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公佈浙省婚姻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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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0378
颗粒名称: 省人民政府公佈浙省婚姻登記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公佈浙省婚姻登記暫行辦法。
关键词: 浙江省 人民政府 婚姻

内容

(浙江省新聞處訊)省人民政府頃公佈「浙江省婚姻登記暫行辦法」,此辦法業經呈奉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批准暨華東軍政委員會備案,全文如下:
   浙江省婚姻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參酌本省具體情况訂定之。
   第二條婚姻登記按左列各種登記:
   一、結婚登記。
   二、離婚登記。
   三、恢復結婚登記。
   第三條婚姻登記在城市地方,概由市縣所屬基層人民政府(區)或公所,或市縣人民政府民政局(科)辦理。在農村地方,結婚登記由鄉人民政府辦理;離婚、恢復結婚登記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辦理。
   第四條婚姻登記之聲請,應由男女雙方親到辦理登記機關,塡寫聲請書,並附繳最近二寸照片四張(農村得免繳)或口頭說明,由辦理登記人員代爲塡記。聲請書上應行塡記之戶籍,應由聲請人請該管戶籍機關簽證。其戶籍不在本地者,應附具該管戶籍機關之證明書
   第五條結婚及恢復結婚登記之聲請,應由聲請人請公立衛生機關或政府認為合式的醫師,在聲請書上簽證本人並無婚姻法所定禁止結婚的生理缺陷及疾病。但在偏僻地區無公立衛生機關或政府認為合式的醫師者,得由當地羣衆團體證明之。
   第六條離婚登記之聲請,應將原結婚證繳銷;恢復結婚登記之聲請,應將原離婚證繳銷。
   第七條婚姻登記經審查合格,應即塡發結婚證、離婚證或恢復結婚證,記明登記機關,登記年月日,並由登記機關首長簽名、蓋章,幷加蓋登記機關印信。
   第八條婚姻登記聲請人,經登記後,應將登記情形向該管戶籍機關辦理戶口異動登記。
   第九條婚姻登記姓名及登記日期,應按月在新聞紙,或以公告方式公佈之。
   第十條婚姻登記各種聲請書、證書、及登記簿之格式另定之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公佈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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