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房租賃問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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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6475
颗粒名称: 屋房租賃問題
分类号: F129.71
摘要: 1950年6月,鄙人去臘因急需租屋,經掮客介紹,租得住屋四間,租金之貴達於極點,且爲半年一付,今六個月之期將滿,此種不合理之負担,鄙人甚爲不平。
关键词: 機關 協議

内容

編輯先生:
   鄙人去臘因急需租屋,經掮客介紹,租得住屋四間,租金之貴達於極點,且爲半年一付,今六個月之期將滿,同時發現在鄙人同居之人家所租之屋較我所租之房間多一倍,而所出租金則僅我所出之租費九成,此種不合理之負担,鄙人甚爲不平。茲有疑問幾點,請貴報讀者服務欄賜予答覆:
   (」)房東堅持需按原議租約收取租金,鄙人覺得大不合理,意欲不付租金,在此僵持情形下,房東是否能強迫趕鄙人出屋。倘房東不講理,找些二流子來搗蛋,可請何機關救濟?
   (二)可否能按同屋之人家所出租金作為比例付給房東,倘房東不接受,可否將房金按折實牌價將房金存入人民銀行?
   (三)或以房捐之多少作為所出租金之比例?
   (四)關於房屋糾紛,可請什麽機關調解?
   (五)頃聞政府對房屋租賃有合理法之計算,但不知此項計算事情屬於什麽機關,什麽部門所管?
   讀者曹上介上曹上介君:
   你的問題,我們總合答覆如下:
   一、解放後房東房客在自由協議的原則下訂定的合理租約,主客雙方都應遵守。如所訂的租約有不合本市民房租賃暫行條例的地方,雙方都應負責任。
   二、房客不應無故拖欠房租,如果房租確實過高,可與房東協商降低,協議不成,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調解。
   三、房客拖欠房租時,房東不得用强迫手段,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調解。
   四、房租可由房東房客自由協議,人民政府無硬性的標準規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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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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