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管理財政收支政務院特發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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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29215
颗粒名称: 統一管理財政收支政務院特發佈决定
分类号: F427.65
摘要: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統一管理財政收支的决定。
关键词: 政務院 財政收支 稅收制度

内容

(新華社北京一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關於統一管理一九五〇年度財政收支的决定(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政務院第二十五次政務會議通過),全文如下:
   爲了克服國家財政收支不平衡與收支機關脫節的現象,爲了節約支出,整頓收入,統一國家財政收支的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作如下各項决定。
   一、國家財政統一於中央人民政府:稅收制度、財政收支程序、供給工資標準、行政人員編制及全國總預决算,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的全國財政收支總槪算,會商有關部門統一制定或編製,分別呈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轉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後實行。各大行政區、各中央直轄省(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之。全國財政收支總槪算並根據各地具體情况,編製本大行政區(包括所屬省市在內)、本省(市)人民政府之全年財政收支預算及分月分季的財政收支計劃,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定後執行。各大行政區、各中央直轄省(市)人民政府須向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按照統一規定的科目,於每月月終報告本月的收支情况,於每季終了,報送本季度收支計算;年度終了,並須編製本年度决算報請審查。上述季度收支計算,須在下一季度開始後兩個月以內送達;年度决算須於下一年度三月底以前送達。各大行政區、各中央直轄省(市)人民政府年度决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審查後,連同中央級年度决算,彙編全國年度總决算,送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轉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各大行政區所屬省(市)人民政府,須分別根據各該大行政區之全年財政收支槪算,編製本省(市)人民政府之全年財政收支預算及分月分季收支計劃,報吿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定後實行。並須向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財政部按照規定的科目,每月報告收支情况,每季季度及年度終了,造報季度計算及年度决算;並另以一份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均必須負責保證收入不得減少,支出不得超過。
   二、各地所收之國家公粮及其折徵之代金或其他實物、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均歸中央人民政府所有。稅款一律解繳中央人民政府金庫。國家公粮統限於徵收後半月内全部歸入中央公粮庫。其他實物則由地方暫行代管,聽候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指撥。稅款在已設金庫之城鎭,統限當日入庫,其距金庫較遠收入較少之市鎭,限於三日至五日內入庫,嚴禁稽延入庫或挪用。在有電報電話設備之地區,徵收機關及金庫,須各按系統每日以電報或電話逐級向上報告收入情况。各級金庫、有權向徵收機關督催收入。徵收機關解款入庫時,各級金庫亦須隨到隨收,不得藉故推延或拒收;如在稅收旺季,收入較多,點收不及者,可經上級金庫批准,得臨時僱用點票員若干人參加工作。各大行政區、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須按期檢查,負責監督執行。
   除上述稅收外,其他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爲稅、房產稅、地產稅、使用牌照稅、牧稅、碼頭使用費以及其他地方捐稅,統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各大行政區、各中央直轄省(市)人民政府之全年財政預算,劃歸地方留用;各大行政區所屬省(市)人民政府應留用部份,則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各省(市)人民政府之全年財政預算予以劃分,劃歸地方留用之稅收,其稅款亦須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由銀行代理地方金庫,嚴禁稅款向私人銀行銀號存放。
   稅收劃分後,中央稅收,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指撥。地方留用稅收,依其劃歸地方政府範圍,分別由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指撥。
   中央人民政府給各大行政區、省(市)規定的國家公粮及稅收任務,各大行政區、省(市)人民政府必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所規定的政策和稅種、稅則、稅率努力徵收;超過其規定任務者,超過部份,公粮按八成留歸地方,二成上解中央;稅收按七成留歸地方,三成上解中央,以資獎勵。各大行政區並得根據各省(市)人民政府開支情况,在留歸地方之部份內,斟酌分配留歸大行政區若干,各省(市)若干
   鄉村各項經費包括鄉村小學、文娛活動、保健、縣簡師、敎育館、醫院設備、農場、苗圃、修路、優待革命軍人家屬、民兵訓練等經費在內,可由縣人民政府隨國家公粮徵收地方附加公粮解决,但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過國家公粮的百分之十五,即國家徵收公粮一百石,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過十五名。各城市的市政建設費、小學敎育文化衛生費、郊區行政敎育費等開支,可征收城市附加政敎事業費解决,此項地方附加公粮和城市附加政敎事業費之征收辦法及稅則、稅率,統須逐級呈報審查,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始得征收,並須轉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案。中央直轄省(市)則須報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批准後,始得征收。各省(市)及專員公署得根據所轄各縣具體情况,對地方附加公粮,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調度和調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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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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