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婚姻法判决離婚案京人民法院幾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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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5893
颗粒名称: 應用婚姻法判决離婚案京人民法院幾個判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北京市人民法院在這次淸理積案中對多种婚姻案件做出了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 北京市人民法院 婚姻 离婚案

内容

(北京通訊)據京市新聞處訊:根據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北京市人民法院在這次淸理積案中,對包辦、強迫、買賣、早婚,重婚、納妾、童養媳以及在家庭中翁姑和丈夫虐待與迫害媳婦等等婚姻案件,都給了果斷、慎重合理的解决。
   下面是幾個實例:
   不滿强迫包辦
   今年春天,郊區十七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法院轉報一件調解無效的案件:農村婦女劉秀闌堅决的要求和丈夫劉富明離婚,但她的丈夫總不願意。
   五月在法庭上,劉秀闌理直氣壯申訴了她的理由:「當我十五歲那年,我就嫁給劉家了,結婚之後,我和劉富明的感情始終不好,我受盡了他家的打駡,他們(指丈夫婆婆)曾逼得我上吊、跳井,這個婚姻是我父母强迫包辦的,當時我怎麽反對也不行,可是現在解放了,婚姻可以自由了,我堅决要和他離婚,不然我實在受不了啊!」
   對於這些事實,她的丈夫提不出任何「反證」,更沒有理由一定要强迫劉秀蘭再跟他繼續同居。
   審判員調查了實際的情况後問她:「離了以後,你打算怎麽辦呢?你有什麽條件?」「我有的是勞力,我可以回娘家稿生產,反正我只要離開他就行,他家的東西除了我的衣服外我什麽也不要。」
   法院認為她的理由正當,因此就耐心的說服劉富明,給他講解新婚姻法的精神,並警吿他和他母親,以後絕不能再用如此野蠻的手段來對待其他婦女。最後,雙方同意離婚,並由法院發給離婚調解成立書結案。
   不堪男方虐待
   法院判决了女敎員潘書琴與她丈夫的離婚案件,並將被告之母賀氏虐待媳、孫致死和丈夫騙取女方財物的訴訟案,作爲刑事犯處理。
   潘書琴,現在任敎北京市某小學。一九四七年在北京經人介紹由雙方父母作主與方軒福結婚。方家是浙江寗波鎭海縣的地主,婚禮是依照習俗舉行,六禮俱備。但是婚後不久,潘書琴所有陪嫁的首飾衣物等,全被方家索去。後來方家由北京經上海返回原籍鎭海,她丈夫方軒福赴穗經商。
   潘書琴在訴狀裏寫道:「自從到了鎭海,我簡直被管束得像囚犯一樣了,我在冢裏成天操作,婆婆不許我和鄰居談話,更不許我和北京家裏乃至廣州的丈夫通信,他們來信也常被拆看或藏匿。」她繼續寫道:「我的小孩平安的生了下來,可是方家不給衣服穿、說什麽南方有規矩,小孩出世三年内只能穿外婆家的衣服。由於產期營養不足,小孩患了眼病,他日夜啼哭,但被吿賀氏(她婆婆)拒絕爲他醫治,不久小孩就雙目失明了。這時婆婆更發恨的說:『這樣的廢物不如早死!」又聲言:「我兒子在外已另有所戀,且已結婚,你們還無恥地活在人間,反正我是不想養活你們了!」小孩的病愈來愈重了,被吿强迫把他放在廁所裏,說「假如小孩死在這房屋裏,那房間在一年內都不能住人的』。並在小孩還未斷氣的時候就要僱人把他掩埋。」
   受盡了一切折磨和摧殘,潘書琴在鎭海曾被迫投河自殺,幸被鄰居發現救活。
   去年寗波解放,方家怕被清算、鬥爭而逃到了上海,同時把潘書琴送到北京娘家,還騙她說:「你丈夫去美國了,你在娘家等着吧!」但是,相隔不久,潘書琴發現方軒福並未去美國,並和賀氏等一起都在北京,因此她勇敢的向法院起訴,要求爲她伸寃。
   法院除判决他們離異,由男方負担女方生活費外,並按照婚姻法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則,將他們過去一連串的罪行如虐待、遺棄、溺嬰、和騙取財物等交刑庭判處。
   禁止重婚納妾
   重婚、納妾的行爲是爲新婚姻法所嚴格禁止的因此,如果在婚姻法公佈以後,再有此種行為發生,法院即判他重婚罪。
   但是在婚姻法公佈以前旣成的重婚、納妾的事實怎麽辦呢?
   二區區公所曾經處理過這樣一個案件:一個三十多歲的婦女王淑要求和一個七十多歲的老頭脫離同居關係。案情是這樣:老頭兒周某原係舊式軍閥,在舊社會裏,仗着金錢和勢力,到處胡搞女人,據證人稱:「被周某糟塌的婦女實在已經數不清了,光是娶在家裏的妻妾就有七八個之多。」而王淑——一個家庭清苦,性情懦弱的女子——就是其中之一,王淑在向政府申請脫離同居關係時說:「民二十六年,我到他家開的古玩店做事,他就强迫我跟他同居,十幾年來,由於生活所迫,我始終不能掙脫牢籠,現在我已找到工作,我能够獨立生活,我再也不願勉强跟他同居了。」政府接受了她的要求,讓周某拿出三千斤小米作爲瞻養費,並發給離異證明文件結案。
   此外還有一個郊區地主的前娶妻(大老婆),一個僞警備司令部警衛處長的後娶妻(小老婆),向法院提出離婚。市法院都判離了。
   一般地說:對待舊社會裏遺留下来的重婚、納妾的多妻行爲,如果女的提出和男的離婚,政府或法院即予批准或判離,在財產上給以照顧,如果男方提出和後娶的離婚,亦批准或判離,財產上亦給以照顧。對於婚姻法公佈前男方的重婚行爲,法律上可以不究旣往(即不判重婚罪)。但對其他罪行如虐待、遺棄等罪,則照樣還是要依法制裁。
   童養媳自由了
   殘酷的童養媳制度,將隨着新婚婚法的公佈而永遠一去不復返了。人民法院在處理童養媳要求脫離關係的案子時,總是果斷地判處離異。
   例如李桂榮在十一歲那年就被雷長生家領來當童養媳,桂榮到了男家,成天幹活也不給吃飽、穿暖,冬天還讓他看糞廠。過度的勞動使年靑的李桂榮不能正常的發育,今年她已經十八歲了,可是個子却長得還是很瘦小。
   今天李桂榮不願再當童養媳了,但當她提出了脫離關係的時候,雷長生之母趙氏竟大發雷霆□嚷道:「你娘家欠了我家的債,六年前你家借了我五十多塊聯銀幣還不起,我才把你領來的。」雷長生說:「今天你不能走,不然就得還我的錢!」然而儘管被吿等如何詭辯,法院的判决書上還是嚴正的寫着:
   「查童養媳為我人民政府婚姻法所禁止,今原吿提出解除童養媳的要求是十分正當的,法院應無條件的予以保障。關係人雷趙氏說「因為她母親借我們六十塊錢(僞聯幣),所以我讓她當我家童養媳』並提出字據作證。但是這種以婦女爲商品的行為,必須反對。且原吿在被吿家勞動七年,身受驅使,其勞動所創之價値豈止區區六十塊僞聯幣。被吿要索此項買身錢債,更爲現行法令所不許,故爲判决如下:
   一、原被吿之婚約解除。
   二、被告反訴請求駁回。」
   上面一些例子,有力地說明了: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光輝照耀下,一切壓迫虐待婦女的行爲,正在得到應有的懲處;一切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已經獲得了保護,新婚姻法的誕生,正在創造着千萬個夫妻互愛、互助、團結、勞動的幸福家庭!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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