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帶來了自由與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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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5489
颗粒名称: 新婚姻法帶來了自由與幸福
并列题名: 記杭市法院五個月來受理的婚姻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自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婚姻法以後,由於杭市的司法機關和市婦聯配合舉辦婚姻案的集體調解,並展開了宣傳學習,廣大市民對於這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法令。
关键词: 婚姻 糾紛 感情

内容

自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婚姻法以後,由於杭市的司法機關和市婦聯配合舉辦婚姻案的集體調解,並展開了宣傳學習,廣大市民對於這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法令,有了初步的認識這些具體表現在婚姻案件的急劇增加,至八月底止,市人民法院共計受理婚姻案二七八件,其中以女方提出要求的佔四分之三以上,這說明被壓迫婦女,在婚姻法的公布後,已開始獲得婚姻自由了。至於這些糾紛的原因,根據該院的分析,以感情不洽佔一四三件,一方另有外遇的佔二四件,享受不滿足及男方毆打女方的各十二件,生活不能維持及買賣婚姻的各九件,父母包辦的七件,有不治疾病的五件,重婚四件,由於公婆虐待及童養媳的各三件,納妾二件,斷絕音信及品行不良的各一件,其他二件。
   根據這一個分析,說明了這些婚姻糾紛完全是舊的社會制度所派生出來的,是封建遺毒一手製造的,在新
   來的是封建遺毒一手製造的,在新社會的新的婚姻制度下,這些都將不復存在了。
   一、幾個封建
   婚姻的實例
   在這一連串的婚姻糾紛中間,是不乏許多典型例子的:
   ㈠由於包辦代替所產生的婚姻糾紛:如袁泉根(男)與曾茶香(女)的婚姻案,原告袁泉根於一九四六年由父母作主與曾茶香訂婚,當時曾女才十二歲,雙方毫無感情,今年曾女已十七歲了,男方準備和她結婚,但是被女方拒絕了,就告訴到人民法院,法院已准雙方所請,調解解約。又如李阿大於十四歲時(現年十七歲)因家貧由母親作主,出嫁給算命瞎子吳通海爲妻,吳雖雙目不明,但夫權的統治思想極為濃厚,平常毆打女方,並禁止女方和他人談話;然他自己則反誘姦十六歲的女學徒,因此夫妻間毫無感情,女方請求離婚時,雖男方堅不同意,經過人民法院在調解中展開嚴正的批評與敎育後,已坦白悔悟同意無條件離婚。
   ㈡一方另有外遇所產生的婚姻糾紛:如貴陽女子金永華,今年二十二歲,十八歲時在昆明認識紹興人陳克明,遂吿結婚,雖然他們的婚姻是戀愛成功的,但是陳克明後來又另有姘婦,雙方時常爭吵,陳亦不顧金女的生活,已由人民法院和解離婚,並由陳克明負責金永華去貴陽母家的川旅費。
   ㈢由於納妾和壓迫女方所發生的糾紛案:在法院管理的案件中最主要的一件是嚴阿花(女)與曹範鏡,曹範鏡是上虞地主,剝削思想極端濃厚,嚴阿花十七歲到他家裏做女工,被他誘姦受孕後,就收下來做小老婆,但因生了孩子還得照顧田地,人便逐漸老起來了,曹範鏡就不喜歡她,時常打駡虐待,於去年年底遷來湖墅,在今年六月間被一個女戶籍警發覺,協助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由法院判决離婚,並由曹範鏡一次付出生活費食米廿石,所有嚴阿花平日用具一併歸嚴所有。
   ㈣由於童養媳制度而發生的離婚案:這是在封建社會裏一個最毒辣的制度,例如正豐布廠的女工姚來發,今年二十二歲,她是生下來不滿三個月就給婆婆抱來家做養女兼做童養媳的,十八歲那年就和現在的丈夫秦咬臍結婚,但是秦的性情暴戾,婚前就常受毒打,婚後也一直沒有感情,同時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小媳婦出不了頭,新婚姻法頒布後,她勇敢的要求人民法院准予離婚,並且願意在離婚以後以工資所得來維持男方父母的生活,因為她承認他們是自己的養父母。
   ㈤由於單純的經濟觀點而造成的糾紛:有王良玉與高子南,徐調順與吳翔飛,朱孫氏與周和水,姚敏之與徐依福等典型案子(均已先後刋八月份本報),人民法院方面除根據婚姻法的精神,給他們合理離異以外,對於這一種「柴米夫妻」的思想根源,都作了嚴厲的批判,敎育他們以後要審慎處理戀愛和婚姻問題。
   ㈥由於一方的行為不端而要求離異的:有韓淑娟與張澍霖,韓、張二人結婚已有二十六年,也生過五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但是被告張澍霖二十六年來一直性情暴戾,不務正業,且行爲卑鄙,跡近流氓,曾經因爲向自己的親生母親要錢不成,竟準備電綫,要使母親觸電而死,幸經發覺未生危險,除此還槍殺長子,出賣五兒,與隔隣僱婦通姦,平時即身藏短槍,威脅妻兒,後被羣衆檢舉,其妻韓淑娟才提出了離婚要求,這是一個被壓迫婦女翻身的典型例子。
   二、婚姻不正
   常與姦淫
   案件
   由於舊社會的婚姻制度在舊的經濟制度不合理的支配底下,統治階級可以任意玩弄女性,三妻四妾不以爲足,另一方面由於封建婚姻的强迫包辦,也發生了許多曠夫怨女。至於一般小市民也偶有以婚姻為兒戲或愛慕金錢而任意結合者,因此產生了不正常的婚姻關係和混亂現象,胡搞亂爲的通姦案件也就因之發生了。
   本市人民法院目五月份起至八月份為止的四個月中間,共受理姦淫案四十六起,佔刑事案總數的百分之十。分析這類案子的犯罪根源,以品質不良的佔百分之五十六、四;單純的經濟觀點出發的佔百分之二十一;婚姻不合理的佔百分之十三。人民法院根據了婚姻法第一、二條的立法精神,保護未滿十八歲男女的身體健康,參酌他們的犯罪根源,從維持社會秩序着眼,採取適當懲罰與敎育改造的方針來處理。如王阿賢之妻沈筱貞與王阿中通姦,原因是王阿賢生活困難,縱容其妻與人成姦,借此維持生活,近因王阿中無錢供給,即告訴到院。又如邵南平,初以宋元有錢,就嫁給他做小老婆,後來宋元經濟困難,邵再與趙潤庠姘識,這都是單純經濟觀點所造成的糾紛,法院除使雙方脫離姘居生活外,並着重貫澈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精神,進行敎育說服。
   至於強姦或誘姦未成年幼女侵害他方身體健康者即處分從重,如李廣才强姦十七歲少女,處徒刑三年。
   這些案件的發生,與文化水平也有關係,據分析姦淫案中當事人的文化程度,文盲就要佔百分之五十,雖然婚姻法公佈五個月了,但他們還不了解,所以宣傳敎育工作,是非常迫切需要的。
   三、婚姻真正
   自由了
   婚姻法精神之一,就是「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當然這裏所說的自由是要經過慎重考慮的。婚姻法頒佈以後,本市人民法院收到兩件用書面來辦理離婚手續的案件:
   本年九月初,該院接到由河北邢台寄來一封信,寄信人是邢台縣保育院女職員高玉芹,她是杭州人,今年已經四十三歲了,於北京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她聲請要與住在本市見仁里五十號的丈夫徐君畏離婚,徐也已四十四歲了,高玉芹在十六歲時由父母作主嫁給徐君畏,生過四個孩子,長子已經二十六歲,次兒也已二十五歲,在上海光華化工廠作工,三女十八歲隨母在邢台工作,還有一個十二歲的兒子也在邢台,她的離婚原因是感情不洽,思想和認識有差別,經過法院票傳徐君畏到庭後,徐也表示同意,遂成立和解筆錄,一對結婚二十七年遠隔幾千里的怨偶,在婚姻法公佈後恢復自由,掙脫了封建的枷鎖。
   還有一件是蔡吟蘭與陳崇賢,蔡是本市中正橋小學的女敎員,陳在福建南平房地產管理處工作,因為感情不洽,雙方曾先後通信討論離婚,經請求本市下城區公安分局後轉送人民法院,在雙方同意的原則下,辦好了離婚手續。
   ×××
   毫無疑問的,婚姻法已經給五千年來被壓迫的中國人民帶來了自由與幸福,但是這還不過是一個起點,要使這幸福與自由能够廣彼四方,澈底的消滅舊的婚姻制度的罪惡,還需要在這一個起點的基礎上,廣泛的展開宣傳敎育,把婚姻法貫澈到羣衆中去。(王耘)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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