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物不容侵佔!頤中公司杭州分公司經理超取巨額運費並盜賣公物陳可範執行鎗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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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0377
颗粒名称: 國家財物不容侵佔!頤中公司杭州分公司經理超取巨額運費並盜賣公物陳可範執行鎗决
并列题名: 該犯所虧公款公物,判由頤中公司各股東負責償還。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法院判處侵佔國家財物案一起,陳可範處死刑。
关键词: 杭州市 人民法院 陳可範 死刑

内容

(本報訊)本市人民法院於本月二十一日判處侵佔國家財物案一起,主犯陳可範處死刑,褫奪政治權終身,呈准浙江省人民政府,於當日上午八時在該院刑庭宣判後即綁赴松木場刑場執行槍决。
   陳可範男三十八歲,上虞人,頤中通運貿易公司的股東兼杭州分公司的經理,該犯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月中先後由本市同昌車行、萬源豐醬園、幸福百貨店、森康糧行、陳森昌柴炭行、仁和醫院等家分別保證,與浙江國營民生公司簽約承運自庵東至臨浦食鹽三萬担,已支取運雜費中白米十八萬斤,向民生公司庵東站借用人民幣三十三萬七千五百元,該犯得款後,盡情揮霍,償還前欠,僅運達食鹽一萬三千三百担,運至中途曹娥五百五十担,共超取運雜費中白米八萬六千五百十二斤半,人民幣三十三萬七千五百元。該犯並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由誠義油廠杭州辦事處保證,與浙江省貿易總公司在杭州簽約承運花生油一百十三桶、火油五十桶至寧波,運費人民幣一千零八十萬元;汽油五桶、柴油二十四桶、花生油七桶至餘姚,運費人民幣二百萬元;該犯竟盜賣汽油五桶,花生油三桶,並以花生油四桶抵做私債。以上兩項犯罪事實經民生公司及浙江國營貿易總公司分別告訴,市人民法院審訊確實,以該犯與公營企業機關訂約,不但不負責履行義務,反而以人民的血汗投機套用,經營其他業務及彌補私人虧欠,並肆意揮霍,唯個人利益是圖,侵佔國家食米竟達十萬斤之鉅,復明目張胆盜賣承運之國家油料,視國家資財如草芥,如此侵害國家巨額財物,不但蔑視政府法紀,而且爲我新民主主義經濟建設之罪人,國家人民之公敵,自應依法嚴辦,處以死刑,並褫奪政治權終身,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核准執行,以昭炯戒。
   至該犯所盜賣之公家汽油、花生油,超取之運費,判由頤中公司各股東連帶負責償還,如無力償付,由各該保證商號分別代為履行。
   (市法院通訊組)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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