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首屆各界代表會協商會組織簡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9972
颗粒名称: 浙首屆各界代表會協商會組織簡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8月1日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簡則。
关键词: 浙江省 代表會議 組織簡則

内容

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簡則(一九五〇年八月一日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簡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之「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九、十、十一各條及「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本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協商委員會)於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時由主席團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交代表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委員四十八人,報請省人民政府呈報華東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組成之。
   第三條省協商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協助省人民政府實行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决議。
   二、協商並提出對省人民政府的建議。
   三、協助省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支援前綫,鞏固革命秩序,鎭壓反革命,並參加社會改革及各種建設工作。
   四、經常聯系代表,聯系人民羣眾,積極反映人民意見,並向人民傳達與宣傳人民政府的法令政策。
   五、負責進行本省民主統一戰綫工作,團結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界民主人士共同實行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决議。
   六、負責進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省協商委員會由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進行工作,並由委員會推定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省協商委員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六條省協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由協商委員會委員及本屆會議代表組成之,並得聘請專家及有關人士參加。各委員會由協商委員會分別推定正副主任負責主持,並向協商委員會作工作報告。
   第七條本簡則經本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報請省人民政府呈請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
   協商委會選舉
   辦法
   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選舉辦法(一九五〇年八月一日浙江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本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之名額及選舉,根據「浙江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二)省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之選舉,用無記名聯記式投票法選舉之。
   (三)省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之當選,須得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之選票當選人以票數多寡依次計算之如遇最後當選人票數相等受名額限制時,則按名複决之。
   (四)省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候選人,由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提出,經大會主席團分交各代表協商後,由主席團確定名單,提請大會進行選舉。
   (五)主席團於代表中指定若干人辦理發票、監票、唱票、記票、檢查等一切選舉事宜。
   (六)選票由大會祕書處監督印製,並加蓋浙江省人民政府印信。
   (七)投票箱由監票人於發票前當衆開箱檢查,加條密封,置於主席台上。
   (八)發票前主席檢查出席代表人數,向大會報告後,由發票人發票,選舉人接到選票後,於主席正式宣佈開始選舉時,進行選舉。
   (九)選舉時由選舉人,在被選舉人姓名上端,用鋼筆或毛筆劃一一〇」號,作為選定。
   (一〇選舉人除就主席團所提候選人名單自由圈選外,並得在代表中添名圈選,但不得超過規定之當選人數。
   (二)不識字之選舉人經大會執行主席允許,可按自己意志,就代表中請人代圈。
   (三)圈選人數不得超過規定名額,超過者全票作廢,不足者仍有效。
   (一三)圈選人數超過規定名額,在未投入票箱前選舉人自行取消,在原圈名上端之「〇」打「×」者全票有效。
   (一四)圈選之「〇」如不在被選人名之上端,致檢票人不能辨別被選人為何人者,該被選人之票作廢,但其他圈選淸楚之票仍有效。
   (一五)選舉圈定後,在規定時間內由代表自行投入票箱。
   (一六)投票完畢後,由檢票人當場啓封開箱檢查票數,即進行唱票與記票。選舉結果,由主席當場向全體到會代表宣佈之。
   (一七)本選舉辦法經本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施行。省代會議事規則
   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一九五〇年八月一日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規則根據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製訂之。
   第二條大會由主席團推定執行主席,輪流主持之。
   第三條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正式開會。
   第四條大會議案須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作爲决議。
   第五條大會提案,由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整理,並將審查整理結果,向大會報告之。
   第六條提案須由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成立,臨時動議須有代表五人以上之附議,始付討論。
   第七條提案人如對原提案有修改或補充時,須經主席許可;如欲撤消原提案時,須經連署人或附議人同意。
   第八條提交大會討論之提案,主席認為必要時,得請原提案人說明理由,但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第九條大會討論議案時,代表發表意見,須先用書面報吿姓名、號數,交主席按次序决定其先後;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二次,每次時間不得超得五分鐘。
   第十條議案如爭論時間過長,主席得宣佈暫停討論,繼續討論與否,由主席團决定行之。
   第十一條大會在進行中遇必要時,主席得宣佈休息或延長之。
   第十二條議案表决方法以舉手行之表决後,由主席當場宣佈。
   第十三條綜合發言人必須先一天將發言全文交祕書處印發各代表,發言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必要時經主席許可,得延長之。
   第十四條大會紀錄由祕書處負責;報告或發言紀錄,須交本人審閱;重要報導須經主席團批准。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浙江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