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會法草案的幾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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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7139
颗粒名称: 關於工會法草案的幾點說明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李立三委員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的幾點說明。
关键词: 李立三 草案 說明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九日電)李立三委員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的幾點說明,全文如下:主席各位委員:
   現在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本次會議討論的工會法草案,經過了相當長時期的起草過程。這個法案,最初是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很據全國各地工會組織的要求和意見起草,經過全國工會組織會議討論修正,作成初步草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審查。勞動部將該草案提到了有各地工會組織和工商業者代表參加的全國勞動局長會議上作過詳細的研究並加以修改,然後提請政務院討論。政務院首先將該草案送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財經組審查,得到同意後,才提到四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次政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查批准。同時又决定將草案先在報上發表,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兩個月來,在全國各地人民團體中,報章上,特別是工會組織和工人羣眾中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結果除對個別條文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見外,一致表示擁護這個工會法草案。可見這個工會法草案是眞正反映了全國人民,首先是廣大工人羣眾的意志和要求的。這個事實,同時也就表明了人民政府立法的方法是與一切反動政府立法的方法根本不同的。任何反動政府都是由反動統治階級以至某一個反動集團的少數代表,爲了少數人的私利,制定法令來强制大多數人執行,剝奪大多數人的利益。我們人民政府是根據毛主席指示的「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原則來制定法令,因此人民政府頒佈法令都一定要符合廣大人民的利益,一定要獲得廣大人民羣眾的擁護。這也就是新民主主義政治的主要特徵之一。
   工會法草案既然經過了三番四覆的研究,經過了全國人民的廣泛討論,因此對草案的條文,就沒有詳細解釋的必要了。我現在只提出下面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作一些簡單的說明:
   (一)關於
   工會的性質
   工會法草案第一條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這是說明參加工會與否,是每個工,的自由和權利。這與國民黨反動政府所頒佈的法西斯式的工會法,强迫工人加入工會,把工會變成管制工人的組織是完全不同的。同時又規定「凡在中國境內一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工作的,以工資收入為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體力和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均有組織工會之權」。這是稅明了每個僱傭勞動者只要他眞是靠工資收入爲生活,不管他在什麽企業或機關中工作,都有參加工會組織的權利,這與國民黨反動政府及某些資本主義國家頒佈的工會法,禁止很大一部份工人和職員(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軍火工業中的員工,如美國有些州不讓黑人加入工會等)組織工會是完全不同的。這是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等等自由權利而沒有任何「但書」或限止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規定只有僱傭勞動君才能加入工會,這是表明工會的階級性,規定每個僱傭勞動者都可以加入工會而不加以任何政治信仰或其他的限制’這是表明工會的羣衆性,規定每個僱傭勞動者都有加入工會的權利而不是義務,這是表明工會是工人羣眾自願結合的性質。
   (二)工會與人民政府的關係
   在工會法草案上規定,人民政府付與工會以監督國營企業行政方面與私營企業的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所頒佈的一切保護勞動的法令的責任(第七條,第十三條),同時並給工會以各種物質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待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廿條,第二十四條二、四兩項等)。另一方面,工會法草案又規定「工會爲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與决議」,「敎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維護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像這樣政府保護工會,工會擁護政府的相互關係,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和新民主主義國家才有可能實現。因爲在這些國家中的廣大工人羣衆都從自己的切身經驗中知道,政府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羣衆長期犧牲奮鬥,推翻反動統治後所親手建立起來的,只有鞏固自己的政府,才能保障工人階級達到自己解放的最終勝利,才能逐漸改善生活條件達到最高的美滿幸福的生活。所以只有在社會主義和新民主主義國家中,工人羣眾才會發揮眞正愛護祖國、擁護政府的高度熱情。另一方面,人民政府也必須依靠工會去團結廣大工,羣眾作爲自己的支柱。在任何一個城市中,僱傭勞動者加上他們的家屬,都佔城市入口半數以上,例如北京在二百萬人口當中,有四十萬左右僱傭勞動者,以每人有兩口家屬計算,那末,僱傭勞動者加上家屬有一百二十萬人以上。例如上海六百萬人口中有一百一十多萬是僱傭勞動者,加上他們的家屬,便有三百三十萬人以上。如果工會能把所有的僱傭勞動者都組織起來,並把他們的家屬團結到工會的周圍,便可成為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的最主要的支柱。
   (三)工會與國營私營企業的
   關係
   在各地提出對工會法草案的意見中,有些同志認爲在國營企業中沒有階級對抗,在其中工作的工人和職員都是爲人民服務,爲工人階級服務,不應當成爲僱傭勞動者。其實這種僱傭關係是就工資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形式來說的,在國營企業中既然還有工資制度存在,那末僱傭關係的形式也就仍然存在,但這種僱傭關係在實質上已經不同於資本主義企業中的僱傭關係,這種僱傭關係是一種公私關係,所以在國營企業中應當堅决執行公私兼顧的政策,工會還有保護工人職員羣衆利益的責任。正由於在國營企業中的僱傭關係是一種公與私之間的關係,即僱主是全體人民被僱者是全體人民中的一份子,所以在這裏,僱傭勞動者的全部勞動產品是完全歸全體人民所有,這就沒有剝削存在,就不是剝削關係。在私營企業中整個企業的所有權屬於私人,在這裏,僱傭勞動者的全部勞動產品(包括必需勞動與剩餘勞動所創造出來的產品)都是歸企業主所有,這就還有剝削存在,就還是剝削關係正由於國營企業是屬於全體人民所有,所以工會法草案上規定工會有代表受僱的工人和職員參加生產管理的權利(第五條),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權利(第八條)。私營企業是屬於私人所有,所以工會代表受僱的工人職員參加勞資協商會議。在這個問題上,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是有所不同,而且不應强同的。
   但是,不管在國營企業中也好,在私營企業中也好,增加生產,發展生產都是增加國家財富,增加社會財富,都是於國家有利,於人民有利,於工人階級有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在私營企業中工作的職工,同樣是爲國家服務,爲人民服務。勞動是光榮的事業,不管在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中工作都是一樣的。所以在工會法草案第九條中規定「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與决議」,「敎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賽及其他生產運動,以保證生產計劃的完成」這是無論在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中都應當這樣作的。這就是說,在私營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同樣應當以搞生產爲自己的中心任務,因爲只有這樣,才符合於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私營企業主也如國營企業的行政方面一樣,必須依靠工人,才能搞好生産,因此必須改變以前靠壓迫强制來管理工人的方法,改變輕視工人的心理和態度,對工人採取開誠佈公,民主協商的方法,才能使工會易於動員和組織工人的生產積極性。當然,工會同時應當保護受僱工人和職員羣衆的日常利益,監督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所頒佈的一切保護勞動的法令(第七條),以實現在發展生產當中達到勞資兩利的目的。總而言之,國營和私營企業雖然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但是工會在搞好生產問題以至勞動條件問題方面,應當逐漸做到一視同仁。
   (四)關於工會基層組織
   工會基層組織是指工廠、鑛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産單位或行政單位中的工會組織說的。這是工會組織系統中最基本的環節。在生產企業中,工會組織的中心任務是教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眾,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産競賽,愛護公共財產,反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作風,以保證生產計劃的完成。在行政機關中,工會基層組織的中心任務,同樣是敎育和組織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工作競賽,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確性,反對文牘主義與拖拉作風,向官僚主義作鬥爭,以保證行政工作計劃的完成。至於工會基層組織在保護工人職員日常利益,進行各種互助與文化娛樂設施,以及敎育和組織工作方面的任務,無論在生產企業或行政機關中,都是完全一樣的。因此,如果有健全的工會基層組織,能團結全體工人職員為完成生產計劃或工作計劃而鬥爭,便是行政方面完成自己任務的最好的保證。所以不僅國營企業中的行政方面,而且私營企業中的開明的資方和廠長都願意自己企業中有健全的工會基層組織。但是要使工會基層組織能够健全鞏固起來,必須給以一切必要的便利的條件,所以工會法草案有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等條規定了工會基層組織享有的權利及國營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當給予的物質幇助,所以這些都是工會基層組織爲了便於進行工作所必須的條件。
   關於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專門進行工會工作的委員人數,在東北及華北有些工會組織感到工會法草案上規定的人數過少,不便進行工會工作。我們認為:這種意見是不妥的。經驗證明:脫離生產的幹部過多,只有妨礙羣衆工作而無法做好羣衆工作。目前在工會工作中,存在着相當嚴重的包辦代替强迫命令脫離羣衆的現象。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由於脫離生產幹部太多,特別是由外面派去的幹部太多。工會的羣衆工作只有組織廣大工人羣衆自己來做;多多吸引不脫離生產的積極份子來做,才能做好,才能生氣勃勃,才會使廣大工人羣衆眞正感覺到工會是他們自己的組織。大連遠東電業洋灰廠有一千一百多工人,脫離生產的工會幹部只有工會主席和工會祕書兩人(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可以有三人),他們把羣衆中生產的積極分子組成了十個委員會,分担各項工作,把工會工作做得很好,可以稱爲模範的基層組織。相反的東北龍鳳煤礦一萬八千多工人共有脫離生產的幹部六十三人,結果幹部及工會組織都脫離羣衆,失去了工會組織的羣衆性,並引起羣衆不滿。這些例子足够證明,脫離生產幹部太多,不是有益於工作,而是有害於工作的。所以這些修改的意見,我們沒有採納。至於在解放後不久的新區,在開闢工作,建立工會組織的時期,經過上級工會組織的批准;可以適當增加脫離生產的工作幹部,但也不可太多,太多還是有害於工作的。
   以上就是我想說明的工會法草案中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爲爭取組織工會的自由,奮鬥了近三十年。付出了很大的犧牲流血代價。歷史上有名的「二七」大罷工,也就是爲了爭取組織工會的自由,結果遭受當時帝國主義的走狗,封建軍閥的殘酷屠殺。自此以後二十八年來,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毛主席領導下,從爭取組織工會的自由,發展到團結全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統治的革命鬥爭,遭受過不斷的鎭壓,摧殘和屠殺,有許多先進的工人階級領袖和優秀份子犧牲了自己的生命。到現在,終於獲得了勝利,推翻了反動統治,建立了由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人民政權,工人羣衆才獲得眞正組織工會的自由和一切政治自由權利,才能提出這樣進步的有利於工人階級並且有利於全體人民的工會法草案。我們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這個工會法草案,因爲這是廣大工人羣衆的要求,並且是完全符合於人民政協共同綱領精神的。我們相信,工會法的頒佈,必能推進工會組織更快的發展,使它成爲人民政府堅强的柱石,必能更進一步地提高工人階級的覺悟,使廣大工人羣衆都鞏固地團結在毛主席旗幟下爲爭取國家財政經濟狀况的基本好轉而鬥爭。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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