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調整稅收發生各問題省稅務局作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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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7552
颗粒名称: 對執行調整稅收發生各問題省稅務局作統一規定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自中央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通知自1950年7月1日起調整部份稅收後,浙江省人民政府稅務局已通令各級稅局遵照執行,并作統一的規定。
关键词: 中央 人民政府 財政 經濟 委員 規定

内容

(本報訊)自中央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通知自七月一日起調整部份稅收後,浙江省人民政府稅務局已通令各級稅局遵照執行。該局鑒於這次中央調整稅收是遵照共同綱領的規定,貫澈合理負担,及時調整公私關係以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目的,在稽征範圍、方法和手續上等均有極大改進,爲此要求各級稅工同志必須很好的學習有關文件,體會其精神實質等保證稅收政策的貫澈執行。並要求各地工商界及時向省局反映當地在執行調整稅收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提出對改進稅收工作的積極意見,以便及時研究解决。省局頃根據各級稅務機關及工商界反映出來的問題,作統一的規定如次:
   一、新規定執行的日期。
   甲、調整部份各項規定,原則上一律自七月一日起實行。
   乙、在本省僻遠地區,在見報或奉令前已按舊稅法規定征收者,不予退還。
   二、直接稅
   甲、臨時商業稅:
   ㈠座商赴外埠銷貨的證明問題:外省座商,以外省座商所在地稅局的證明文件為憑,購銷證或其他證件均可通用;本省座商,以當地稅局購銷證爲憑,在購銷證尚未應用地區,暫以稅局證明書代替之。
   ㈡座商外銷貨物,依座商稅率向銷地納稅。(即按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分業稅率表征課,不再加征百分之一。)
   ㈢座商扣繳行商稅款,雖跨月而在當地稅局規定期限報繳者,仍分別計算,合併報繳(即在七月一日以前所扣稅款,按舊稅率計算,七月一日以後所扣稅款,按新稅率計算)。如不依規定期限報繳者,在七月一日以前應繳稅款部份,仍依舊稅率舊罰則(按日加處應納稅款百分之三的滯納金),七月一日以後部份依新稅率、新罰則(按日加處應納稅款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辦理。
   承購座商外銷貨物之商販,除應負責扣繳臨時商業稅外,並應留存座商外銷證明文件以備稅務機關之查驗。
   (乙)存款利息所得稅:與本省現行華東區存款利息所得稅稽徵辦法相同,仍照原規定執行。
   (一)按照新規定,銀錢貨物收據不論是否貼附於發票之後,凡係一賈賣行為,發貨票已按全部比例貼花者,其貨稅收據與貨物收據,均暫按五百元定額貼花。
   (二)金融業同業折投契據,其限期在三月以內者按現行稅率表第十一目匯兌儲蓄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例貼花,在三日以上者,仍按第六目借貸質押,及欠稅契據例貼花。
   三、貨物稅:
   甲、稅率調整部份(例如棉紗稅率從百分之十二調整爲百分之十五等)應由各級評價機關於七月一日起按照調整稅率核稅計徵,在所頒稅額未核定前,各級稽徵機關可暫按原訂定稅價格乘新稅率計徵。並已照舊稅額稽徵部份,根據中央稅務總局頒發關於執行貨物稅條例的幾項指示第八項規定,不予退補。
   (乙)停徵稅目規定自七月一日起實施,如商人於欠報或各局奉文日前已交納稅款,貨未出廠尙未塡給稅票者,應將已交稅款退還。
   (四)滯納日期:跨六、七兩月者應分別計算(如某商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六月二十五日前繳稅,而該號延至七月六日始行繳納,計滯十日,自六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之五天滯納金應按原規定按日加處百分之三計算,七月一日至五日之五天滯納金應按新規定按日加處百分之〇·五計算),其他各稅均依此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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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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