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問題解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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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6647
颗粒名称: 司法問題解答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6月24日,当代日报刊登編者对(倪嘯君)提出的“司法”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
关键词: 編者 倪嘯君司法问题 解答

内容

編者先生:
   茲有疑問數點,連同事實陳述於左,煩請解答,至爲感盼。
   有甲乙二方,甲於民國二十九年初向乙借款二百元,以田四畝抵押,訂明年利一分半;又於同年四月借款三百五十元(連前借之息轉為本銀),訂明其田由乙耕種,各不起租利,五年之後隨年取贖。届期甲備款往贖,乙屢藉故拖擱,今甲申請農會要求取讀,乙除二張押契外,復提出召契二張,聲稱業已賣絕,不能取贖,經農會及鄉政府再四調解偵查證明,該二召契係出僞造,乙方亦當衆承認確係偽造,致有下列諸點未能解决:
   一、取贖該田是否係分散地富土地,不能取贖?
   二、以借款而剝奪他人之耕種權,幷藉故拖延不予取贖,偽造契據謀奪田產,其損失應如何計算?
   三、甲向乙(富農)之借款(民國二十九年五百五十元),其利息之償付(以每畝田每年租谷二担計算,自二十九年至三十八年計十年,共租谷八十担),已超過本銀五倍以上,現此借款應如何淸理?
   四、偽造契據應如何處理?
   建德讀者倪嘯上答倪嘯君:
   (一)甲方出典的田,如照原契約具備可以贖回的條件,則乙方(富農)放贖此田,與所謂「分散土地」無涉。
   (二)借款契約內旣經訂明其田由乙耕種,各不起租利,如無其他强迫霸佔,或陰謀侵奪等行爲,未便輕易說乙方是以借款而剝奪他人的耕種權。至乙方是否有藉故拖延,不予取贖,偽造契據,謀奪田產情事,這是事實問題,可提出眞憑實據,向區鄉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法院聲請處理。
   (三)農民在解放前向舊式富農所借的債,如屬於封建性剝削的高利貸,應予禁止,惟關於利率問題,因各地情况不盡相同,很難統一規定。爲求適當解决起見,應在有利生產的原則下根據當地的實際情况决定之。
   (四)偽造契據如有確實證據,應負刑事責任,可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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