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可以獲取利潤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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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3089
颗粒名称: 合作社可以獲取利潤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9月6日當代日報登載了關於合作社是否可以獲取利潤的文章。
关键词: 合作社 利潤

内容

問:合作社可以獲取利潤嗎?如果它可以獲取利潤,那麽這些利潤應當怎樣分配呢?
   答:首先必須認識,合作社的基本目的,在於避免商人對於廣大小生產者和直接消費者的中間剝削,而不是在於賺錢分紅,不在追逐利潤。但另一方面,合作社爲了自己的存在與發展,爲了有可能爲社員羣衆更多服務,亦不應使自己賠本,而且還應取得正當合理的利潤。因此,合作社之取得利潤就不僅是可以允許的,而且是完全應當和必要的:問題祇是它所獲得的利潤是否正當和合理。
   合作社要獲取正當而合理的利潤,必須按照國家的計劃去經營,必須執行國家所規定的價格政策,這是第一;第二,合作社獲得正當合理利潤的來源,不是依靠剝削生產者或消費者,也不是依靠佔了國家的「便宜」;而必須是依靠改善合作社自己的經營與管理,力行精簡節約;建立並嚴格執行經濟核算制度。
   合作社所獲利潤應該如何適當地分配,是一個具有重大實際意義的問題。這些利潤的分配,應當首先用於鞏固與發展合作社事業。一般合作社,於年終决算有盈餘時,應參照下列標準,作成盈餘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請上級社核准分配之:
   一、公積金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二、繳上級社合作社建設基金百分之十;
   三、公益金不超過百分之十;
   四、合作社幹部及社員敎育基金百分之五;
   五、股金分紅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生產合作社的盈餘分配,其公積金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勞動返還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其他參照上述二、三、四等項標準酌予分配。勞動返還金之計算標準,按照勞動的質與量或全年工資所得比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以民主方式評定之。
   (人民日報)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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