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起草新公司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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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8878
颗粒名称: 關於起草新公司法問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1月6日,当代日报登载了文章「關於起草新公司法問題」,讲述了爲了發展私營工商業,各地的工商業早就提出要求,希望人民政府從速頒佈新公司法,。
关键词: 起草 新公司法 工商業

内容

爲了發展私營工商業,各地的工商業早就提出要求,希望人民政府從速頒佈新公司法,因爲舊公司法旣已廢除,新公司法又未公佈,對於投資人的權利義務,大家感到徬徨而無所遵循。但何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已一周年,而新公司法遲遲尙未產生呢?這决不是人民政府不重視或不注意工商界所提出的這個迫切的問題,相反的正因爲人民政府對這一問題太重視了。要知道這一新公司法關係到私營企業的發展前途,關係到五種經濟成分的相互關係,關係到公與私、公與公、私與私的關係,所以特別需要我們廣徵意見,周詳考慮,採取愼重與負責的態度。這裏就我個人所見,提出起草新公司法中幾個問題來談一談:
   首先,是究竟我們是起草一個新公司法呢?還是一個私營企業法?過去國民黨反動政府是祗有公司法的,把獨資合夥包括在民法債權一篇中,但我們大家知道,中國私營企業組織仍以獨資、合夥佔最大多數,根據國民黨政府註册公司的統計,全國總共不過一萬一千多個公司,而我國私營工商業的家數,當决不止一百萬戶,即公司還佔不到私營企業組織的百分之一,即以比較進步的機製工業而說,據統計,獨資合夥佔總數百分之八二,而公司組織僅佔百分之十八:但以資本額來說,則獨資合夥僅佔機製工業百分之二九,而公司組織佔資本總額百分之七一,這可以看出公司組織數量雖少,而所佔資本額反大;但這亦僅對新式工業而言是如此:若就全國範圍來說,則無論就數量或資本額而說,獨資及合夥均佔絕對之優勢,毫無疑義。我們如果起草一個公司法而不包括獨資合夥在內,那我們未免忽視佔中國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私營企業,而僅重視佔不到百分之一的公司組織。但如果把合夥,獨資都包括在內,那就不應該叫做公司法而應該叫做私營企業法了,自然,就發展前途而說,獨資合夥是比較落後的組織方式,我們今天要發展工業,積累資金,應該儘可能獎勵大家採取公司組織的形式,但就目前中國的實際情况而說,則獨資合夥在今日中國猶佔絕大優勢,保護私營工商業,决不能置佔絕大多數的獨資合夥於不顧。因此,我們考慮與其起草一個新公司法,不如起草一個包括獨資合夥在內的私營企業法(或暫行條例),這是第一個問題。
   其次,是關於公司的種類問題,舊公司法中把公司分爲五種,即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這五種公司的區別是「無限公司」由二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兩合公司」是指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淸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的;「有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負對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五人以上的股東所組織,發行股票,股東僅對其所認股份負責的。「股份兩合公司」是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五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無限責任股東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對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的。但這五種公司雖同時並列,而事實上所謂兩合公司與股份兩合公司數量很少,據舊國民黨登記公司的統計,估計可能存在的一、七四七個公司中,屬於兩合公司的僅一五八家,股份兩合公司僅三六家,前者不過佔百分之一·四八,後者佔百分之〇·三四,最多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其次是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前者佔百分之一一·七三,後者佔百分之一一·一二;因此有人主張新中國的公司形態,祗要保留股份有限公司一種;也有人主張保留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三種;但也有人認為不如保留原來的五種形態,讓不同的企業組織,有充分的發展機會。因為今天我們還不能斷定究竟這種或那種組織形態對新民主主義中國更爲有利或更有發展的前途。而且如果把兩合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都取消,則原來依照兩合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組織起來的那些公司便非改組不可。改組起來,一定有一些麻煩。如聽其保持原有的組織形態,似乎對新中國也沒有什麽特別不利。所以新中國公司組織形態應分那幾種,是我們所要考慮的第二個問題。
   第三、關於利潤的分配問題,這是新公司法或私營企業法中最關重要的中心問題,對於獨資的利潤分配,自無問題,不必政府去規定,至於合夥的企業,也似可按照合夥所訂契約去辦理。但對於公司組織的企業,如何分配利潤便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研究了:一、應該先提公積金呢,還是先派股息,有些工商業家希望把股息列入成本計算,他們說勞動者做工要得工資,資本家投資,也應該派股息。工資是列入成本之內的,不管營業有無盈餘,工資都計入成本,應該支付,基於同樣的道理,也不能因爲企業沒有盈餘就不付股息。所以爲獎勵私人投資起見,最好把股息列入成本。但是誰也知道,工資與股息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工資是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代價,它相等於勞動者生活資料的價値,(實際上資本家往往以低於勞動力的價值支付工資那是另一問題)。至於資本家的利潤,是勞動者所生產剩餘價値的一部分,把股息比為工資,無疑地隱蔽了利潤是剩餘價值的本質。况且企業家投資企業主要的是為利潤,而非單爲利息,如果要保息的話,他不如把款存人銀行生息,更爲穩妥可靠。一個企業如果賠了本還要付股息,似乎情理上也說不過去。如果不問有無盈餘或虧折,都發給股息,則無異以本付息,久而久之,可能發生保息而不保本。所以把股息計入成本,我們認為是說不通的。我們雖不同意把股息計入成本,但企業投資派股息,這一點上是可以同意的。問題是先提公積金呢,還是先派股息。有人主張先提股息,以鼓勵投資,但也有人反對,因爲有些企業,如一提股息,公積金就會分文無着,而且公積金的意義,本爲擴大再生產及彌補虧損之用,中國過去習慣上是先提公積後提股息的;究竟是以先派股息後提公積好呢;還是先提公積後派股息,這是一個問題。其次是如果提公積金的話,究竟公積金應該提多少,大家的意見也很紛歧,有的主張定得很高,認爲公積金是爲擴大生產擴充事業之用的,新民主主義中國旣要蓄積工業資金,公積金比例非定得高不可,所以主張至少要百分之三十以上,甚至有主張百分之六十者。但也有人認爲公積金如定得太高,則投資者所得的利潤有名無實,資本家無利可圖,還有誰願來投資生產事業呢?所以把公積金比例定得太高,表面上似乎是可以擴大再生產,實際上對生產事業反而是有害無利的,不如定□個較低的比例,才可以鼓勵私營企業投資的積極性。第三是關於股息應該派多少,這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四厘、六厘、八厘、一分的主張都有,股息問題是應該和市場利息聯系起來看的,在幣値基本上已經穩定,市場利息已經大大降低的今天,股息自不宜定得太高。而且股息和紅利是兩件事情,除股息外,投資家還有紅利可派。如果定得太高的話,不可避免要影響到一些私營企業,使他們的財務受到影響。股息本不過是投資者最低利潤的保障,投資者投資企業的主要目的應爲分配紅利,而不是派股息;但另一方面,如把股息定得太低,又未免影響到投資者的情緒,使他們不願投入工業生產。是不是把股息定一個最高標準而組織各私營企業主在最高標準之下,自行商定好呢;還是硬性加以規定我們考慮前一方式較好,因為私營企業可以根據各該企業的財政狀况,盈餘數額以及當時當地的市場平均利率來决定,它自己的股息應派多少這比政府硬性規定,也許切合實際些。第四、是關於分紅的百分比問題,分紅應該分多少,應不應該分完。有人主張分紅比例不要定得太高,我們應該把資金積蓄起來,以供擴充再生產之用,但另一方面如果分紅分得太少,則不能鼓勵私人資本家投資於生產事業,結果或與我們所希望者適相反。自然,在提了公積金與股息之後,盈餘不能全部作爲紅利來分配,因爲除分紅外,尚有職工福利金及改善安全衛生設備等等,但分紅應該在提取公積與派股息後佔最大的一部分比例,這似乎是應該確定的。我們認爲分紅比例與其定得太低,不如定得比較高些,即與其規定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幾,不如規定爲最低應不少於百分之幾,這樣才可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使資本家可以放心。至於這個最低比例,有人主張應該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百分之六十:而以其餘的百分之四五十供職工福利基金及改善安全衛生設備等等用途。職工分紅我們是不主張的,職工的分紅制度,事實上是封建剝削的遺留,例如過去許多澡室旅館的工友,他們完全不付工資,而以顧客的小費(或小賬)來作爲酬勞,(甚至有小賬還要與老板作四六或三七對分的),這實在是對工人的變相剝削。職工有分紅制度的,過去多是工資定得相當低,而以分紅來津貼他們工資之不足。在新中國工人階級做了主人以後,不應該保留這種剝削制度的殘餘習慣。我們認爲今後工人的工資應該定得合理,使能維持生活,而工人分紅制度不妨慢慢取消,但職工福利基金及安全衛生設備都應有所規定,特別是在工礦事業中,對於改善安全衛生設備非常迫切,企業在提取公積金與派股息之後,應該規定適當的比例用在改善安全衛生設備上,其次才是職工福利及職工獎勵金等等,這所謂職工獎勵金與工人分紅意義不同,這是指獎勵超額完成任務的勞動模範或勞動英雄而說的。至於它們的比例應如何分配,是硬性地由政府加以規定呢;還是由股東會自行决定,這也可以研究。此外,關於董事、廠長、經理的酬勞金應否規定?一個企業的成敗盈虧是與執行業務的負責人有密切關係的。解放初期,由於勞資糾紛等等問題,使許多人把當經理,廠長視爲畏途,他們常被視爲資本家的走狗,同時有麻煩的事情終要找到他們頭上,但新中國要辦好企業,管理人才是需要的,今後我們應該鼓勵更多的人來當廠長、當經理,所以對於廠長經理及執行業務的董事酬勞金,應該加以相當保障才對不過經理廠長的利害關係是與資本家一致的,所以他們的酬勞金似乎可以列在股東紅利部分之內。以上各項比例應該如何規定,自値得研究。但兩個原則是可以肯定的,即股東紅利應該不少於百分之五十(即全部盈餘在提取公積與分派股息後餘額的二分之□),而關於職工福利及改善安全衛生設備等的支配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或勞賢協商會議來决定。
   以上僅僅是關於盈餘分配,裏面便包括了這麽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規定得不適當,是可以影響私營企業的發展前途的。此外,還有許多問題,略舉幾點來說,例如關於股權應否加以限制的問題,爲鼓勵投資起見,股權最好不加以限制,但爲保護小股東,則股權是應有所限制的。又如關於有限責任股東與無限責任股東的權利義務問題。關於登記問題,過去國民黨政府是公司組織須由中央統一登記,獨資合夥則由地方登記,由中央登記的則保護它的名稱專用權。但事實上,有的獨資合夥比公司組織的規模還要大些(雖然,一般地說,大規模的企業多為公司組織),爲配合計劃生產,保護投資人利益,即使是獨資合夥的企業,如果它是具有全國規模的,也應該報經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設立,這一條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業務由中央業務機關核准,則登記也應該由中央辦理,才便於管理。
   總之,新公司法(或私營企業法)的起草是一個極其繁雜而艱巨的工作,它的規定得妥當與否,大之足以影響五種經濟成分之一的私營企業的發展前途,小之足以影響公私關係與私私關係,它的重要性正不亞於土地改革法或合作社法。本文中我僅把其中所包含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提出來以與讀者商榷,我們希望在今年年內能有一個比較完善的暫行條例出來,試行三二年後,再加以修改。一九五〇、十、廿四北京轉載自經濟周報)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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