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制裁不法地主破壞土地改革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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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7464
颗粒名称: 嚴厲制裁不法地主破壞土地改革的罪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0月21日,北京人民日報發表社論,題:「嚴厲制裁不法地主破壞土地改革的罪行」。
关键词: 制裁 破壞 土地 改革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北京人民日報二十一日發表社論,題:「嚴厲制裁不法地主破壞土地改革的罪行」,文如下: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劉少奇副主席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公佈之後,農村中廣大農民羣眾特別是貧農和僱農部表示熱烈擁護,因為他們知道,他們將得到土地,從此擺脫封建制度的剝削和壓迫了。城市裏的工人、其他勞動人民、自由職業者和民族資產階級,鑒於土地改革將創造全國財政經濟基本好轉的首要條件,爲國家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因而也支持土地改革。農村裏的富農由於土地改革法採取了保存富農經濟的方針,也解除了對於土地改革的恐懼心理,安心生產。至於地主階級,就整個階級來說,是土地改革的對象,當然是不贊成土地改革的。然而由於土地改革法和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一方面决定堅决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已經無可避免,另一方面又决定對一般地主個人寬大處理,例如分給他們與得地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不動他們兼營的工商業,只要他們在土地改革後遵守人民政府法令,認眞勞動改造自己,五年之後即可改變階級成份等等,因此也有不少地主表示願意服從土地改革法。所有這一切,都說明土地改革法、劉副主席報告和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等文獻是完全正確的,說明反封建統一戰綫是非常强大的,說明封建勢力已經完全孤立,也說明土地改革必須順利完成。
   然而土地改革畢竟是一場激烈的階級鬥爭,地主階級中最頑固的分子,必然要而且已經在更加狠毒地破壞土地改革。這是我們必須警惕與堅决反對的。
   根據各地不完全的材料,地主破壞土地改革活動的方式主要是:㈠分散土地及其他應被沒收的財產。他們將這些財產,或則廉價出賣,揮霍浪費,或則轉移到兼營的工商業中去以逃避沒收;或則「分贈親友」,或分散給其老佃戶、老長工,明分暗不分或假分,或暫行分散,待土地改革過後再脅迫退回:以此造成土地改革執行中的困難,並挑撥農民內部的團結。㈡破壞生產。如殺害耕牛,毁壞農具,拆毁房屋,砍伐山林,破壞水利。甚至在地裏放鹽,使田地不能耕種。㈢以金錢女色收買幹部和農民積極份子,派狗腿子和代理人鑽入農民協會進行破壞。㈣散佈謠言,蠱惑農民,以至陰謀殺害鄕村幹部和農民積極分子,組織武裝暴亂等。地主的這些陰謀破壞活動,是絲毫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必須立即有效地予以制止,並對這些不法地主予以嚴厲的懲辦。
   土地改革法的第二條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粮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這就是說,這些土地財產在法律上已經不是地主所有的了。在土地改革之前,地主對這些財產,只有保護之責,而無任何支配之權,更不得破壞、分散、出賣和轉移。否則,就是對國家人民財產的損害,就是犯法,就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關於這一點,人民政府早有明文規定。土地改革法第八條具體地規定:「本法規定所有應加沒收和徵收的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如以出賣、出典、贈送或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一律無效。此項土地應計入分配土地的數目之内。」又在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爲保證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富,嚴禁一切非法的宰殺耕畜,砍伐樹木,並嚴禁荒廢土地,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違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因此,對於那些藐視人民政府法令,明知故犯的不法地主,决不能再予寬容,必須依法制裁。
   因此,我們認爲,凡土地改革法規定應予沒收的地主土地和其他財產,不論地主在解放後以任何方式轉移分散者,除一律宣佈無效外,並應勒令地主如數退出,其在轉移分散土地財產時所獲得之代價,不足時可由法庭判决,將他們的依法不應沒收的其他財產(包括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在內)變價抵還。只有照這樣做了之後,仍不足時,才可以酌情准其少交、緩交或免交。對於已經變賣應沒收的財產或轉移隱藏在工商業中者,也應由法庭判决追取出來。這樣做,並不違犯保護工商業的政策。因為這不是工商業的財產,而是地主的應予沒收的封建財產,如果不予追回,就是給地主分散財產開了方便之門。
   按不法地主殺害與破壞了的耕畜、農具、房屋、土地、林木等,除同樣按上述原則責令地主賠償之外,並應視其情節輕重,由法庭判處破壞者以應得的罪刑。
   凡向幹部及農民進行威脅利誘收買賄賂等行為之不法地主,除沒收其用以施行賄買的財物外,亦應由人民法庭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凡有造謠惑衆,陰謀暗殺,武裝暴亂等反革命罪行的不法地主,更應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對其首要分子,更必須堅决予以鎭壓,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地主破壞土地改革的罪行。也才能保證土地改革的澈底實現。
   當然,與處理這些不法地主的同時,還應進行廣泛的宣傳工作,解釋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對於守法的地主,一律給以勞動改造的機會和生活的出路。我們要特別加强對農民羣衆的宣傳敎育工作,提高他們的階級警惕性,不要因爲地主的小恩小惠而上了地主的圈套,破壞了集體的利益。農民應當大家組織起來,嚴密地監視地主的任何破壞活動,為保衛自己的翻身果實而鬥爭。同時也要敎育我們的幹部,克服他們的麻痺思想。這種思想的主要表現,是我們不少幹部,片面地强調了有利的政治形勢,强調了地主對土地改革法的不敢違抗,忽視了地主階級的本質和在具體鬥爭中的曲折性與複雜性。應該認識,由於整個政治形勢的有利和我們政策的正確,固然有一部份地主表示願意服從土地改革法令,交出自己的土地及其他應被沒收的財產,但也有不少的一部分最反動的地主,却因為他們自己的階級面臨滅亡,必然更加仇視土地改革,更積極地破壞土地改革。必須正確地估計到這兩方面,以便加以分別對待,進一步孤立少數最反動的地主,使土地改革順利前進。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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