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幾個有關土改問題的意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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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3142
颗粒名称: 對幾個有關土改問題的意見
其他题名: 收到幾個有關土改的問題,根據個人了解,解答如下,供大家討論研究。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9月6日当代日报登载了关于土改問題的文章。
关键词: 土改 意见

内容

地主的傢具沒收不沒收?
   依劉少奇副主席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裏說:「沒收地主土地的同時,應沒收地主的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鄕村中多餘的房屋房屋中的傢具,應隨房屋沒收分配,但爲了使用方便,可加以調整。」因此,不是地主的全部傢具都沒收,所沒收的是指其在鄕村中被沒收的多餘的房屋中的傢具。此項傢具所以要沒收,是因爲這在地主已成多餘,而農民分得房屋後,亦有此需要,將其沒收分配給農民使用,是完全必要的。
   (二)沒收地主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
   中多餘的房屋,「多餘」的標準是什麼?
   多餘的糧食是指地主在減租、交納公糧並留下地主自己足够食用之外的糧食。所謂「足够食用」的標準,並不是大吃大喝舖張浪費的生活水準,而是相當於當地一般農民的生活水準所需用的糧食。
   多餘的房屋是指地主及其家庭足够住用之外的房屋。足够住用之標準,並非一人佔幾間房子,而是相當於當地一般農民所需用房屋的間數。
   因為各地具體情况不同,沒收時自應根據當地實際情况加以處理。
   (三)那些算是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
   土地和財産?
   土地法第四條中規定:「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所謂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係指農村中的粉坊、染坊、窰房及其營業所需要之大院落、空場等。例如:粉坊晒粉條、染坊晒在及磚窰打坯用土的小塊土地及其房屋佔地等都可稱作屬於直接用於工商業的土地。
   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所需用之財產,係指:機器工具(如碾米廠的米機)、原料(如染坊的染料)、傢具及資本等財產;但不能把地主兼工商業家的土地產品算作經營工商業的財產如有一家地主開碾米廠,自己有出百石出租,其土地收租的谷米,不能算作直接經營工商業財產。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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