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郵電聯絡協定全文公佈今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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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26324
颗粒名称: 中蘇郵電聯絡協定全文公佈今起生效
分类号: G210
摘要: 发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建立電報電話聯絡的協定内容。
关键词: 中苏 協定 内容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八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建立電報電話聯絡協定,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郵電部,雙方爲鞏固與發展兩國間電報電話的聯絡,决定簽署關於建立雙方電報電話聯絡的協定,爲此目的委派下列全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代表:李强蘇幼農孟貴民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郵電部代表:R·A·包包夫A·S·馬林尼奇
   上列全權代表在互相校閱全權代表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以下各條: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建立下列電信聯絡:
   一、有線電報的聯絡:北京與莫斯科間,哈爾濱與佛拉吉沃斯托克(海參崴)間,滿洲里與赤塔間,塔城(秋古卡克)與巴赫特間,伊犂與阿拉木圖間,疏附與伊爾克斯塘間。
   二、無線電報的聯絡:北京與莫斯科間,北京與伊爾庫次克間,上海與莫斯科間,上海與伊爾庫次克間,迪化與阿拉木圖間。
   三、有線電話的聯絡:北京與莫斯科間。
   四、無線電話的聯絡:北京與莫斯科間,上海與莫斯科間。
   締約雙方在自己境內,應供給足以保證上列綫路正常電信聯絡之一切技術設備。
   締約雙友在必要時,可以經過信件商洽關於開放新的電報電話聯絡地點,以及關於改變終端局機器型式設備和改變電信線路由。
   第二條締約雙方允許對方無阻礙的經過自己的國境轉遞對其他國家收發之電報和電話,但此等國家之名單須經締約雙方協議規定之。雙方間終端及過境電報之傳遞應保持晝夜不斷,電話聯絡則經雙方協議規定一定之開放時間。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互相傳遞下列各種電報:
   政務電報,私人加急電報,私人尋常電報,新聞電報,預付囘報費電報,校對電報,郵寄或電報囘執電報,追送電報,分抄電報氣象電報,書信電報、業務電報業務通知。
   電文可採用下列文字:中文、俄文、法文、英文。一般電文採用明語。中俄電文採用拉丁字母拼音或中國政府規定的四數目字一組或五拉丁字組的中國電碼。只有政務電准用密碼或綴字。
   第四條以中蘇雙方爲終端傳遞之私人尋常電報費,每字爲一·五〇金法郎,報費由雙方平分。
   在下列終端地點間傳遞之電報費,私人尋常電報每字爲五十生丁:迪化與阿拉木圖間,疏附與伊爾克斯塘間,伊犂與阿拉木圖間,塔城(秋古卡克)與巴赫特間。以上各地報費締約雙方不結算,歸發報之電報局所得。
   轉報報費由締約雙方協議規定之。
   中蘇政務電報無論終端或轉遞,其報費每字均按私人尋常電報費百分之五十收費。經過締約雙方之同意,以上規定可援用於其他國家之政務電報。新聞電報報費每字規定爲十七生丁,電費締約雙方平分。
   加急電報每字收費等於尋常電報每字之二倍。
   本協定中包括之其他電報如書信電報,郵寄或電報囘執電報,分抄電報等之報費,按照締約雙方協議規定之。
   締約雙方之間關於郵政、電報、電話業務問題之業務電報,以及氣象電報槪不收費。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間開放下列電話業務:
   政務通話、航空加急通話、加急和尋常私人通話、每月或每週定時□話,預先通知收話人定時通話、預先通知收話人定時傳呼通話、固定時間通話、業務通話、業務詢問。
   政務通話應較私人加急和尋常通話均有優先權。
   第六條爲凖備通話、連接通話、結束通話、以及爲其他工作之通話。雙方終端話務員須採用雙方協定之語言。不限制通話時間,但在特別情况,如線路情况不佳或話務擁擠時,私人通話可限制在十二分鐘內。電話收費時間□計算,應自綫路正式接通收話人開始囘答時起,至發話人通知話局停止時爲止。第七條計算收費時間的單位爲通話三分鐘,每次通話時間少於三分鐘,亦按□單位時間計算,超過一單位時間後,則按每分鐘計算,不足一分鐘亦按一分鐘計算。如因話務業務方面的過失,未將收發話人接通,或從談話開始時起,聲音卽不淸,不能達到一般談話的要求,卽全不收費。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城市間,每三分鐘的通話單位時間,規定話費爲三四,六〇金法郎,此費締約雙方依照下列原則分□之:
   一、無線電通話費締約雙方平分。
   二、有線電通話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話局應得八金法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電話局應得一六·六〇金法郎。締約雙方每方作為一個計費區域。
   締約雙方邊界地點間,將來如添闢電話電路,其開始通話時期和收費以及營業條件等。均由締約雙方商定之。
   第九條終端及轉遞之政務通話費為尋常通話費的百分之五十。締約雙方之間關於郵政、電報、電話業務問題之通話概不收費。
   第十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電話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之國家間通話、以及中華人□□□□使用□□埃社會□義共和國聯盟之電話網□□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盟領土以外之國家間通話,其轉遞通話費由締約雙方協議規定之、
   第十一條本協定採用之貨幣單位為。於一百生丁之金法郎,其重量爲三十分之十格蘭姆,其成色爲〇。九〇〇。
   第十二條電報、電話費締約雙方每月結算一次並取得相互同意。二、得欵方在每季最末一月結算後,□定全季之帳單,說明全季應付之差額,並將帳單兩份寄交付欵方,後者再查核無誤後,將簽字承認之一份寄囘得欵方。
   第十三條付欵方自收到每季帳單時起,在六週內應將每季帳單審核完畢,並將應付之欵付淸。付方如超過六週未付淸,則應自六週後起按年利百分之五生息。
   第十四條每季應付之差額用金法郎爲標準,由付欵方經過得欵方首都之銀行,以當時同等價值之該國貨幣或雙方同意之其方法淸付之。
   第十五條本協定可由締約雙方按照將來電信之發展與需要,經雙方同意修改或補充之。
   本協定未規定之一切有關執行本協定之技術問題,由締約雙方交換信件商定之。
   一切業務通信採用法文或英文。
   第十六條本協定自一九五〇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無限制。締約雙方之任何一方若願停止此約,則本協定卽可作廢,但須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方可。
   上述一切均由締約雙方全權代表在本協定上簽字蓋印以資證明。
   一九五〇年二月七日於莫斯科訂立,本協定共兩份每份均有中文、俄文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全權代表李强(簽名)
   蘇幼農(簽名)
   孟貴民(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郵電部全權代表R A,包包夫(簽名)
   A。S。馬林尼奇(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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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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