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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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8834
颗粒名称: 婚姻問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日当代日报登载的关于婚姻问题的读者来信。
关键词: 婚姻 读者来信 妇女

内容

編輯先生:
   我是一個精神上受了痛苦的弱女子,今年二十三歲,家父頑固不顧子女幸福。在今年二月間,由親戚介紹給一個素不相識的男子為妻,並做了一個簡單的舊式訂婚手續,我當時為了不明對方詳細,不肯答允,故沒有正式訂婚證書。但家父聽了媒人(介紹人母舅)天花亂墜地說了一番,抱着封建殘餘思想自作其主,把我婚事答應下來。因為我自幼失學,被封建束縛,不能解脫這種終身痛苦。懇向貴報代勞轉詢有關當局解答以下幾點:
   (一)已成年之男女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可否成立婚姻?
   (二)如果提出解除婚約(有合理條件),對方不承允如何辦?
   (三)倘若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男方要有苛刻條件或賠償等,如何應付(女方是貧農)?
   雙溪鎭張瑞芝謹具
   敬啓者:敝人和某女士結婚已拾數年,今因發現女方有與人私通行爲,於月前在敝人回家時發現證據,但即被對方毀滅。為顧全雙方顏面計,敝人即提出協議離婚,女方自知理短,乃由我寫離婚書二紙,語句簡單,經雙方簽字加押,又加指紋印。但此事因不願聲揚,所以不能請人證明。而從前法律上規定要有二人之證明方可成立,應如何辦法?此請當代日報紹興讀者陶宋生謹啓答張瑞芝君:
   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但男女自願訂婚者,聽其自便。訂婚後自願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來函所述訂婚經過,旣係出於包辦强迫,當然認為無效。對於此項無效的訂婚行為,不得據為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因。答陶宋生君:
   來函所述離婚情形,如確係雙方自願並無強迫情事,雙方可向區人民政府(區公所)聲請登記,領取離婚證書但如有爭執,應由區人民政府(區公所)及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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