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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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9404
颗粒名称: 非婚生子女的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1月12日当代日报登载了非婚生子女的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文章。
关键词: 子女 財產 權利

内容

一、來稿請在信封上面寫明讀者服務部收。二、來稿請寫明眞實姓名及通訊地點,否則恕不答覆;如
   有關重要的,應加蓋私章,覓具舖保。三、來稿勿兩面寫,幾件事情勿併在一起寫。四、如需要我們函覆的,請附回件郵資。姚書禮先生:
   ㈠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據你來函所稱:「甲某年輕時與另一人乙某同居,非婚生子二人均已養育成人」等語,但未說得明白,究不知是中與乙同居時始生出二子,抑或是乙的前夫所生之二子?如果是甲某與乙某同居時發生「性行爲」所生之二子並已經認領,或爲人公認爲甲之子,或經確實證明者,則乙方子可以向甲某老家分取遺產。如果是乙的前夫所生之二子,則不可以的。(二)甲某妻(丙某)所生之子,如果個人以勞力換來的財物,可不包括在遺產之內。(三)來函未據說明,如果其父親(甲某)在世時,弟兄們已經是各女門戶,而對財產已經分析了,沒有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之處,原則上是不應當再另分的。又據來函所稱丙某和乙某是各立門戶而有財產的,現在乙丙三人究竟是否存在?如果丙某乙某都還存在,原則上就是丙萊應有其家庭(甲與丙共有的家庭,財產之半數,乙某也應有其家庭(甲與乙共有的家庭)財產之半數,其餘的財產與子女們平均分配,俟乙丙死亡,然後由子女再行繼承。但母親有處理自有財產之權,亦可酌量實際情形,照顧子女之生活,分配財產子各子女。□「丙某子可否不承認乙某子爲自己的父親所生」,這個問題是要根據調查實際情形,找出證明而决定。如有糾紛,可聲請人民法院處理之。杭州市人民法院法律問答組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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