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契約現在是否合法不能單憑一個條件判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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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0265
颗粒名称: 過去契約現在是否合法不能單憑一個條件判斷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4月12日,当代日报登载了对鮑斯泉关于過去契約現在是否合法不能單憑一個條件判斷问题的回复。
关键词: 合同 法院 遵守

内容

編輯先生:
   茲有租賃問題一項,煩請登載貴報一角,並請賜予回答:
   (一)二年前,(即解放前)有土地所有人(以下稱甲)租給承租人(以下稱乙)宅地一坵,在租借時訂有租賃合同兩紙,各執一張,乃雙方合意訂定,並有保證人。該合同上有一條爲:『租賃期滿後,乙方在甲方之土地上所建築之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佔有。』現在乙方欲反悔合同,重訂合同,將該條款取消。如甲方不答應,請問有何辦法處理?
   (二)在雙方僵持之下,乙方不出地租,請問是否可向法院要求調解?
   (三)『租賃期滿後,乙方在甲方之土地上所建築之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佔有。』此條在現在的政府裏(如雙方同意訂定)是否合法?
   讀者鮑斯泉答鮑斯泉君:
   (一)過去所訂租地建屋合同,如果是合理的,雙方都應該遵守。你所講的合同中有『租賃期滿後乙方在甲方之土地上所建之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佔有。』現在乙方要取消這一條,重訂新約,最好雙方依當地習慣協商解决。
   (二)雙方意見不同,協商不成時,可以請人民法院調解。
   (三)過去租地建屋,租約期滿後建築物歸土地所有權人的租約合同,現在是否合法,不能單獨憑這一個條件判斷,應再參攷其他條件;如租金、租期建築物的材料式樣,及當地一般習慣,這合同是否過於苛刻而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民政局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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