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頒佈貨物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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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24391
颗粒名称: 政務院頒佈貨物稅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頃頒佈「貨物稅暫行條例」。
关键词: 政務院 貨物稅 條例

内容

(新華社北京三十一日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頃頒佈「貨物稅暫行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條例所載之貨物,不論本國產製、或外國輸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征收貨物稅。
   第二條:貨物稅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屬各級稅務機關征收之。
   第三條:對貨物稅減免之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非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徵或免征。
   第四條:凡已完納貨物稅之貨物,行銷全國,不得對該貨再行重征。
   第五條:貨物稅一律從價征收,其稅目稅率如左:稅目類別項別菸類捲菸
   菸絲
   菸絲
   菸葉
   土菸葉纖維類棉、蔴紗
   毛紗、毛
   線
   絲、蔴、
   毛織品
   毛製品
   棉織品細目凡機製、手工製之紙菸,雪茄菸均屬之。高級斗菸絲、板菸絲。普通菸絲。熏菸葉凡機製之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脚棉紗、人造棉紗、各種蔴製紗等均屬之。凡機製、半機製之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纎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凡絲織品、蔴織品、毛織品均屬之。凡呢帽、毛毡及其他毛製品均屬之。凡棉織品均屬之。稅率備考百分之一百二十百分之一百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二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五生絲不徵百分之五百分之三土布不徵飲食品類甲類酒
   乙類酒
   丙類酒
   糖
   罐頭、飲
   料
   調味品
   水產品
   麥粉用品類火柴
   甲類皮毛
   乙類皮毛
   甲類紙
   乙類紙
   肥皂工業品類漆、膠、
   染顏料凡洋酒、仿洋酒、露泗均屬之百分之一百。二十凡紹酒、白酒、黃酒、酒精均百分之一百屬之。分果木酒、藥酒、啤酒均屬之百分之六十。凡紅糖、白糖、砂糖、冰糖、百分之二十桔糖、塊糖、方糖、精糖及糖精等均屬之。凡罐頭食品、飲料品及各種汽百分之三十水、果子露、汁等均屬之。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醬油精均百分之十屬之。凡海產食品及淡水產之魚、蝦百分之五、蟹等均屬之。凡機製、半機製麥粉均屬之。百分之三各種火柴均屬之。百分之二十凡狐、獺、猞猁、灰鼠、□絨百分之十、貂、虎、黃狼等貴重單張皮貨與皮統及猪鬃、馬尾、馬鬃等均屬之。凡甲類未列之一般獸類皮革、百分之五皮統、單張皮貨、人造皮及其他獸毛腸衣均屬之。凡金屬紙、裝飾紙、捲菸用紙百分之十五均屬之。普通用紙。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凡化學漆、膠、碱、染料、顏百分之十料等均屬之。以果木加玻璃、瓷雜糧食釀、陶製者,按電料乙類酒徵以果木糧五金食釀製洋酒並摻入橡膠製品酒精者按甲類酒徵其他
   建築器材類甲類
   乙類
   化粧品類甲類
   乙類
   丙類
   迷信品類甲類
   乙類
   農林產品類茶葉
   竹木
   植物油
   蛋製品機器不徵礦產品類甲類凡平面玻璃及玻璃器皿、瓷器百分之五、搪瓷、陶器均屬之。凡收音機、電扇、電燈泡及各百分之五種電線均屬之。凡金屬製造之罐、針、釘、片百分之五、絲、管及鋁製品均屬之。凡橡膠製造之輪帶車胎,膠底百分之五、膠鞋及各種橡膠製品均屬之凡鐘、錶、自來水筆、暖水瓶百分之五、留聲機、唱片、自行車、汽車及其零件均屬之。凡水泥、水灰(代水泥)等均百分之十五屬之。磚、瓦、石灰。百分之五香水香水精、香粉、指甲油百分之八十凡包裝各、胭脂、口紅、畫眉筆等均屬種化粧品之。之禮盒按
   甲類計徵雪花膏、面蜜、髮臘、頭油、百分之六十爽身粉、花露水、剃鬚皂等均屬之。牙膏、香皂。百分之十凡錫箔、黃表、迷信用紙、冥百分之八十火香蚊香鈔、神馬、香類等均屬之。避瘟香不
   徵爆竹。百分之三十凡紅茶、磚茶、綠茶、毛茶、百分之五花熏茶、茶梗、茶末等均屬之。凡原竹、原木均屬之。百分之五凡豆油、花生油、蔴油、棉籽百分之五油、菜籽油、茶油、木油、柏油、梓油、桐油等均屬之。凡打蛋廠製造之蛋白、蛋黃屬百分之五之。煤、鐵、鋼、焦炭、石油等均百分之三屬之。乙類石膏、滑石、明礬、火粘土、百分之五
   天然碱、砒、銅、錫、硝、雲
   母、銻、石墨(黑鉛粉)、石
   棉、鋁、鋅、錳、水銀、硃砂
   等均屬之。丙類金、銀、鉛、硫磺、鎢砂、氟百分之十
   石等均屬之。
   第六條:貨物稅之完稅價格,每月評走一次,應依照當地市場最後五天平均批發價格,爲核定下月完稅價格之根據,但遇物價漲落超過百分之十五時,得隨時調整之,其計算公式下:
   市場平均批價÷(1十稅率)等於「完稅價格」。
   水產食品之完稅價格,依當地當日中等批發價格九折計征。
   評價規則另訂之。
   第七條:應稅貨物於完稅後,□發貼完稅照證,以憑運銷查驗,其使用之照證規定如左:
   一、完稅照。
   二、完稅證。
   三、查驗證。
   四、分運照。
   五、改裝證。
   六、改製證。
   第八條:第五條所載之貨物,凡由國外輸入者,除繳納關稅外,並應按照海關估價,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其代徵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凡國內出產之貨物稅貨物,應由當地稅務機關按照左列辦法徵收之:
   一、駐廠徵收:凡由廠(場)產製之應稅貨物,應派員駐廠(場)於出廠(場)時徵收之。
   二、查定徵收:凡規模較小,不便派員駐廠(場)徵收者,得查明產量核定徵收之。
   三、起運徵收:凡非廠(場)產製之物品,應於貨物起運時徵收之。
   第十條應稅貨物產製商及行棧除向工商管理機關申報登記外,並應於開業二十日前以副本向稅務機關申報存記,其因故歇業或變更原登記事項時,亦須分別登記。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對於應稅貨物產製商及行棧,於必要時,得令其報告有關材料□並檢查其帳簿單據及設備情形產製商及行棧應據實報告,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違法行爲者,其處罸如左
   一、凡不照章履行登記報告運銷等手續者,處以一百萬元(約合小米或大米一千二百斤),嗣後遇有物價漲落,得由稅務機關比照調整(漏一字)以下之罰金。
   二、凡意圖偷漏私製私運私銷者,除照章補稅外,按其情節之輕重,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或沒收其貨物之一部或全部。
   三、凡有抗稅不繳,拒絕檢查,或偽造單證驗戳,假冒商標,包攬私製等行為者,除沒收其違章貨物一部或全部外並送司法機關法辦。
   第十三條:前條違法行爲,任何人均得告發或協助稅務機關查緝,查獲後酌予獎勵其獎金分配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之稽徵細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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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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