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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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3145
颗粒名称: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五〇年九月七日,当代报刊登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
关键词: 新解放區 農業稅 暫行條例

内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條例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四十條的規定,並參照新解放區農業實際情况制定之。
   第二條新解放區農業稅,以戶為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平均農業收入累進計徵。
   第三條凡有農業收入的土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其收入所得人交納農業稅。
   第四條左列各種土地免納農業稅:
   一、荒地:但因怠於耕作而致荒蕪者,不免。
   二、以試驗爲目的的農場、林場和苗圃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三、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的自耕土地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四、機關部隊的農業生產收入,已向國家交納生產任務者。
   五、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准免稅者。
   第五條左例各種土地在規定期間內免納農業稅:
   一、墾種生荒地,分別不同情况在三年至五年以內者。
   二、墾種熟荒地,分別不同情况在一年至三年以内者。
   三、輪歇地在其輪歇之年者。
   第二章農業收入和農業人口
   的計算
   第六條農業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為標準,以市斤爲單位。
   「常年應產量」係指土地的自然條件,一般經營情况和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
   常年應產量的計算,以當地種植最多的主要糧食(以下簡稱主糧)爲標準,其他糧食折合主糧計算。
   第七條同等的土地,因勤勞耕作,善於經營或種植經濟作物,其收穫量超過常年應產量者,仍照常年應產量計算,不多計;因怠於耕作,其收穫量不及常年應產量者,亦照常年應產量計算,不少計。
   第八條凡因興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而提高常年應產量,其費用,屬於私人自籌者,常年應產量,在五年以內不改訂;屬於國家興辦者,常年應產量,在三年以內不改正。
   第九條林木或其他特產,其計徵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訂,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條農業人口的計算,按塡造農業稅淸册時農戶的實有農業人口計。其不以農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者,得不計,但革命軍人和供給制工作人員,得在其家計入農業人口。
   雇農在自己家中計入農業人口,不在雇主家中計算。
   家居鄕村的烈士家屬計算農業稅時,得將烈士名額,附入農業人口數內,以示優待。
   第三章稅率與計徵辦法
   第十一條以戶爲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全年平均農業收入不超過一百五十市斤主糧者,免稅。
   依前項規定,納稅戶不及農業戶百分之九十者,其起徵點得遞降至一百二十市斤,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各該省(市)具體情况規定之。
   第十二條農業稅的稅率規定如左:
   說明:㈠本表的計算,以主糧為標準、按原糧以市斤爲單位。
   ㈡表列起徵點一五〇斤,依第十一條的規定,得遞降至
   一二〇斤,即第一級「一五一斤——一九〇斤」得改爲「一
   二一斤——一九〇斤」。
   ㈢本稅率採用起徵點的全額累進。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每人平均收入二〇〇斤,應納稅額等於二〇〇斤乘百分之四等於八斤。
   每人平均收入五〇〇斤,應納稅額等於五〇〇斤乘百分之一一等於五五斤。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依照本條例所規定的稅率計徵
   ,不得自由增加或減少。特殊戶全年收入在二十萬市斤以上者,得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徵收額,但包括地方附加在內
   ,最高不得超過其農業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條凡農業收入不能以人口平均計算者,依左列規定計徵:
   一、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的耕地收入,用以充作各該機關經費者;其耕地,雇工經營者,按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七計徵;出租者按其租額的百分之十計徵。
   二、公營農場,按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十計徵。
   三、祠堂、會社、寺廟、教會的耕地,自耕者,按其農業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四計徵,雇工經營者,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計徵;出租者,按其租額的百分之四十計徵。
   四、喇嘛廟、清眞寺的耕地,其農業稅計徵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擬訂,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四條凡納稅戶的土地分散在外省(市)縣(市)者,其農業稅依左列規定計徵:
   一、省、縣、區、鄉交界處的自耕地佃耕地,一律就納稅戶所在地合併計徵。
   二、出租地分散在外省(市)者,就土地所在地單獨立戶按一人計徵。
   三、出租地分散在本省各縣(市)或本縣(市)各區、鄉者,其應合併計徵或分別立戶計徵,由省(市)縣(市)人民政府依納稅之便利規定之。
   第十五條農業稅以總收入爲計徵標準,自耕地、出租地和佃耕地,因其收入性質有總收入和純收入的不同,依照政府獎勵勞動,照顧生產的原則,應按左列規定折算後,再依照第十一、第十二兩條的規定計徵之:
   一、自耕地和雇工經營土地的收入爲總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斤計算。
   二、出租地的收入爲純收入,每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計算。
   三、佃耕地的收入為交租後的收入,實低於總收入,每一百斤作八十斤計算。
   第十六條出租地和佃耕地的納稅辦法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法減租和依法交租的土地,由業佃雙方按各自收入計算負担。
   二、未依法減租的土地,除業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依率計徵,由業主交納外,佃戶收入部分,按百分之九的稅率計徵,亦由業主繳納。
   業主在交稅後,進行減租時,得由應減租額中,將代佃戶所交稅額扣除之。
   三、業主不收租的土地,先按減租法令規定劃分爲佃戶收入部分和業主收入部分,佃戶收入部分,按佃耕收入計算,業主收入部分,按出租收入計算,分別依照計徵,統由佃戶交納。
   佃戶在交稅後,實行交租時,得由應交租額中,將代業主所交稅額扣除之。
   第四章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十七條納稅戶的土地畝數、產量和人口,由鄉(村)人民政府組織包括各階層代表在内的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評識,並依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各戶應交稅額,塡造農業稅淸册,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核定之
   第十八條農業稅額全年一次計算,分夏秋兩季徵收;夏收較少地區,得於秋季一次徵收之。
   農業稅以徵收當地主糧爲主,但得折徵其他糧食,其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本公私兼顧的原則照當地各種糧食一般比價擬訂,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農業稅除保證徵收國家所必須的糧食數額外,為便利人民交納,並得折徵稅款和其他農產品;折徵種類、數額、折合比例和徵收地區,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訂,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定之。
   第二十條農作物收穫後,鄉(村)人民政府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核定的稅額,列榜公告納稅人須按公告規定,將應交糧食、稅款或其他農產品,按期送交指定的收糧倉庫或機關,取得正式收據。
   運送路程,往返超過一百里者,其超過里程,應按當地一般運價發給運費。
   第二十一條納稅戶所交糧食,必須晒乾揚淨,不得摻水摻雜。
   第二十二條農業稅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的百分之十五,隨同農業稅附徵之。
   第二十三條納稅戶如認爲有調查不實、評議不公或計算錯誤等情事時,得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聲請復議、復核;如仍有不服,可再向鄉(村)、區、縣人民政府申訴;鄉(村)、區、縣人民政府應及時調查,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裁定。但在申訴期間,納稅戶須按原定稅額如期交納俟裁定後淸理之。
   第二十四條凡遭受水、旱、虫、雹或其他災害,經調查屬實,得酌予減免,其減免辦法,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規定,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供給制工作人員家屬和老、弱、孤、寡、殘廢等特別貧困者,經鄉(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評定,報請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得減免其稅額。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凡根據本條例在徵糧、交糧工作中,有左列表現者,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徵糧幹部善於執行政策,作風良好,工作積極者。
   二、納稅人忠實報告土地畝數和產量,並踴躍交納好糧,起模範作用者
   第二十七條凡違犯本條例的規定,虛報人口、地畝、產量、逃避納稅者,經調查屬實,除訂正補交外,並得由縣(市)人民政府處以逃避稅額部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罰金。
   如有抗稅或破壞徵糧工作,情節重大者,得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八條行政人員在徵糧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或違法失職,致使國家、人民遭受損失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條例,參照當地具體情况,擬訂各該省(市)農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後,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三十條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和畜牧地區的農、牧業稅徵收辦法,由各該省人民政府另行擬訂,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核准後,轉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布之日施行。(完)(新華社北京六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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