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軍政委會公佈新區農村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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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1629
颗粒名称: 華東軍政委會公佈新區農村減租條例
并列题名: 華東軍政委員會佈告民字第一號
分类号: F327
摘要: 1950年4月27日華東新解放區公布農村減租條例,係華東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仰新解放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新解放區人民一體遵行爲要!
关键词: 華東 農村 減租 條例

内容

華東新解放區農村減租條例,係華東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仰新解放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新解放區人民一體遵行爲要!
   此佈!
   主席饒漱石
   一九五〇年四月廿七日
   (上海訊)華東軍政委員會於本年二月六日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上,通過了「華東新區農村減租條例」,並於今日正式公佈,全文如下:
   華東新解放區農村減租條例
   ——一九五〇年二月六日華東軍政委員會
   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準備工作尚未完備的情况下,爲減輕封建剝削,初步改善農民生活,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起見,特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四章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減租
   第二條凡地主、舊式富農及機關、教會、廟宇等所出租之土地,原租額佔土地正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租額按原租額減去百分之三十;原租額佔土地正產物不足百分之五十者,其租額按原租額減去百分之二十五;不論錢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適用之。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產物百分之二十五,超過者應減低至百分之三十五。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一槪取消。地主、舊式富農在出租土地的生產過程中曾付出一部份生產資料者,可根據上述原則斟酌實際情形處理。
   第三條凡租地副產物,原爲全歸佃戶者,仍照舊。原爲業佃分益者,業主所得按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三十。原爲全歸業主者,隨正產物按成分配。
   第四條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預收地租屬於一九四九年度者,退還其應減之部份;屬於一九五〇年度及其以後者,全部退還;但均不付利。
   第五條關於轉租土地所加租額,其轉租人如屬無永佃權者,一律取消,其轉租人如係有永佃權者,按轉租的原租額減去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解放前農民對地主、舊式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但對地主、舊式富農以外之業主的欠租,應視業佃雙方經濟情况酌量交還。
   第七條無論任何租佃形式,如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至手工業者、貧苦自由職業者、歉收,或全部失收時,應酌情貧苦革命軍人家屬與鰥、寡、減少或免交地租。孤、獨、殘廢等。因缺乏勞動
   第八條凡屬工人、貧苦力者而出租全部或一部份土地,其出租土地數量不超過一般中農所有土地的平均數者,可由區人民政府及同級農民協會酌議少減或不減。
   第九條學田田租凡爲學校經費之主要來源者,爲維持文化敎育事業起見,其原租額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暫時不減,其原租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照減,但以減至百分之三十五爲限(原租額不足百分之三十五者亦不得增加)。其他用作社會公益事業的公田,如育嬰堂、孤兒院、養老院等土地,亦照學田辦理。
   第十條族田、祠堂田,一般均應按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實行減租,如其田租收入確屬用於周濟本族貧苦人民者,可按第九條學田減租辦法處理之。
   第十一條在減租以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轉租,出典或出賣。其因生活困難而需收回土地自耕者,亦應由業佃雙方協議,照顧原佃生活,經農民協會及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退佃一部。凡契約及習慣上有永佃權者,其永佃權仍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凡進行減租地區,地主應按本條例減租,佃戶亦應交租。
   第三章若干特
   殊問題之處理
   第十三條凡戰爭罪犯反革命首要分子,應由縣人民政府按級上呈省人民政府依法判處,沒收其土地並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和復員革命軍人及貧苦烈屬軍屬所有。其家屬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應保留其足以維持生活的一部份土地。
   第十四條凡豪紳惡霸恃强霸佔農民的土地及財產,經農民吿發、當地農民協會證明、區人民政府調查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者,得由原主無代價收回。
   第十五條保護工商業,包括地主及舊式富農兼營的工商業在內。
   第十六條凡逃亡地主、富農的土地,無人承管者,由縣人民政府代管並按照本條例實行減租。減租後所收地租,除扣除應繳農稅外,亦由縣人民政府代爲保管,待原主回家時將其土地及應得地租酌量發還之。
   第十七條凡解放前曾經實行減租而地主強迫倒租者,農民得提出控訴,經當地農民協會證明,區人民政府查明屬實者,應由原佃戶按原數收回,但不得加利。如該地主無力全部退還者,則酌量退還之。
   第十八條族田、社田、公田、學田等應由本族、本社、本地有關人員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其收入除依法繳納農業稅外,應經公議充作公益事業之用,不得由少數人操縱。
   第十九條凡公荒及無主荒地,由政府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並歸其所有,按生荒三年至五年,熟荒一年至三年免稅。
   第二十條凡抛荒土地,得由當地人民政府委託農民協會暫交無地,少地農民耕種,一律誰種誰收。
   第四章附則
   第卄一條本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公佈施行。其解釋權屬於華東軍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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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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