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演電影納稅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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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7300
颗粒名称: 映演電影納稅辦法規定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0年10月,浙江省稅務局層奉中央稅務總局通知,關於影片廠、影片商、電影院及影片經理公司映演電影納稅的規定。
关键词: 電影 納稅 規定

内容

(本報訊)省稅務局近層奉中央稅務總局通知,關於影片廠、影片商、電影院及影片經理公司映演電影納稅的規定,已轉飭所屬遵照辦理,茲誌該項規定於後:(一)影片廠出售影片,應在出售所在地繳納工商業稅。(二)影片廠、影片商以租金方式租於電影院映演者,電影院應以其全部營業收入計繳營業稅,影片廠、影片商應以其全部租金收入計繳營業稅,幷各自計算所得繳納所得稅。(三)影片廠、影片商與電影院非以租賃方式而係以合夥方式映演,將收入分帳,幷訂有合同者,影片廠、影片商與電影院應按其全部收入各就其所分得之收入成數計繳營業稅,所得稅仍各自計算繳納。(四)前二款影片廠、影片商與電影院同在一地者,得分別報繳營業稅,外埠影片商持有座商證明文件者,應由電影院按座商稅率計算代扣代繳。(五)無固定組織或國外之流動影片商與電影院以第一款方式映演者,應就其租金部份,以第二款方式映演者,應就其所分得之收入成數按臨時商業稅率計算課稅,並由電影院代扣代繳。(六)經由影片經理公司之影片商與電影院訂立合同者,合同中須註明委托代訂合同影片商之名稱、住址、座商或行商等事項。(七)影片經理公司、影片廠、影片商與電影院訂立之映演合同須各自保存一份,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八)影片經理公司代影片廠與電影院訂立合同,應按其所得手續費征收工商業稅。(吳世湛)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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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世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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