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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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0248
颗粒名称: 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
并列题名: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日政務院第五十八次政務會議通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1月22日,当代日报刊登的《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具体内容。
关键词: 土地 改革 條例

内容

第一條爲適應城市建設與工商業發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區農業生產的特殊情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五條,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適用本條例以進行郊區土地改革的大城市及决定建設的大工業區,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决定後公佈之。華北五省所屬者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後公佈之。
   凡適用本條例以進行土地改革的城市郊區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劃定,呈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後决定之。華北五省所屬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决定之。
   第三條地主在城市郊區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照土地改革法第二條規定予以沒收。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四條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學校和團體在城市郊區的農業土地和荒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三條規定予以徵收。
   第五條工商業家在城市郊區的農業土地和荒地及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照土地改革法第四條規定予以徵收。但其在郊區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如私人住宅、廠房、倉庫以及在農村中有利於生產的投資等,應加保護,不得侵犯。
   第六條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在城市郊區出租的小量農業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富農在城市郊區的農業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貧農、僱農在城市郊區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均予保護不動。
   第九條城市郊區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農業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連同國家在郊區所有的其他可分的農業土地,交由鄕農民協會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條及十二條規定的原則,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使用。所有沒收得來的農具、耕畜、糧食等生產資料,由鄕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缺乏這些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以解决農民生產資金的困難。所有沒收得來的房屋,除大建築及風景區的別墅等不適合於農民居住的房屋應留作公用外,其餘均應分配給農民所有,以解决貧苦農民住房缺乏的困難。
   對別無其他收入或其他收入甚少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地主,也以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分配給他們耕種使用,幷配以必要的生產資料。
   第十條在分配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時,對於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理,應根據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原則和當地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情况决定之。
   第十一條凡在城市郊區使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以及農事試驗場、菜園、菓園等,無論其為地主或農民所經營,論其土地所有權有無變更,均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便用。
   第十二條凡使用城市郊區國有土地從事耕種者,除依法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外,一律不再交地租。但經營人不得以國有土地出租、出賣或荒廢,原經營人如不需用該項土地時,必須交還國家,
   第十三條國家爲市政建設及其他需要收回由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時,應給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以適當的安置,幷對其在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凡需用城市郊區國有土地以從事房屋、工廠及其他建築者,應依據人民政府規定的辦法向市人民政府請求領用。該項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國家為市政建設及其他需要徵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以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應給以適當的安置,並對其在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十五條城市郊區一切可耕荒地,在不妨礙城市建設及名勝古蹟風景的條件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統一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使用。墾種荒地者,免徵農業稅一年至三年。
   第十六條爲加强人民政府對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工作的領導,在土地改革期間,依照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成立市的郊區土地改革委員會,幷得以區為單位,成立區的土地改革委員會。
   第十七條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完成後,對分得國有土地的農民,由市人民政府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保障農民對該項土地的使用權。對私有農業土地者發給土地所有證,保障其土地所有權。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第十八條各城市郊區何時實行土地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呈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之。
   第十九條本條例公佈後,各市人民政府得依土地改革法及本條例所定原則和當地具體情况製訂實施辦法,提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之。
   第二十條城市郊區土地改革除本條例已有規定應按本條例實施外,其他事項均應依照土地改革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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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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