現在已出嫁的女子亦有繼承其父母遺產權利,但被繼承人已死亡,其遺產已經分配定者,不得再行追溯。你對贈予之遺產如認爲有須提出交涉時,可報由當地區鄉人民政府(或公安分局)或司法機關予以調處。張浴森先生: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至男年比女年大十餘歲可否結婚的話,並無明文規定。徐月英先生:
   在新婚姻法施行前,已經結婚的童養媳提出離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處理,你可向富陽縣司法機關提起離婚之訴。至於登報不是必要的手續,在法律上不生效力的,你可酌量辦理。
   杭州市人民法院法律問答組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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