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構與私營工商業純債務性質之糾紛以公私兼顧原則處理政府機構無任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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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4118
颗粒名称: 政府機構與私營工商業純債務性質之糾紛以公私兼顧原則處理政府機構無任何特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9月17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浙江省人民法院对湖州多林木行提出的政府機構與私營工商業純債務性質之糾紛问题的答复。
关键词: 工商業 債務 糾紛

内容

答湖州多林木行:
   (一)對政府機構與私營商業經濟來往合同契約之履行等,純債務性質之糾紛,以公私兼顧的原則處理之。政府機構並無任何特權,而人民幣爲法定通貨,政府規定一切給付,均須以人民幣爲標準。人民與政府機構的交易,自得拒絕以食米給付,而要求付與人民幣。但在目前普通情况下契約自由的原則,人民政府並不否認。按照來函所述情况,將木材價金,折為食米給付,如係雙方協議自應認為有效,且此種交易方式商業上已行之成爲習慣,於國民經濟發展尙非有害。為尊重此種習慣,減少契約糾紛起見,應依照以食米給付之。其所生損失,如無特殊約定,不能另有補償。因為當時交易雙方並不一定預知米價必然下跌。反之,若米價上漲,長興縣公粮分庫也不能因而要求按照原定人民幣數額給付,而須依約以食米給付之。至食米須限制售與國家糧食公司。政府目前並無此項規定,是否僅爲收購便利或一時顧慮大量食米在市場抛售,難免引起米價急遽波動,如有誤會,可以聲請說明。
   (二)此種虧損,可以由長興縣公粮分庫證明據實記入賬册。
   浙江省人民法院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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