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法規定應沒收或徵收之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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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8360
颗粒名称: 土改法規定應沒收或徵收之土地
并列题名: 一律禁止非法轉移分散或者隱匿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登载了編者對讀者提出的關於土改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关键词: 土地 規定 方式 財產

内容

(一)答潘衡波君:(一)土地改革農民經分配土地,發給上地證後,即確定所有權,其過去所設定之土地他項權利,自不能繼續存在。至農民相互間之債務關係,應視具體情况,可由地方農會或區鄉政府調處協商解决。(二)農業人口計算,按中央公佈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計算,省府幷已有詳細規定發下。
   (二)答劉震君。按省府本年八月二十六日佈告,自本省解放之日起至土地改革完成日止、凡屬土改法規定應予沒收或征收之土地等,一律禁止以出賣、典押、贈送等方式非法轉移分散隱匿。
   (三)答金仁忠君:詢問關於房屋買賣問題,茲覆如下:
   查省府本年八月二十六日府祕字第六六九八號佈吿第一項規定:對本省自解放之日起,直至土地改革完成之日止,凡屬土改法規定應予沒收或征收之財產,一律禁止非法移轉、隱匿、分散,其已非法出賣、典押、贈送者,一律無效。希向該地主退還所付代價,並向當地政府檢舉依法辦理。
   (四)答陳福佳、金和笙君:詢問土地問題函件,除陳福佳所詢土整問題已移請財政廳答覆外,茲就金和笙所詢簡覆如下。
   凡屬土地改革法規定應行沒收或征收之土地等財產,均禁止以出賣、典押、贈送等方式非法移轉隱匿分散。
   至城市房地產性質與農村不同,人民政府對合法買賣,並無限制,且予保障,其手續除雙方訂立契約依法完納契稅外,並應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登記即可。(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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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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