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車輛不可疏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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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22642
颗粒名称: 駕駛車輛不可疏忽
并列题名: 浙郵局司機何溶過失殺人經人民法院判處徒刑二年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月14日,当代日报社刊登的浙江省郵政管理局汽車站代駕駛員何溶以業務過失致市民於死,呼吁大家驾驶不可疏忽。
关键词: 代駕駛員 何溶 交通事故

内容

(本報訊)浙江省郵政管理局汽車站代駕駛員何溶,於去年十二月八日上午駕駛三輪摩托卡,以業務過失致市民於死,旋由市公安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經被害人家屬張錦高告訴法院,請求損害賠償,經該院數度開庭,並派員調查結果,業已宣判。全文如下:判決主文
   何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二年。
   浙江省郵政管理局應賠償張錦高撫恤費及喪葬費人民幣三百萬元。犯罪事實
   何溶原係浙江省郵政管理局汽車站代駕駛員,於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左右駕駛一六六九號三輪摩托卡一輛準備開往分局送信,事前未經檢查機件即由該站出發,行經清泰門長慶寺附近,忽因機車發生故障剎車不靈,以致衝入右人行道上,當將三歲幼童杜同生及七歲幼童張阿毛等二人頭部衝傷,因傷勢過重,不治身死。又將王在桐、陳如英、馬德仁等三人衝傷,當即送往醫院治療,並由上城區公安分局將□溶扣押,解由公安局起訴到院並經被害人張阿毛家屬張錦高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按照其子張阿毛現有年齡以每月食米一石之標準計算,判令被告賠償損害以資撫恤。判决理由本件被告何溶對於右開事實在本院審訊中,業經承認不諱,核與事實相符,證據確鑿,應予依法論科。查被告何溶於十二月八日上午未經檢查機件即行開車出發,以致中途發生故障,實係應注意而不注意顯有過失罪責,自應依法懲處。又查被害人家屬張錦高以其子張阿毛因被何溶過失致死,訴請損害賠償不無理由,應予准許,惟□請究嫌太高,爰由本院斟酌實際情况,並根據車輛肇禍司機負刑事責任,車主負民事責任原則,判令浙江省郵政管理局賠償張錦高人民幣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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