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工商業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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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24472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工商業稅暫行條例
分类号: F427.653
摘要: 1950年2月2日,当代日报登载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頃頒佈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内容。
关键词: 財政部 工商業稅 條例

内容

(新華社北京三十一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頃頒佈「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在本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之工商事業,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不分經營性質,不分公私企業及合作事業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分別計算其營業額及所得額,於其營業行為所在地,征收工商業稅。
   第二條工商業依其經營性質,分爲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
   第三條具有臨時營業性質之行商,以及固定工商業不按所報行業而從事本行以外之經營者,一律按其營業額,徵收臨時商業稅。其徵收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爲管理市場,平衡負担起見,對攤販營業,應按其超過規定之資本額及經營情况,徵課定額之攤販牌照稅。其徵收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左列各欵免徵工商業稅:
   一、國家專賣、專製事業。
   二、貧苦藝匠及家庭副業。
   三、非以營利爲目的之事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者。
   四、其他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者。
   第二章稅率
   第六條工商業稅以左列規定,分別按照其營業額及所得額計算徵收之:
   一、以營業額計算者,稅率(甲)按營業總收入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乙)按營業總收益額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分業計徵。(附分業稅率表)
   二、依所得額計算者,稅率自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依所得額按全額累進,分級計徵。(附分級稅率表)
   第七條左列各欵,就其所得計稅部份,分前減徵:甲、減徵百分之四十者:
   一、第一類機器製造業
   二、第一類礦冶業
   三、電業
   四、車船製造業乙、減徵百分之三十者:
   一、第二類器機製造業
   二、第二類礦冶業
   三、第一類化工製造業
   四、電工器材製造業丙、減徵百分之二十者:
   一、第二類化工製造業
   二、農具製造業
   三、文敎衞生用品製造業
   與出版業
   四、出口商業
   五、出口貨物製造業
   六、代替外來必需品製造
   業
   七、第一類運輸業丁、減徵百分之十五者:
   一、印刷器材製造業
   二、橡膠皮革製造業
   三、建築器材製造業戊、減徵百分之十者:
   一、非機器的交通工具製
   造業
   二、手工工具製造業
   三、修理機器業
   四、普通必需品製造業
   五、衞生業
   六、第二類運輸業
   七、畜牧業。(附減徵行
   業範圍表)
   凡經營對國計民生有特殊利益而爲右列各欵所未能包括者,得呈請中央人民政府分別酌予減徵。
   第八條公營企業應納之工商業稅,其屬於所得額計算部份者,另按提取利潤辦法,繳解國庫,不再徵稅。其屬於營業額計算部份者,應就地照徵。
   第九條合作事業應納之工商業稅,其合□合作法之規定者,得酌予減免,徵稅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工廠商店兼營非同一稅率之事業,應分別依照其不同稅率計徵,其瑣細不易分別計徵者,按其主要行業之稅率計徵。
   第三章申報舆
   調查
   第十一條凡工商業,於開業、歇業、轉業之二十日前,除依規定向工商管理機關甲報登記領取或繳銷營業許可證外,並以副本送稅務機關存記。
   第十二條工商業應依規定時期,分別將營業額及所得額填具申報表,並檢附必需表單,送達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工商業必須設置日記帳及總帳兩種主要帳簿。發生營業行為時須自他人取得憑證或開給他人憑證,其憑證與存根必須按月順序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查核。但小本經營之工商業戶,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為瞭解工商業經營及負担情况,有隨時派員查詢之權,任何工商業者,均應據實報告,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派出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出示機關證件,其無證件者,被調查人應拒絕提供帳據,並報請稅務機關查究。
   (以下轉第二版角)
   (由第一版轉來)
   第四章計算與徵收
   第十六條工商業稅之營業部份,按營業總收入額或總收益額計算,規定如左:
   一、出售產品之工業及販賣貨品之商業,按銷貨總額,減除銷貨折扣及銷貨退囘後之銷貨淨額計算之。
   二、供給勞務或信用之行業,按佣金、報酬金、手續費、匯費、利息、保險費或其他收益額計算之,不得減除任何成本或費用。但保險業之分出保費,應自保險費總額內減除計算。
   第十七條工商業稅之所得部份,其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每營業年度或實際經營期間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前項所稱收入總額,包括營業收入與雜項收入。所稱成本,係指銷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所稱費用損失,係指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其他雜項損失。
   第十八條為照顧各地工商業之發展程度,經營方法及會計制度,各地稅務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分別按下列辦法計徵:
   一、有健全之會計制度,經稅務機關審定認爲可資徵稅確據者,得採用自報實繳方式,配合查帳辦法,按其營業額及所得額依率計徵。
   二、不合前項標準者,得依民主評議方式,依據稅率及計算標準,參用調查資料,評定計徵。
   三、採用民主評議之地區,對於特種行業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者,得分別採用查賬方法計徵。
   四、較小單位或城鎮,採用查帳與評議均有困難者,得斟酌實際情况,採用定期定額徵稅辦法。
   第十九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欵,屬於按營業額計算部份者,每三個月徵收一次。屬於按所得額計算部份者,每年第二季度終了,由當地稅務機關估徵一次,(估徵辦法另訂)年終結帳後,彙算淸繳。
   爲簡化手續繳納方便起見,前項分別計劃之應納稅額,得合併徵收,並得經稅務機關之决定,分期預繳。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徵收工商業稅,其依營業額計算之應納稅欵,每年分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四次徵收繳庫。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期辦理者,須經稅務總局或管理局核准,但不得逾一個月。其因地區慣例或實際情形,可以按月徵收或按兩個月徵收者得提前辦理。
   依所得額計算之應徵稅欵,其估徵部份,須於本年度第七月以內完成繳庫,年終彙算淸繳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次年度第三月。
   第二十一條因合併、解散、轉讓、閉歇而歇業之工商業戶,應於歇業後五日內,將結算報告當地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欵,卽行繳庫。
   第二十二條有分紅制度之工商業,須先核算提存其應納稅額後,再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工商業稅之評議組織,按工商各行業分別選舉代表組成。其組織規程另訂之。其評議方式:工商業分別評議;各行分別評議;工商兼營者,分別評議,合併徵收。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各條之規定者,以違章論,處以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五條□匿報營業額及所得額者,除追繳其應納稅額外,並處以漏報稅額三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二十六條不按期繳納稅欵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科以應納稅欵百分之三的滯納金,偽造證據或故意抗稅者,得送法院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後,以前各地區對工商業征稅之單行辦法、單行法令及新解放城市暫時沿用之營業稅、特種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征收辦法,一律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附表一
   依營業額計算分業稅率表
   甲、按營業總收入額計算征收者:
   一、礦冶業、液體燃料工業、機器製造業、化工製造業、車船製造業、電工器材製造業、麵粉製造業、紡織工業——稅率百分之一。
   二、製藥工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耐火磚工業、翻砂工業、煉氣工業、化學品製造業、印刷業、農具製造業、製糖工業、出口貨物製造業、出入口業、水泥製造業、火柴製造業、造紙工業——稅率百分之一·五。
   三、化學原料商業、醫藥商業、衛生事業之藥房部份、米麵糧商業、煤炭商業、棉布商業、書報業、文具商業、其他製造業——稅率百分之二。
   四、五金電料商業、化粧品製造業、屠宰業——稅率百分之二·五。
   五、紙菸製造業、迷信品製造業、釀造業、中西飲食業、照像業、照像材料業、鐘錶眼鏡業、乾鮮貨業、其他販賣業——稅率百分之三。
   乙、按營業總收益額計算征收者:
   一、公用事業、修理業——稅率百分之一·五。
   二、服裝商業、測量商業、打撈商業——稅率百分之二。
   三、運輸業、浴室理髮業、洗染業——稅率百分之二·五。
   四、堆棧業、包作業——稅率百分之三。
   五、銀錢業、保險業、信託業、旅棧業、廣告業、租賃業——稅率百分之四。
   六、銀樓業、娛樂業、報關業、喜慶殮葬服務業、典當業——稅率百分之五。
   七、房地產代理業、交易所業、牙行業、委託拍賣業、代理經銷業——稅率百分之六。附表二
   依所得稅額計算分級稅率表
   一、所得額未滿一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五。
   二、所得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額在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額在三百萬元以上未滿四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額在四百萬元以上未滿六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額在六百萬元以上未滿八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額在八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九、所得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千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
   十、所得額在一千三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十一、所得額在一千六百萬元以上未滿二千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四。
   十二、所得額在二千萬元以上未滿二千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十三、所得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八。
   十四、所得額在三千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三十。
   註:本表製定時,北京小米價格每斤八百元,上海大米價格每斤八百元。嗣後遇有物價漲落,得由稅務總局或區管理局,根據本條例之規定標準,作適度之調整,並報中央財政部備查。第一十四條之罰金數額,亦准用前項規定。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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