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業繳稅辦法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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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8252
颗粒名称: 魚業繳稅辦法規定
并列题名: 漁民銷售自產品持有證明者得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浙江省稅務局層奉中央財政部通知,爲照顧漁民生活,並使各地對於魚業課稅辦法趨於一致起見,特訂頒「魚業繳納工商業稅及貨物稅規定」。
关键词: 漁民 魚業 稅率

内容

(本報訊)省稅務局層奉中央財政部通知,爲照顧漁民生活,並使各地對於魚業課稅辦法趨於一致起見,特訂頒「魚業繳納工商業稅及貨物稅規定」如下:
   一、工商業稅部份:
   (一)漁民銷售自己產品,持有當地村以上政府之證明者,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㈡水產公司或有固定組織經營漁撈業者(如漁輪業),按稅率百分之一徵收營業稅,按一般工商業徵收所得稅。
   (三)專向漁民收購產品轉售營利之魚業行棧、魚市場、魚店及魚販,按稅率百分之二·五課徵營業稅,按一般工商業課徵所得稅。如僅為代買代賣收取手續費者,則按其營業收益額依百分之六的稅率,課徵營業稅。
   (四)經常經營魚業之攤販,按攤販營業牌照稅辦法計徵,規模較大者,得以定期定額辦法徵收。
   二、貨物稅部份:
   ㈠水產品貨物稅,應依照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稅率徵收。
   (二)水產品貨物稅,應由產區之行棧,或由逕向漁民購買之購運商繳納,其在產區未經納稅者,應由銷區之市場行棧繳納。
   ㈢水產公司設有加工廠所,以自撈水產品直接加工製造者,稅務機關得派員駐徵。
   (四)農村水產品零星交易及肩挑負販者,免納貨物稅。
   (述曾)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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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物

述曾
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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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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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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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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