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華東土地改革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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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9154
颗粒名称: 為完成華東土地改革而奮鬥
并列题名: (一九五〇年七月十四日在華東軍政委員會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上的報告)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0年7月24日,当代日报社刊登華東地區各界人民爲勝利完成土地改革、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及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而奮鬥。
关键词: 土地改革 華東地區 民主政權

内容

各位委員、各位同志、各位先生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劉副主席在人民政協第二次全國委員會議提出這個法案時□對於土地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以進行土地改革的辦法,做了詳細的報告這些規定和指示,都是同樣符合於華東實際情况和華東人民的利益的,我們應該堅决執行並爲其澈底實現而奮鬥。
   一、華東土地
   改革的大
   體計劃
   華東地區已經基本完成或曾經進行過土地改革的地區,約有農業人口四千五百萬,計山東三千二百萬,蘇北一千萬,皖北三百萬。沒有進行土地改革的新區,約有農業人口七千餘萬,在解放以來一年多的時間內,經過剿匪、反霸、減租、合理負担及生產救災等羣衆運動,大多數地區已經建立了農民協會,會員已達一千一百萬其中包括民兵約共八十萬,並普遍召集了縣區鄉三級的人民代表會議和農民代表會議,許多地方的鄕村政權已經進行了初步的民主改造自從華東軍政委員會决定在兩年內基本完成華東地區的土地改革任務之後,各地即開始積極進行準備工作。預計今年冬季實行土地改革的約有近五千萬農業人口的地區,計山東五百萬,蘇北九百萬蘇南一千萬,皖北八百萬到一千萬,皖南四百萬,浙江一千一百萬,福建二百萬到三百萬。另有約二千餘萬農業人口的地區如皖北及浙江一部份地區及福建大部份地區,因土地改革條件尚未成熟,今冬明春應在剿匪、減租,合理負担及生產救災等運動中發動羣眾,繼續準備土地改革條件,以便在一九五一年秋後進行土地改革。只要我們穩步前進,少走彎路,在兩年内基本完成華東地區的土地改革,是可以做到的。
   二、關於華東土地改革具體實
   施辦法的意見
   關於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關於土地的沒收和徵收關於分配土地中的若干問題,關於在進行土地改革時若干應該注意的事項,以及關於保存富農經濟等問題,劉副主席的報告中都有詳細的指示和說明。我們對於這些指示必須堅决執行。特別是劉副主席指示我們:「我們現在是處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們提議的土地改革法採取了消滅封建制度,保存富農經濟的方針,這是完全必要的。」他指示我們:「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許混亂現象的發生,不能容許在偏向和混亂對象發生之後很久不加糾正,而必須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所頒佈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針、政策和步驟!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有秩序地去進行。」他指示我們今後土地改革中的總路線,應該是:「依靠貧農、僱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産。」他指示:「土地改革的每一個步驟,必須切實照顧並密切結合於農村生產的發展。」這些,在我們華東今後土地改革中,必須特別注意,嚴格遵行。
   華東新區,特別是江南的滬寗杭甬地區的農村情况,是比較複雜的。例如地主兼營工商業和工商業家出租土地的人較多、不少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保有並出租一小部份的土地,在農民中有永佃權者較普遍,公田公地較多,個別地區大佃農使用土地的數量較大。加上華東新區解放時間不久土匪特務殘餘勢力尚未澈底肅清,江南地主具有較豐富的統治經驗,而羣眾則尚未充分發動我幹部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多不强,外來幹部與當地羣衆聯系還不深老幹部缺之新的經驗,而新幹部則尚未經過階級鬥爭的鍛鍊。因此我華東各地在領導土地改革時,更加必須採取謹愼小心、穩步前進的方針現在我願意按照土地改革法和劉副主席報告中所指示的原則以及根據華東情况的特點、提出下列有關華東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的意見□請各位考慮、審議和指正:
   第一、地主的處理,根據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及劉副主席的指示,應該是: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地主家庭中自耕部份的土地在適當地加以抽補後,應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餘部份土地則應沒收。」「除開這些以外,地主的其他財產包括地主所經營的工商業在內,不予沒收。」我們必須切實遵行對地主的房屋和粮食只收其多餘的,並應採取先留後分的辦法。不少地主在農村中有給佃戶居住的莊房,亦有供地主個人享樂的別墅等,前者是適合於農民使用的,應按規定分給農民所有;後者很多是不適合於農民在生產上使用的,分配了對生產作用不大,且可能遇到不應有的損壞,因此,這類房屋收歸政府管理,充作農村文化教育場所或其他公用)這對農民是有好處的。對地主糧食,在扣除了地主應減租粮應交公糧及渡過明年春季的口粮之外的多餘粮食應按規定分給農民。如地主在扣除□述糧食之後,確實已無多餘糧食了,則當說服農民,不再追索。至於對地主的其他財產包括地主所經營的工商業在内,不予沒收,這是爲了堅决保護工商業。由於江南地主兼營工商業的很多,地主的其他財產與工商業經營一時很難劃分如果沒收地主的其他財產可能會影響工商業的經營。當然也可能由於這一規定,使地主某些實際與工商業無關的其他財產也因而連帶免受處分,這對農民來說是不利的但為了避免引起混亂起見,不如將這些財產保留給地主,使他們將這些財產投入生產,對整個社會來說則是有利的。(以下轉第二版)
   (接第一版)
   為完成華東土地改革而奮鬥
   第二、對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財產應當正確處理。土地改革法規定:「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應予徵收。」這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確的。因爲將工商業家這一部份與封建有關聯的土地財產予以徵收,一方面旣可以幫助貧苦農民解决一部份土地和住屋的困難,可以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工商業的經營,同時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對發展工商業也是直接有利的。此外,土地改革法又規定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加保護,不得侵犯。這是指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例如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私人住宅、廠房,倉庫以及在農村中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投資活動等。
   ,第三、關於今天需要保存富農經濟的理由,毛主席在中共中央三中全會的報告以及劉副主席在人民政協第二次全國委員會議的報告中均有詳細的說明。特別是在滬寗杭甬地區,人口集中,糧食缺乏,農業生產技術較高,農村生產直接影響城市的原料及糧食的供給甚大。故在這些地區,除對那些出租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的半地主式的富農,應徵收其出租土地外,對其他一般富農的出租土地,應一律不動華東其他地區,對富農出租的小量土地,應依據土地改革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徵收其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第四,對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應依據土地改革法第五條之規定,加以特殊照顧,這是必要的。對於革命軍人及歷次爲革命陣亡和死難的烈士的直系親屬及人民解放戰爭中陣亡將士的直系親屬等出租的小量土地,應予以照顧,以獎有功,這是廣大人民所擁護的。特別是在滬、寗、杭、甬地區、城市人口較多,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等出租小量土地者亦較多,這些小土地出租者本人,大都是體力或智力勞動者,他們與地主階級有本質上的區別,不應把他們當做地主看待。對這些人的出租土地、應嚴格遵照土地改革法第五條之規定適當處理,因為這樣做法,不僅有利於工農團結,也有利於城鄉全體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同時對依靠出租小量土地爲生的鰥,寡、孤、獨以及殘廢人等,更應加以照顧。『因爲在中國對於失業和喪失勞動力的人員還沒有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的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勞動所得購置者,故保留這一部份土地,並由其繼續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處的。」)接第一版(
   華東地區在國外的華僑較多,他們辛勤勞動,倍受歧視壓迫,故我們對華僑應加照顧。對華僑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由省人民政府依據照顧僑胞利益的原則擬定適當辦法處理之。
   第五,華東公地較多,(據調查:華東各地公地一般約佔全部耕地白分之十到十五左右,多的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據土地改革法第三條之規定處理。在處理宗敎土地和宗族土地時,必須照顧人民的宗敎感情與宗族感情。在徵收宗敎土地時,對僧、尼、道士、敎士及阿訇有勞動九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清眞寺的土地,在當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在分配族有土地時,應注意尊重本族農民意見,並需適當照顧本族無地少地農民的需要。如有地主階級中不法分子,利用土地改革挑撥宗教糾紛或宗族糾紛者,應送交人民法庭依法嚴辦。
   第六、鞏固地團結中農,是土地改革運動勝利貫澈的關鍵。因此,必須堅决地保護中農的土地財產,不得侵犯;任何侵犯中農利益的行為,都是錯誤的,危險的。
   ,第七、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的貧苦農民。因此,在土地改革中沒收及徵收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應首先分配給貧農。但由於保存富農經濟及照顧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貧苦農民會少得一部份土地和生產資料。對於這個缺陷及由此而產生的困難,應當一方面從政治上敎育貧農,使其了解:在今天全國勝利的新形勢下,保存富農經濟及照顧小土地出租者,是鞏固政權及恢復與發展生產所必需。要教育貧農,在土地改革後,應從深耕細作、多施肥料、改良土壤,實行互助等方面,來克服困難,提高生產,求得生活的改善。另一方面,各地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放貸款,及運用其他可能與必要的辦法來幫助貧農解决在分配土地後的困難。
   僱農一般應與貧農同樣分得土地、對於繼續從事僱傭勞動的僱農、應按城市中處理勞資關係的原則(即按「勞資兩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合理解决僱主與僱農間的糾紛。我們必須照顧僱農的利益,關心他們的生活,並不斷爲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與文化水平而努力;但另一方面,必須耐心敎育僱農防止「左」的情緒和偏向。一切要求不應超過當前經濟情况所許可的範圍,如果超過這種範圍,以致無人願僱,反將使僱農失業,使農業衰落,這樣對僱農和對生產都是不利的。
   第八由於華東農村租佃關係特別複雜,在調劑抽補農民租入的應當沒收及應當徵收的土地時,必須極端謹慎。應在土地改革法規定的範圍內,適當照顧原耕農民的利益,使原耕農民不受或少受損失,這對於團結農民內部和保持原有生產水平不致降低,是有好處的。對於農民租入的有田面權的土地,在抽動時,應給原耕農民保留相當於田面權價格之土地。
   第九、在土地改革中劃分農村中的階級成份,是一件複雜而又極其重要的工作,是土地改革政策能否正確貫澈的關鍵。各級領導機關必須嚴格遵守中央人民政府即將頒佈的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及劉副主席報告中所指示的原則,認眞地加以處理。在劃分階級成份時,必須把劃分階級成份的决定,向全體人民反覆講解清楚,並通過自報公議,民主評定、上級批准等步驟,方可定案。如本人或他人有不同意見,亦可於批准後向,民法庭提出申訴,經縣人民法庭判决執行。對農村中那些階級成份明朗的,容易劃分的,不會有很多的爭論的絕大部份人口,可首先劃定。而對那些階級成份不明朗的,難於劃分的,有爭論的,應擺在後面,多加硏究,並請示」級,然後再去劃分。
   第十、土地改革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相結合,一切措施,均應從有利生產着眼。一切工作,均應照顧農業生產季節、務須不誤農時。災荒地區,應首先全力領導羣眾生產渡荒,嚴禁地主宰殺耕畜砍伐樹木、荒廢土地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等行爲,違者依法予以處分。土地改革果實應投之於生產,反對一切貪汚浪費或破壞的現象。必須盡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保存一切可用的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凡土地改革業已完成地區,即應以組織羣衆生產為一切工作的中心。三、對地主階級中的不同人等應當分別
   對待
   正如劉副主席所指示的:「土地改革是一場系統的激烈的鬥爭。」今天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中對地主的處理,比過去雖然是寬大得多,但部分地□還是可能要反對與破壞土地改革的。這種反對與破壞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令的不法舉動,在過去已經發現很多。我們不要以爲在全國勝利之後便可以一帆風順地和和平平地進行土地改革。因此,我們對於地主階級中的不同人等,必須加以分別對待。對於惡霸地主與非惡霸地主的態度,應有所區別。對於一切服從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願意交出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地主,應當依照法令,寬大處理分給或留給他們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使他們能够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並在勞動中改造目己。對於過去在反美蔣鬥爭中與人民合作和今天贊助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及對於革命軍人與革命幹部的家屬之屬於地主成份者,應鼓勵他們以身作則,執行法令;在他們交出土地及其他應交出的財產後,應予以適當照顧。對於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應採取爭取改造的方針。對於那些反抗或破壞土地改革的反動地主惡霸分子,應堅决地加以懲辦而不應該寬容和放縱,應由省、縣人民政府主動地適時地加以壓制逮捕,送交人民法庭,依法審判,予以應得之處分。
   要使土地改革政策能够正確貫澈,必須防止各種可能産生的偏向,如侵犯中農利益,及用對待地主的方法對待富農及小土地出租者等;如袒護和包庇地主,替地主作一防空洞」等。四、健全農民協會組織和建立農村中廣
   泛的反封建的統一戰綫
   爲了消滅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必須堅决依靠僱農、貧農,團結中農,將廣大農民組織到農民協會中去,並必須在會外團結農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包括那些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在內,組織農村中反封建的統一戰綫,共同地來反對封建剝削制度。我們應在各種運動中健全與發展農民協會的組織。應廣泛吸收僱農、貧農、中農、貧苦的革命的知識分子及農村中其他勞動人民參加農民協會,務使農民協會眞正成爲在農村中團結廣泛農民羣衆,實行土地改革的强固基礎。爲了鞏固地團結中農,在農民協會之外,不必單獨組織工會和貧農團;但在各級農民協會的領導機關中,必須保證僱農,貧農成份佔多數,同時也應吸收中農中的積極分子參加農民協會的領導(一般貧、僱農應佔三分之二,中農佔三分之一)。
   農民協會應吸收農村婦女和靑年參加土地改革工作。正如劉副主席所指示:「農民協會應切實注意吸收農民家庭中的婦女來參加,並吸收婦女中的積極分子來參加領導工作,為了保障婦女在土地改革中應得的利益和婦女在社會上應有的權利,並討論有關婦女的各種問題,在農民協會中召集婦女會議或代表會議,是必要的。」農村中所有勞動靑年均應吸收參加農民協會,勞動靑年應在鞏固農民協會組織和進行土地改革的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農民協會領導成份是否純潔,决定土地改革運動能否正確進行。在尚未建立農民協會的地方應迅速建立組織;在已有農民協會組織而領導成份不純潔的地方,應發動羣眾進行改選。所有參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幹部,都應當參加農民協會的組織,以加强農民協會的領導。我們應經過農民協會的日常活動,從各方面去發現,團結與敎育農民幹部和積極分子,有意識地培養農會工作的領導骨幹。農民協會應成爲强有力的土地改革隊伍的主要組織形式和執行機關。
   我們應廣泛地運用縣區鄉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和農民代表會議及各種座談會的形式,去討論和决定各種重要問題,宣傳政策,聯系羣衆,團結各階層人民。我們應在工人、學生、職員工商業者中以及人民解放軍的部隊中普遍解釋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的政策和法令,普遍造成擁護土地改革政策的輿論,歡迎工人、學生、職員、工商業者、革命知識分子、開明士紳大家都來參加土地改革的宣傳工作。工人階級、革命知識分子、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人民解放軍的指戰員,應積極幫助農民進行土地改革。工商業者、開明士紳也應從實際行動上贊助農民的土地改革。五、對不同地區的不同方針
   爲了眞正做到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有秩序地進行土地改革,必須從當時當地的具體情况出發,並須根據不同條件,來决定工作的速度,一般說來華東土地改革應劃爲下列四種地區:
   第一、環境業已穩定,災荒業已克服,羣衆組織與覺悟已達應有的水平,幹部經過整風學習、領導已有把握,及準備工作業已完備的地區,今年秋征之後,即可實行土地改革。
   第二、匪特尚未肅淸,災荒尚未克服,區鄉政權尚未改造,農會幹部尚存在嚴重不純的現象及準備工作尚未完備的地區,則今年秋冬仍不宜進行分配土地的工作,而應當集中力量發動羣衆,繼續進行剿匪、減租、生產救災、整風等工作、並從上述工作中,積極準備土地改革的條件。
   第三、土地關係與租佃關係特別複雜領導上難以掌握的地區(如某些大城市的郊區及接近郊區的地區)即使羣衆條件已經具備,今年秋冬亦不宜進行土地改革,而應首先集中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創造典型,取得經驗,以免搗亂而影響生產。
   第四,已經實行過土地改革的老區(如山東及蘇北部份地區),應保持原狀;對若干尚未解决的問題,應根據端正政策、加强團結的原則,個別調整解决。其主要任務是及早確定地權,頒發土地證,進行恢復與發展生產。但對上述老解放區中的個別新區則應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實行土地改革。
   對今年秋冬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應規定及宣佈今年秋冬作物仍按誰種誰收的原則繼續耕種;或應由得地戶償還原耕戶在分配土地前一切耕作與施肥的全部成本,以利秋耕秋種。對今年仍不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應宣佈保持原來租佃關係和繼續實行減租交租,以利生產。六、樹立堅强的領導
   爲了眞正做到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有秩序地進行土地改革,必須樹立堅强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做到完全掌握土地改革工作的領導,絕對不許有任何無政府無紀律的狀態發生。必須採取政府與羣衆相結合及幹部與農會相結合的方法,來保證土改的領導,所有上級派到鄕村的土地改革工作幹部,必須參加當地農民協會、與當地農民協會中的積極分子很好結合,共同領導當地的土地改革工作。
   在秋收前,各地應將一切參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幹部訓練完畢。在訓練土地改革幹部時,應結合進行整頓幹部作風的工作,以克服思想不純和作風不純的現象。同時在秋收前,各省區),各專區、各縣應分別進行土地改革的典型試驗,以便取得經驗,敎育幹部。應開好幹部會議和農民代表會議,總結典型經驗,根據土地改革準備工作完成的程度,確定分配土地的範圍,從鄕起均應製訂計劃,報請上級審查批准。
   秋徵開始時,應按照「全面佈置,重點配備一的方法,將全部參加土地改革的人員分配下鄕,首先完成秋徵,然後進行分配土地的工作。在進行分配土地時,應採取「典型突破,逐步推廣」的方法即首先在典型試驗鄕開始進行分配土地,俟典型突破取得經驗後,再向四鄰作波浪式的逐步推廣。
   土地改革運動一經開始,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機關就必須像指揮作戰一樣,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現代交通工具,建立嚴密的通訊聯絡,經常派出巡視團、檢查組到土地改革地區巡視檢查工作,並應注意和加强對報紙的領導。同時主要幹部應逐級深入下層以便掌握領導,隨時發現問題解决問題,糾正偏向,交流經驗,推動運動前進。
   在土地改革運動中,必須建立嚴格的報吿請示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八大紀律;必須嚴格遵守土地的全部政策。凡土地改革法令及上級指示中規定了可以做的事才可以做凡不可以做的事便不許做,對運動中所發生的一切新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請示解決,不許擅自處理。在土地改革過程中,如果某些地區發生較大錯誤,而不能即時加以糾正時,應即暫時停止該區土地改革,以免擴大七、結語
   各位委員、各位同志、各位先生們:毛主席指示我們,完成土地改革是獲得財政經濟情况根本好轉的三個條件之一。我們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和劉副主席報告中所指示的原則,加强領導,放手發動羣眾,爲勝利完成土地改革、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及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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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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