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各級法院管轄暫行規則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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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7556
颗粒名称: 華東各級法院管轄暫行規則批准施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擬就之「華東各級人民法院管轄暫行規則」,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修正,批准試行。
关键词: 法院 管轄 規則

内容

(華東新聞局訊)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擬就之「華東各級人民法院管轄暫行規則」,已經最高人民法院修正,批准試行。該暫行規則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程序及範圍如下:
   ㈠縣(市)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一、刑事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公證及其他非訟事件。三、行政罰鍰前項管轄規定,於未設縣(市)人民法院之兼辦司法的縣(市)人民政府適用之。等於省級之市人民法院所屬區人民法院管轄案件與縣(市)人民法院同,但第三條甲項第二款至七款所列案件不在此限。
   (二)省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一、不服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司法機關所為刑事民事及其他裁判之抗告或上訴案件;但法令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辦之刑事民事案件。三、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四、人民越級控訴案件。五、提審下級司法機關之刑事民事案件。
   (三)等於省級之市人民法院其管轄依下列之規定:甲、設在區人民法院者:一、不服區人民法院所爲刑事民事及其他裁判之抗告或上訴案件,但法令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漢奸、匪特、强盗、惡霸、殺人及侵害公共財產,妨害金融經濟秩序之刑事案件。三、關於公營企業,公共財產及勞資糾紛之民事案件,四、涉及外僑和機關團體之刑民案件。五、關於疑難或重大之事件,區人民法院不能解决呈送核辦案件。六、人民越級控訴案件。七、提審區人民法院之刑事民事案件。乙、未設區人民法院者: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案件。二、第一條第三項由區人民法院管轄之案件。三、不服依前款所為裁判之抗告或上訴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管轄下列案件:一、不服省級人民法院依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為第一審裁判,或等於省級之市人民法院依第三條甲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及乙項第一款所為第一審裁判之抗告或上訴案件。二、華東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交辦之刑事民事案件。三、人民越級控訴案件。四、提審下級司法機關之刑事民事案件。不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爲第一審裁判,得向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吿或上訴。
   該規則最後並規定:依本規則所為之第二審裁判即為終審裁判,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得再行抗告或上訴。各級司法機關所為已確定之違法裁判,得依監督司法程序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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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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